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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嚴苛移民議案出爐,砍親屬拒簽證,唯EB-1類放大招……

近期,大量美國和中國的媒體都報道了有關《捍衛美國未來法案》和《移民改革促進就業法案》(簡稱Raise Act)提交相關政府部分審核的新聞,該案針對親屬移民,擬取消以下親屬移民類別:美國公民的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美國永久居民的配偶、父母和子女,這在美國華人社會和中國潛在移民群體中產生很大反響,對此也產生不少困惑。

美國華人聯合總會的僑領上周專門拜訪了美國歷史上第一位華裔聯邦眾議員趙美心女士,向趙議員表達了美國華人社區對近期移民改革的關注問題。作為美國華人聯合總會秘書長,龐飛律師介紹說,川普緊縮工作簽證與移民政策對華人社區的影響巨大,2017年的H1B工作簽證,就算是幸運被抽中,卻還是有超過40%的機率會被拒絕,並且補件率也是大幅攀升,幾乎是往年的兩倍。

另外,L1跨國公司經理人簽證也是審查標準不得提高,越來越嚴。在八十萬的DACA夢想生中,有13萬的夢想生就是華裔佔大多數的亞裔。

所以,趙美心女士在回應中指出:川普總統的移民政策,不但是要削減非法移民的數量,更是要削減合法移民數量,取消與改變以家庭為基礎的移民制度,採用積分制。這種積分制的評判標準還沒有出爐。但是,有一些可以預見的標準,比如英文的聽說讀寫能力,如果作為評分標準,就會構成華人移民美國的一道明顯的障礙,歐洲移民或者同為人口大國的印度都會比我們華裔有語言優勢。

近期,龐飛律師事務所也接到不少詢問,擔心這些新移民法案通過對目前傑出人才申請人的影響,對此,龐飛律師介紹說:這個提案實際還要交美國司法委員會,教育和勞工部,國土安全,外交部等各部門審核和決議。該提案的核心是廢除抽籤綠卡和切斷親屬移民鏈條,主要影響的是已成為美國公民或已經拿綠卡的永久居民,未來可能不能幫助自己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通過親屬移民方式獲得綠卡。

美國歷史上從1776年建國到1875年的第一個百年間,不限制任何移民,到第一次1875年開始限制妓女和罪犯,到1882年排華法案,到1903年限制智障、無監護人兒童,結核病人、身體和精神缺陷不能自謀生人士,到1917-1951推出移民總數和單一國家比例的配額制度,再到1952-1964設立職業移民優先類別和 1965的新法案,一直都是擇優的精神,雖然沒有向今天如此直白地表達。反觀歷史,職業移民第一優先類別EB1一直沒有影響,也是未來吸引和留住高技能職業人士的趨勢。

龐飛律師介紹,《捍衛美國未來法案》和《移民改革促進就業法案》(簡稱Raise Act),都與傑出人才移民無關,反而是利好,兩個法案都騰出名額,小幅度地增加職業移民數量(《捍衛美國未來法案》把名額提高到195,000,而《移民改革促進就業法案》把名額提高到140,000),均比目前的現行法律的137,893名要多。龐律師進一步解釋,傑出人才移民,主申請人獲批後,配偶和21歲以下子女會同主申請人一起拿綠卡,這個不變。

在1921、1924 年美國歷史上也曾大規模削減移民總數,限制單一國家移民配額比例,但選擇有技術有傑出能力的人來美國,一直都沒有改變過,反倒是未來更加擴大的方向。最近我們看到傑出人才移民申請人繼續激增,相信未來還會保持這種趨勢。為此,我們今年年初推出傑出人才移民行業知識網站EB1.com.cn,也是讓該移民類別信息更透明,申請人更明白。

專精此類法律移民的美國龐飛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龐飛律師,從專業角度解讀傑出人才移民政策、申請流程、澄清誤區、解密核心要點如下:

一.什麼是EB-1或EB-1A?

這類移民屬以職業為基礎(Employment Based)的移民類別,用了第一個字母EB縮寫。EB-1是指美國職業移民中的第一優先類別,通常被稱為傑出人才或特殊人才移民。EB-1下面又分為ABC三小類:

第一類EB-1A:

是面向具備特殊專業才能(Extraordinary Ability)的傑出人才,就是說申請人應為在其專業領域具有特殊專業才能和成就的人。要滿足EB1A的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交足夠的材料證明在其在領域內已經獲得公認成就,未來也將繼續從事該專業來貢獻美國,EB-1A在申請時不需要有美國僱主。

第二類EB-1B:

