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考核制度推動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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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各級領導幹部對於本地區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負有重大責任。可否持續、是否健康、能否發展,一個重要衡量角度就是當地自然資源資產是保值增值還是貶值,生態環境是益還是損。取證—評價—定責,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3個環節在操作中遇到問題,不難理解。長期以來,一些地區和部門在經濟工作中習慣了追求高速增長。現有的政績考核和部分配套制度,還未跟上「高質量發展」這個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發展思路的根本要求。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必須加快形成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指標體系、政策體系、標準體系、統計體系、績效評價、政績考核。試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就是一種嘗試。有關部門應先從指標、政策、統計等著手,逐步建立起這項新的經常性審計制度所需的基礎性關鍵性體系,創造和完善制度環境。這不是審計一個部門的事情,需多部門合力。只有取證有依據、評價有標準,定責才經得起考驗。
值得注意的是,在通過離任審計甚至評價獲優時,一些領導幹部經常說「對繼任者或對組織有了交代」。這無可厚非,但一定程度上忽視了這套審計制度的設計初衷:倒逼各級領導幹部推動高質量發展,讓群眾看到更多藍天白雲,守護好祖宗留下的綠水青山。各地可以考慮充分合理地將群眾反映強烈、利益關切緊密的問題納入審計範疇,對百姓也要有個實實在在的交代。(黃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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