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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繼續來看看宋朝的緩刑制度

南宋《名公書判清明集》記錄的緩刑判決至少有20個。前面我們講了10個:看,宋朝法官作出的一組緩刑判決。現在我們繼續來看另外的10個:

10、士子江濱臾因妻子虞氏得罪他母親,意欲休妻,便檢控虞氏與人私通。法官胡石壁受理了此案,並判江虞二人離婚,因為虞氏受到通姦的指控,肯定無法再與丈夫、家婆相處;虞氏自己也「自稱情義有虧,不願複合,官司難以強之,合與聽離」。同時,法官反駁了通姦的指控,並懲罰了「以曖昧之事誣執其妻」的江濱臾:「勘杖八十」,但考慮到他是讀書人身份,緩刑,「押下州學引試」,若考試不合格,將執行杖刑。

11、鄉民陳文昌曾將一部分田產登記為高七一之名(這樣可以避稅),後來陳文昌要求將這些田產收回自己名下。高七一起了覬覦之心,跑到官府陳狀,稱那些田產非為詭寄,而是自己購置,「不應歸併陳文昌戶」。法官發現高七一提供的契書為偽造,「顯是詐欺」,因此判高七一「勘杖六十」,不過沒有馬上執行,而是要求高七一將所訟田產「當廳責狀歸併」,還給陳文昌,「免斷」。

12、廟祝劉良思因「假鬼神以疑眾」,自稱可以用神力「破獄出囚」,被官府「編置鄰州」,但他又逃了回來,「仍前在廟,佔據神祝」。官府再判他「杖一百」之刑,不過考慮到時為春節,「與免行刑,只今押出本縣界;再敢入境,勘杖一百」。

13、士人操舜卿充當攬戶(指承攬他人稅賦輸納、從中取利之人),「恃頑拖欠官物,又咆哮無禮縣官」,被縣官處以杖刑,操舜卿則匿名報復縣官,因此被告到江東提刑司。提刑官蔡久軒裁決:以操舜卿的行為,本應重斷,念其為讀書人,「姑與押下縣學,習讀三月,候改過日,與搥毀攬戶印記,改正罪名。就縣給據,仍申本司,再犯重作施行」。

14、蘄春縣鄉民張世昌家產有三十六貫錢,按規定須服差役,但張世昌以其家產被高估、實不足三十六貫錢為由,拒絕服役,結果鬧上公堂,法官范西堂判張世昌「勘下杖一百,押赴蘄春縣日下著役,如更敢拒頑,就行申解照斷」。

15、祝文卿居住在江山縣(今浙江江山),自稱從小認貴溪縣(今江西貴溪)的毛彥明為父,有文帖為證。毛彥明沒有親生子嗣,早年立有兩名繼子,如今各已娶婦。祝文卿卻「三十年間不與(繼)父同居,不與兄弟相往還,此何等父子也」?原來,祝文卿之所以堅稱自己是毛彥明之子,是為爭毛家的財產。雙方鬧至公堂。法官認為祝文卿偽造文書、圖謀他人之產,「勘下杖一百」,不過沒有馬上執行,而是申明「再詞留斷」。另外,祝文卿「如欲姓毛,一任其便,但不可求分別人物業耳」。

16、富戶朱運干生育有二子,長子朱司戶是位舉人,次子朱詰僧十歲時不幸早夭,朱運干「情之所鍾,為族人鼓惑」,便立同族朱元德之子朱介翁為詰僧之後,但很快反悔,又將朱介翁送回去,此事已經縣衙門備案。後來朱運干去世,留下一大筆財產。朱元德復提出:其子朱介翁是朱運干之孫,有權繼承朱運乾的遺產。朱司戶因為身在孝期,不欲打官司,便從族人之議,補償朱元德五百貫錢,朱元德則立下字據,承諾不再提立繼之事,否則認罰二千貫。但朱元德貪心不足,不久又將朱司戶告上法庭,要求朱司戶將朱父一半遺產交由朱介翁繼承。法官葉岩峰認為,朱元德「貪惏無厭」,本應「懲治」,姑且從寬,「今後朱元德再詞,定照和議狀,追入罰錢,斷罪」。

17、民婦阿陳親生子張頤翁不幸早逝,阿陳便欲收養一名遺棄嬰兒為孫,給張頤翁為嗣,但阿陳之叔張養中要求將自己次子張亞愛立為張頤翁繼子,目的自然是想日後佔有嫂子的家產,殊不知,按亞愛為頤翁之弟,以弟為子,「則天倫紊亂」,所以阿陳不同意立張亞愛為繼,叔嫂打起了官司。法官葉岩峰裁斷:「張養中所陳,礙法」,本應懲罰,暫且「寄斷」,「今後如再詞,押上施行」。「寄斷」顯然亦是緩刑之意。

18、有四兄弟:黃廷吉、黃廷珍、黃廷新、黃廷壽。廷吉婚後「短命身死,兒女咸無」,其妻毛氏從表姑廖氏家乞得一兒,立為養子,取名黃臻。之後黃廷新、黃廷壽亦相繼過身,黃廷珍之子黃漢龍起了吞併毛氏家產之心,以黃臻乃外姓人為由,「興訟不已,其意只欲逐黃臻」。法官判黃漢龍「系悖慢叔母」,杖一百,封案。同時,為息訟,法官又讓毛氏從黃家八名子侄中再擇一人,與黃臻並立為嗣。毛氏遂選立黃廷新次子黃禹龍為子。

但事情沒有完,黃廷珍與黃漢龍父子又教唆黃廷新之妻徐氏領回黃禹龍,立嗣的糾紛又起,最後上訴至提舉常平司(提舉常平司兼理民事訴訟)。提舉官作出終審判決:黃廷珍合科「不應為」之罪,但念他系黃廷吉之兄、黃臻之伯,且免追究;黃漢龍原已「封案杖一百」,卻不思悔改,「帖通城縣追黃漢龍赴司,拆案勘斷」。

以後若是有人跟你說,中國古代沒有緩刑制度。你可以將這些例子甩給他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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