專為具備傑出專業才能的教授/研究人員(OutstandingProfessor/Researcher)設置, EB-1B申請中的職業人才應該是在國際上享有聲譽並在某些特定科學或學術領域的傑出教授或研究員。EB-1B 申請需要美國僱主的支持,要提供聘用信,通常該聘用來自大學、學院、公立或私立研究機構。

第三類EB-1C:

是針對具備特別專業才能(Exceptional Ability)的跨國公司主管/經理,就是說EB-1C類別移民申請主要適用跨國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移民到美國,成為永久居民。EB-1C要求申請受益人在過去三年中,必須在美國僱主的海外機構(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過至少一年,且未來必須在美國從事一定級別的管理工作。

二.EB-1或EB-1A移民最近火爆,究竟什麼原因?

龐飛律師介紹,EB-1這一移民類別有超過25年的歷史,最近爆發性增長,原因有三個:

原因一、近幾年EB-5投資移民的等待時間越來越長,現在看要8年以上了,需另闢通路,因此考慮嘗試EB-1移民美國的人增多。

原因二、越來越多的國內申請者跨洋直接尋求美國律師事務所的幫助,免去中間環節,方便快捷。EB-1A最早被文藝和體育界人士所熟知和運用,現在科技、商業和教育領域,越來越多的申請者。

原因三、與其他職業移民相比,EB-1A傑出人才有許多優勢令其成為職業移民首選,其中主要優勢有7條:

1.EB-1A申請時不需要美國僱主,只要在申請中表達出來美國後從事相同領域內工作即可。這意味著無論身在何地,隨時可以提出申請,不受僱主和工作約束。

2.不需要美國僱主,也就不需要事先申請勞工證。勞工證的申請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作為職業移民,可以繞過勞工證申請就意味著避免了漫長的等待,這使得EB-1A比其他類別職業移民的申請快得多,也成為是EB-1A的最大優勢。

3.EB-1A以往配額很多,一直都有名額,屬於「第一類優先」移民;但這種情況在2016年有所改變,2016年8月,歷史上第一次出現名額用光,停滯了兩個月;2017年6月,當年名額也告罄。但即使這樣,相比其他類別移民還是好得多,不過如果想申請,還是要趕早。2017年10月,EB1A類別的中國申請人又已經立刻恢復為有名額(current)。

4.EB-1A速度快,如果申請優先處理程序,I-140材料遞交兩周內就會有答覆。以往有申請人,從遞交材料到最後拿到綠卡,只用了100天。

5.EB-1A不受英文水平、學歷和年齡限制,不需要在美國投資,不需要在美國有親屬,避免漫長排期等待。只要證明在某個專業領域屬於頂尖人士即可。此外,主申請人配偶和21歲以下子女都可同時獲得美國綠卡。

6.EB-1A對外面向全世界,對內在美國境內持F1學生簽證,H-1B或L工作簽證,J1訪問學者簽證的人,也都可以隨時申請EB-1A,只要是合法入境的人。

7.申請EB-1A,即使第一次沒有獲批,申請人在修改或補充申請材料後,還可再次或多次提交申請,每一次審批都是獨立的,以前結果不影響下一次申請的審核。

三.如何判定申請者是否滿足EB1或EB1A要求?

如何初步判定自己是否屬於傑出人才呢?

作為一個擁有特殊能力的申請者,應該能夠證明自己擁有的專業水平已經到達該領域的頂層水平。在提交表格I-140申請時, 必須附帶提交能夠證明你在該領域持續獲得良好聲譽的初步證據,同時證明你的成績已在專業領域內獲得公認。

如果你對下面三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你很可能滿足EB-1A傑出人才類別移民的要求:

1.在商業、科學、藝術、教育或體育運動領域,你有特殊的能力嗎?

2.在你的領域,你是否持續獲得國家或國際範圍內的良好聲譽?

3.到美國後, 你是否依然願意在相同領域工作?

符合EB-1A的十項條件(文末附有具體參考證據)

網上說EB-1A符合十個條件里的三個就可以了,其實這存在著某種程度上的誤導。

「十個條件」僅是美國移民局給出的提供申請支持證據材料的參考建議,用滿足十項中三項來證明申請者具備「特殊能力」,但僅僅具備這種能力是遠遠不夠的!許多申請案就是因為沒有吃透這一點而折翼。此外,移民局還指出,如果這十項條件不適用申請者職業,還可以通過提供「類似證據」證明符合此類別移民資格,而不必拘泥於這十項條件。

