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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康警方連破五起體內藏毒案,合計繳毒1.6公斤

近日,鎮康縣公安機關在開展「鎮康縣公安機關貫徹十九大春節保平安2018禁毒走基層活動」中,通過加強邊境一線的「雙向」查緝工作,1月17日至18日期間再破五起體內藏毒案,抓獲犯罪嫌疑人5名,共繳獲毒品海洛因1.646公斤。

1月17日

鎮康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民警在南傘鎮中緬某界樁中方一側開展邊境巡邏查控工作,當日17時許發現有兩名男子從緬甸一側經小路偷渡進入我國境內,民警立即上前盤查,經現場檢查,兩名偷渡男子楊某、周某菲承認體內藏有毒品的犯罪事實,我局民警遂依法對兩人進行立案調查處理,後共從楊某體內排出78顆白色駝狀的毒品可疑物,經去除外包裝稱量凈重為396克,從周某菲體內排出51顆白色駝狀的毒品可疑物,經去除外包裝稱量凈重為238克。

1月18日

由鎮康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民警和南傘邊防檢查站官兵聯合組成的「軍警查緝組」在鎮康縣南傘鎮某界樁旁小路聯合執勤時查獲一名準備從小路偷渡回國的中國居民陳某,民警遂對其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經現場檢查未從陳某隨身攜帶的物品中查獲違禁品,民警再對陳某進行詢問後其主動供述自己體內吞有66顆毒品可疑物的犯罪事實,後查緝民警當場蔣犯罪嫌疑人陳某抓獲,

同日11時15分,一輛無牌摩托車駛入民警視線範圍內,經依法盤查,分別查獲體內藏毒的犯罪嫌疑人朱某、高某某,後偵查民警依法將摩托車駕駛員和三名涉嫌體內藏毒的犯罪嫌疑人帶回鎮康縣公安局作進一步調查處理,通過依法對陳某、朱某、高某文三人進行排毒,從陳某體內排出66顆白色駝狀的毒品可疑物,經去除包裝後稱量凈重為333克;從朱某體內排出57顆白色駝狀的毒品可疑物和當場從其身上查獲的8砣黃色的毒品可疑物去除外包裝後稱量凈重為330克;從高某文體內排出69顆白色駝狀的毒品可疑物,經去除外包裝後稱量凈重為349克。

目前,犯罪嫌疑人楊某、周某菲、陳某、朱某、高某文已被鎮康縣公安局採取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體內藏毒不僅側漏」危險

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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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販毒的有關規定和處罰

《刑法》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體內藏毒易致死

但現實中的毒品「側漏」可不是鬧著玩的。

由於吞服物持續刺激胃腸分泌各種消化液,增加胃腸運動,在多種液體和胃腸運動的共同作用下,易導致毒品外包裝被腐蝕破裂,毒品滯留於胃及腸管內,經吸收入血,導致呼吸中樞受抑制而衰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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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康縣公安局 張柱平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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