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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了!辦理積分落戶時,這二十個問題要注意,別怪我沒告訴你!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市發展改革委發布關於進一步明確積分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二十個相關問題。

一、積分申請應當由申請人現勞動關係所在的用人單位負責申報。用人單位是指在津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用人單位名稱變更的,在申報積分申請時,應當提供相關行政部門出具的變更名稱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二、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異地繳納社會保險等信息,積分窗口將據實進行核查。隱瞞繳納社會保險等信息申報積分入戶的,視為提交虛假信息。本市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招用的人員,具有同時在異地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情形的,不得在津申請積分入戶。

三、申請人現勞動關係所在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滿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屬於正常繳費狀態。

一年以上是指:上半年申請的,以上年12月31日前十二個月為一年;下半年申請的,以當年6月30日前十二個月為一年,且期間無間斷、補繳、個人窗口繳費等情形。

四、用人單位預約成功後,應當在預約日交件辦理。每期可預約兩次;不能在預約日辦理交件的,應當在前一日24時前取消本次預約。取消預約後可以在當期受理日期內進行二次預約,二次預約為當期最終預約。

受理期內每日預約人數據實設定上限,用人單位應當合理安排預約申請時間,以提高辦事效率。

五、積分申請人和所在用人單位未在預約日或限定的時間內按規定提供必備材料的,不予受理積分申請;未提供加分項材料的,不予確認相應分值。

六、用人單位在辦理居住證積分申請過程中提供的個人收入全員全額申報明細、勞動合同等材料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範性文件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

七、參加社會保險按險種計分。繳費不滿60個月的,每年最高積12分;繳費滿60個月的,自滿60個月的下一月起,每年最高積18分,分險種單獨計分。申請人積分時社會保險繳費不足整年的,積分可按險種分值計算到月後再行累加。

個人繳費窗口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不予計算積分。積分申請人補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算積分,但是年齡不超過35周歲,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或技師以上職業技能等級的申請人,按規定補繳的社會保險費除外。補繳社會保險費計算積分的,上半年申請的以上年的12月31日為計算補繳截止時間,下半年申請的以當年6月30日為計算補繳截止時間。

八 、申請人申請專業技術、職業技能水平(職業資格證書)積分的,所持職業資格證書類別與所在用人單位主營業務、本人當前工作崗位職責一致的,予以確認積分。

其中,近12個月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且持中級職稱、高級職稱、技師、高級技師證書的申請人,所持職業資格證書類別與所在用人單位主營業務、本人當前工作崗位職責一致的,予以確認相應積分。

近12個月是指予以確認社會保險積分時間的近12個月。

九、申請人提交天津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以外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核發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填寫《國家職業資格證申請複核表》,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進行複核。複核形式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確定。複核合格的,予以確認積分;未按規定參加複核或複核不合格的,不予確認積分。

十、申請人申請職業(工種)緊缺程度積分的,其經確認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上所標明的職業(工種)應當與當年人力社保部門公布的天津市《職業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中的職業(工種)名稱一致,且與所在用人單位主營業務、營業執照批准經營範圍、本人當前工作崗位職責相符。

申請職業(工種)緊缺程度積分的用人單位,其主營業務應當與《目錄》規定職業(工種)對應行業相符,主營業務所屬行業的確定以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為依據。

申請人本人應當提供《崗位承諾書》,所在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崗位證明書》、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等材料,積分窗口將據實進行核查,經核實後,可按照相應的緊缺程度確認積分。未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確認職業(工種)緊缺程度積分。

如受理申請之日尚未公布當年天津市《職業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錄為準。

十一、用人單位在申請居住證積分入戶過程中,為申請職業(工種)積分而提供的營業執照核準時間,上半年申請的,以上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請的,以當年6月30日為截止日期。

十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國家人社部《關於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規定以外的職業資格不再計算積分。

十三、年滿五十周歲的女性積分申請人,從事管理崗工作的,應當提交勞動合同原件、用人單位的證明等相關材料。

十四、用人單位為本單位積分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該申請人取消當期申報資格,用人單位自次期起3年內不得申報。

十五、積分聯辦系統自動生成的積分於每年6月和12月通過市行政許可網上大廳公布。申請人對積分有異議的,可在公布期內,持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複核申報表》,向積分窗口提出複核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十六、積分申請人填注個人信息應當完整、真實、準確。因填注信息不完整、不真實、不準確,造成積分申請不予受理或者積分不予確認的,由積分申請人承擔相應責任。

十七、積分申請申報時提交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獎勵證書等原件的,積分申請人(經辦人)應當在入戶名單公示後6個月內,攜帶身份證、材料接收憑證,到原交件窗口取回相應材料。逾期不取回的,積分窗口不再承擔保管責任。

十八、積分申請人申請受理時應當提交受理日前30日內的明細版個人信用報告。

十九、申請積分的專利為有效的中國發明專利,未授權或終止失效的專利不予確認積分。同時,積分申請人應當為該專利的專利權人或專利權人之一,通過變更成為該專利的專利權人或專利權人之一,不予確認積分。

二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市人力社保局市發展改革委關於明確積分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6〕126號)《市人力社保局市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明確積分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辦發〔2017〕188號)同時廢止。

來源:市人力社保局官網

新媒體編輯姜曉鳳勞韻霏 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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