事實上,相關移民和國籍法案中的法規條款,已經對這個問題給出權威解答,其中的邏輯關係如下,符合美國傑出人才移民資格應該滿足以下三條:

a.外國申請者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具備特殊才能,同時這種才能已經通過持續獲得國家或國際範圍的讚譽所證明,本人所做出的成就也可以通過廣泛的文件材料來證明已經獲得業界認可。

b.外國申請者尋求來美後在本人具備特殊才能的領域繼續工作。

c.外國申請者來美後的工作將大大利益美國。

網上廣為流傳的十條,是用於證明符合條件a,即具備「特殊才能」提供的證據參考,而不是全部要求。

另外補充,法規中對於上述「特殊才能」(Extraordinary Ability)的界定是:「特殊才能」意味著專業水平顯示出已經處於所在專業領域一小部分比例的頂層水平。大家可以也去查查英文字典,好好理解一下Extraordinary這個詞的含義。

四.EB1A申請人如何判定自己屬於哪個領域?

和本人職業又有什麼不同?

事實上,相關移民法規排除了許多單純以領域中實踐者身份,即「本職職業」為基礎的EB1A的申請。移民官認為EB2,EB3和EB4是為這類人士準備的,而不是EB1傑出人才。

例如,申請人不能以醫生作為申請,這是職業身份,不是「特殊能力」。這種排除的原因是如果你只是個治病救人的醫生,沒有對醫學領域原創性的貢獻,比如沒有發現和發明,沒有過發表論文,沒有獲得過國家級獎勵,沒有媒體報道,不是行業協會會員,沒有做過評審,那你只是個臨床大夫,只是治病救人第一線的實踐操作者;但如果反之,你就可以以醫學領域中具備特殊能力的人士來申請。換句話說,一個普通的醫務工作者是不具備傑出人才資格的。

為便於理解,例舉不同領域中一些職業,但在申請時要著重描述申請人的細分領域而不是具體職業。例如:

1) 傑出科技人才包括:

科學家、院士、發明家、高級工程師、高級程序師、計算機專家、醫師、醫學家、正副教授、博士、博士後等。

2) 傑出藝術人才包括:

畫家、書法家、舞蹈家、音樂家、音樂指揮家、歌唱家、影星、名模、電視主持、影視導演、動畫設計師等。

3) 傑出教育人才包括:

特級教師,著名教育家、教育學學者、教育理論家等。

4) 傑出運動人才包括:

運動員、教練員等。

5) 傑出商業人才包括:

企業家、貿易商人、管理專家、金融專家、媒體傳播專家、公關專家、廣告專家、品牌營銷專家、市場銷售專家、諮詢專家、經濟師等。

五.EB-1或EB-1A申請的審核環節是怎樣的?

川普新政要求增加面試環節,這是怎麼回事?

當申請人的I-140批准後,以往有兩種途徑:

途徑一、如果申請人在中國大陸。通過海外領事程序,對於國內申請人來說需要去廣州領事館辦理移民簽證,然後憑藉移民簽證登陸美國獲得綠卡,這個程序一直就有面試。

途徑二、如果申請人已經在美國。通過I-485境內調整身份程序,其實I485以往也有面試,只不過是移民局認為必要時才面試,所以許多申請人並沒有面試就通過了。

移民局是如何審理EB-1A的申請案的?

簡言之,移民局在審理申請案時,採取「兩步審核法」:

第一步審理,重點核查申請人是否客觀上提交了滿足規定條件數量的證據。

第二步審理,看是否綜合所有提交的申請材料能夠得出相應的結論,這其中包括:

1.申請人是否在國家範圍或國際範圍持續獲得讚譽?

2.成就是否已經在業內獲得公認?

3.是否為所在領域做出重大貢獻?

4.在本人專業領域是否已上升到佔據少數比例的頂尖人物?

如果申請材料得出結論:申請人符合法規對於「傑出專業能力」的要求,是否就意味著獲得批准了?

其實到這一步還不夠,因為只是證明了申請人是具備「傑出專業能力」的外國人。根據相應移民法規,申請人還要讓審核者看到如果獲得綠卡來美國,你有計劃繼續在自己的專業領域工作,該工作可以持續為美國帶來利益。

前文提到過的a.b.c三個條件全部滿足時,這才是EB-1A移民類別對於合格申請人的全部要求,也是美國移民局(USCIS)對每一個申請案做出裁決的內在思維邏輯。許多申請案忽視提供來美後的個人工作計劃,結果招來補件(RFE, Request forEvidence)。

六.龐律師解密EB1或EB1A申請成功六大要點

EB-1A的真正核心精神是:

證明自己是所在領域的佼佼者就好!大的範圍要屬於科技、藝術、商業、教育和體育,你還要確定自己更細分的專業領域,看自己到底在哪裡有優勢,可以脫穎而出。在一個專業領域,盡最大限度描述你的工作,不要害羞或謙虛,你需要在自己的申請中高調示人,完全展示出自己。

