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駕駛汽車撞人 誰來買單
上周,發生一件事:無人駕駛汽車撞人了!
具體什麼情況呢?
這次事故於12月7日發生在舊金山,當時交通繁忙。在向舊金山美國地方法院提起的訴訟中稱,這輛Cruise測試車「突然轉向尼爾森所在的車道,並且撞在尼爾森的摩托車上,並將他撞倒在地。」舊金山警察局的事故報告顯示,事故發生時車速相對較低,Cruise測試車以每小時近20公里的速度行駛,摩托車的時速為27公里。
汽車製造商通用公司的無人駕駛汽車捲入交通事故中,並遭到摩托車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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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尼爾森堅持說,他騎著摩托車跟在Cruise電動汽車的後面,當時汽車轉向左車道。尼爾森說,他把車停了下來,結果那輛自動駕駛汽車駛入他所在的車道,並撞到了他。
然而,被告通用汽車公司對事件的說法不同於原告。該公司承認,當時汽車的確處於自動駕駛模式下,並在交通繁忙的地段變換車道。但通用汽車表示,當其汽車重新定位車道時,尼爾森騎著摩托車在雙車道之間行駛,他掃了一下Cruise汽車,然後搖搖晃晃地摔倒了。」
雙方各執一詞,警察是怎麼說的呢?
在其事故報告中,舊金山警局發現尼爾森存在過錯。報告中稱:「騎摩托車的人被確認存在失誤,他試圖在條件不允許的情況下超車。」報告還表明,Cruise測試車的確曾試圖暫停變道,GM的人類司機也努力要避開尼爾森,但最終未能避免意外發生。
所以,在此情況下是不是可以理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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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責任在於騎摩托的人不遵守規則,相對於無人駕駛汽車來講,被撞的人其實責任更大。
二:相對於這種超出交通規則之外的突髮狀況,無人駕駛汽車是無法避免的,至少是目前沒有完善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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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通用公司無人駕駛捲入「車禍門」,還是其他人員不遵守交通規則,不難看出的是:
無人駕駛汽車依然處於早期階段,雖然這很可能是第一起涉及無人駕駛車輛事故的官司,但它肯定不會是最後一起。
我們都知道,在現在駕駛的條件之下,法律規定:駕駛者違規操作,需要承擔相關的責任。
那麼在無人駕駛時代(也許有人會說,無人駕駛時代,駕駛技術會更加精確,交通事故發生的機率是很小的——小編就是討論的在發生事故時的責任歸屬,上述的事故就是典型的案例)是沒有駕駛者的,這種情況下該如何劃分和承擔責任呢?
承擔責任的方式總結起來有下面幾種:
第一,所有權人承擔責任。
根據最普遍的、最真摯的情感,你擁有這個汽車,你使用它,就要為它承擔責任,與侵權責任法中的動物侵權有點相似。
第二,汽車研發公司承擔責任。
汽車研發公司作為汽車的研發者、生產者,應該為汽車的安全性能承擔責任。出了問題,作為研發公司當然應該擔責。
第三,國家公共機構承擔責任。
其實我們雖然不能避免無人駕駛汽車出交通事故,但是我們可以確定的是,這種事故將是一種小概率事件。在無人駕駛普遍化,且責任主體難以確定的情況下,由公共機構來承擔這個責任,相當於把具體責任社會化。
第四,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此種觀點與我們現行的機制差不多,但是有一定的區別,就是這種保險不分過錯,所有的車輛必須參加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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