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歸誰,離婚時如何爭奪撫養權?
離婚案件中除解除婚姻關係、財產分割以外,子女撫養權往往成為爭議焦點。隨著計劃生育政策多年的實施、養育子女成本的提高、經濟的發展及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婚後只有一個孩子的家庭越來越多,因此,大多數夫妻離婚時會產生爭奪孩子撫養權的問題。
雙方均不要求撫養子女,法院根據實際判決;雙方可達成協議由哪方撫養子女,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法院也予以准許。
案例1:男A、女B雙方於2015年8月結婚,2016年10月生育一子C,均系初婚。雙方婚前感情基礎尚可,婚後隨著婚生子的出生,雙方矛盾頻發。2017年9月,B以感情破裂為由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離婚且C隨其共同生活。
法院認為,B起訴要求與A離婚,且A表示同意離婚,應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允許離婚;婚生子C由於未滿兩周歲,判決隨B共同生活,A每月支付撫養費至C年滿18周歲止。
實務中子女未滿兩周歲,男方想要取得撫養權,舉證女方存在上述法定原因不適合撫養子女較為困難。
因此建議男方在孩子滿兩周歲後再行提起離婚訴訟;若男方為被告,在第一次訴訟中可堅持雙方感情並未破裂,經由法院駁回原告離婚請求後,待女方再次起訴時,子女可能滿兩周歲,屆時雙方均可主張子女撫養權,而不是一定判給女方了。
案例2:男A、女B雙方於2008年5月結婚,2010年8月生育一女C,A為再婚、B為初婚。因A與前妻已育有一子,所以A經常前往前妻處看望兒子,且與前妻存在金錢往來,致使AB雙方關係緊張,矛盾逐漸加深。
2014年10月雙方分居。2016年2月,B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離婚且C隨其共同生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認為,AB雙方婚後未能妥善處理婚姻生活中出現的矛盾致使關係失和,目前已分居超過一年,且A對於離婚無異議,故准許雙方離婚。
對於子女撫養問題,考慮到A此前已有一子,B只有C一個女兒,且C從小由B的父母在身邊予以照顧,加之自雙方分居後C一直與B及其父母共同居住,因此,判決C隨B共同生活,A每月支付撫養費至C年滿18周歲止。
普通案件中,一方做絕育手術、喪失生育能力、另一方患有傳染病等並不常見,而是離婚時雙方各方面條件相當更為普遍,符合上述規定中的一項情形已屬不易。
最常見的就是一方將子女單獨帶在身邊,已形成穩定的共同生活,從子女利益角度出發,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較為不利,法院更傾向於將子女判給該方。
至於一起生活多久算「已形成穩定的共同生活」,並無法律規定,通過雙方舉證,由來法官自由裁量,根據筆者及周圍婚姻家事律師的經驗,一般為一年以上。
案例3:男A、女B雙方於1999年10月結婚,2004年3月生育一女C,均系初婚。雙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後由於B工作需要長期出差國外,聚少離多導致雙方感情淡泊,無法修復。2016年6月,A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離婚且C隨其共同生活。
法院認為,AB雙方婚後未穩定共同生活在一起,結合雙方目前情況、居住情況,可以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經查,婚生女C一直與A共同生活,感情深厚,B每年僅短期回國進行看望。
庭審中法院向C徵詢了關於撫養問題的意見,C表示自己一直與父親A一起居住,願意繼續跟A共同生活。因此,法院將女兒的撫養權判歸A所有,A表示自行承擔撫養女兒的義務,不要求B支付撫養費,亦支持。
實踐中,由於《民法總則》的實施以及八周歲已上小學二、三年級具備一定的行為能力等情況,對於六至十歲的孩子,有些法官也會向其詢問意見作為參考。
子女撫養權是離婚案件中較為棘手的問題之一。因為子女無論與哪一方生活,勢必導致另一方不能經常陪伴,處理不好還會產生後續的變更撫養權、探望權、撫養費等糾紛,使雙方及孩子都不能安然的生活。
其實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消除,雖然雙方感情破裂,但子女既需要父愛也離不開母愛,因此,無論是否取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均要從子女的角度考慮如何才是最有利的,從而使其健康成長。
不要因夫妻雙方之間的問題,導致子女情感缺失,而應該盡量理性的處理各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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