有一個很著名的例子分享給大家,根據英國《每日郵報》2013年4月12日的報道,加拿大脫衣舞娘貝蒂娜?梅(Bettina May)在眾多申請者中脫穎而出,成為首位獲得美國傑出人才綠卡的脫衣舞娘。

就EB1或EB1A的申請,龐律師解密成功六大要點:

要點一、申請時間。

龐律師建議,對於符合基本條件的申請者,建議儘早辦理,越晚越嚴格,等待時間也越長。2016年EB-1A出現歷史上第一次排期,8月用光當年名額,而2017年6月就用光所有2017年名額, 10月開始使用新一年度額度,可以預見,2018年名額可能在今年4、5月用光,又要等到10月1日啟用2019年度名額,而未來的排期時間會越來越長。

提交I-140申請的時間點十分重要:

移民局可能會拒絕提交申請後再提交的新證據,除非I-140被拒絕後重新提交申請。所以申請人必須在最初提交申請時,就符合相關規定標準的必要資格,一次性提交全部支持文件,而不是事後補充申請日期後的新證據。在某些情況下,律所會建議申請人能等到他/她發表了重要文章,拿到更重要的獎項,或是作品參加更重要的展覽後再提交申請,那他/她的申請案可能更強。

根據申請人不同的條件狀況,一些人可能準備數周就可以提交I-140,而另一些人則要幾個月。還有些人條件不是很成熟,但至少知道如何設定目標,用幾年時間去有步驟地按照「規定條件」去準備申請。

無論如何,只要申請人有一定基礎,在正確的指導下堅持下來,最終都有很大幾率拿到綠卡。

要點二、申請人會提供許多材料,證明在許多領域各個方面都很優秀。但龐律師建議,申請人只有把自己定位在一個狹小的專業領域,才更有把握獲得批准。定位自己的專業領域,是申請初期最重要的工作,目標和方向錯了,後面付出再多的努力也是無用之功。比如,一個把自己定義為影、視、歌三棲的明星,就不會比僅僅定位在歌唱藝術領域頂尖的人才更容易通過,因為你面臨的競爭者更多。請大家記住,是專門的領域,而不是多才多藝。

EB-1的核心思想是吸引那些在科技、藝術、教育、體育和商業領域頂尖的人來美國工作,以他們特殊的專業能力為美國帶來貢獻。這五個是大的領域,不是細分的專業領域,找到自己細分的專業領域,是開始撰寫申請案前最重要和基礎的工作,也是決定成敗的第一步。

但從另一個方面講,也不是將專業領域愈狹義的界定就愈有可能在該領域成為頂尖人才而通過申請,重要的是依據申請人的客觀情況和背景證據材料,把握一個好的平衡尺度,這個方面律所同客人都會深入地探討。

要點三、來美工作計劃。龐律師事務在其律所的呈請中,一定會提供客人來美後將繼續從事其所申報的專業領域內工作的聲明,例如描述如何打算來美後繼續其專業領域工作的詳細計劃等。

要點四、增加I-485面試環節是不是意味著通過更困難了?龐律師如是說,這次變化只是移民局強調了要面試,以前其實也有,只不過沒有嚴格執行,申請人沒必要太糾結,沒有什麼大的變化。律師也會輔導。

要點五、成功都是基於申請人自身的條件和代理律師的專業度,專業包括但不僅限於申請文案,許多申請案,遞交了整個厚厚的一摞申請材料,只是從「術」的層面羅列滿足條件的證據,不能從「道」的戰略層面組織材料,從審批者角度,這是失敗的根本原因。

EB-1A移民類別對於申請受益人最核心的要求是具備特殊專業才能,擁有高水平的專業知識。美國移民局針對EB-1A給出的「十項參考條件」固然重要,但這只是幫助申請人準備申請材料中的證據參考,是最基礎的層面。更重要的是審核者要通過申請者的這些證據材料,得出幾點重要的結論,審批就很容易通過。這才是審批的核心所在,而大多數申請者卻並不了解!

龐律師總結了六點申請文案的核心:

1.申請人持續享有國家級或國際上的聲譽;

2.申請人已經獲得業內廣泛認可;

3.申請人對所在專業領域做出原創性重大貢獻;

4.申請人已上升到其專業領域內一小部分的頂層位置;

5.申請人獲得綠卡來美後會繼續從事本專業領域工作;

6.申請人的工作會持續利益美國。

要點六、知己知彼才能百戰不殆,理解移民局審件的證據標準和「自由裁量權」也很重要,這樣可以更好地幫助申請人準備材料。

審理移民申請案,移民局採取正確的證據標準是一種叫做「優勢證據法則」的證據標準。

這是指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看起來更像真的,而不是假的」。「看起來更像」意思是「超過50%的機率更像」。「優勢證據法則」標準是比「明確有說服力」和「排除合理懷疑」這兩種證據標準都低的一種標準,而後兩種證據標準一般適用於刑事案件。

這意味著,在EB1A申請中,申請人只要為每一環節提供"優勢證據"即可。

此外,一些申請者相信他們提交的申請案是在仔細閱讀了移民局法規的基礎上,他們覺得對於申請獲得批准很有信心。事實上,移民局的書面法規只是讓你了解了一個成功審批案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法規僅僅是列舉了需要滿足EB-1A移民類別申請的客觀證據,而在具體審批過程中,審核官員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即對於證據會自由、廣泛地評估和判斷。

EB-1A的名額的確是為行業內一小部分頂尖人士保留,不是什麼人都符合資格,但申請人也不要把它看成高不可攀,實際上EB-1A是面向各行各業的,哪怕你是一個鞋帶的設計者,一個養馬人,只要證明自己是所在領域頂尖的,就有資格申請並有機會獲批。

龐飛律師事務所會誠懇地建議申請人,繼續努力,在條件和時機成熟時,再提出申請,龐飛律師事務所不是什麼申請人委託都接,畢竟申請人的目標是審批通過,如果律所覺得申請人條件欠缺,也不會建議申請人嘗試。

所以,申請人委託經驗豐富、非常了解審批程序和要點,並且始終將客戶利益放在首位的律師十分關鍵。

七.龐飛律師事務所EB-1申請流程

第一步:評估申請人具體條件

第二步:簽約

第三步: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建立工作小組,提供團隊服務。如申請人還有待提升,會給出具體建議。

第四步:申請人完整提供個人材料後,律所會在2-3個月內完成I-140的提交

第五步:獲批後,提供專業指導申請人進行廣州領事館移民簽證程序或美國境內身份調整I-485程序

附:EB-1A十項參考證據

具備傑出才能的外國人呈請時必須提供以下證據:

該外國人已經持續獲得國家範圍或國際上的讚譽,取得的成就在其專業領域已經得到認可。此類證據應該包括一次性成就(主要的,國際認可的獎項),或以下證據中至少三項:

(i) 在所聲辯專業領域(比上述一次性國際大獎)低一級的國家級或國際級認可的獎項或榮譽方面的證據;

(ii)在所聲辯專業領域內協會、組織的會員資格證據,這種會員資格要求

(1)基於做出傑出成就才能取得,

(2)經過受認可的學科或行業內專家評審才能取得;

(iii) 在專業媒體、主要行業媒體或其他主流媒體上,有關該外國人在所聲辯專業領域內與其工作相關的報道材料(媒體報道)。此類證據應該包括文章題目,日期,作者和需要的翻譯;

(iv) 外國人單獨作為評審人(評委)或作為評審小組一員,對所聲辯的完全相同或相關類似專業領域內其他人工作進行評審、評定的證據;

(v) 外國人在其聲辯的專業領域,原創性的科學、學術、藝術、體育或與商業相關主要、重大貢獻的證據;

(vi) 在專業媒體、主要行業媒體或其他主流媒體上,外國人在其所聲辯專業領域發表學術文章著作權的證據;

(vii) 外國人的藝術作品參加展覽、展示的證據;

(viii) 外國人在信譽卓著的組織、機構或公司已經扮演著領導性或關鍵性角色的證據;

(ix) 外國人在其所聲辯的專業領域,與同行相比,已經獲得高工資或顯著的高服務報酬的證據;或

(x) 通過票房收入或磁帶、光碟或視頻銷售紀錄,顯示出表演藝術獲得商業上成功的證據;

如果以上證據標準不適用申請受益人的職業,呈請人可通過提交類似證據來證明申請受益人符合資格。

以上內容由美國龐飛律師事務所提供,本平台編輯整理。龐飛律師事務所在商業、移民、知識產權、不動產和民事等領域擁有超過十年的專業經驗。將客戶的利益放在首位,這是該律師事務所自身深刻理解和長期秉承的價值。

如你有以上相關法律問題,請諮詢:

龐飛律師

美國.洛杉磯.阿卡迪亞辦公室:

地址:411 E Huntington Dr. , Suite 206, Arcadia CA 91006

美國.橙縣.爾灣辦公室:

地址:930 Roosevelt, Ste 116, Irvine, CA 9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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