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名妓程月貞:慘遭欺騙嫁給太監,離婚後八大胡同重操舊業
民國時,北京城裡有兩大特殊群體,一種是前清皇宮裡出來的太監,一種是八大胡同里出來的妓女。太監沒有正常生理功能,妓女則以賣肉為生,按理說他們應該是最風馬牛不相及的兩種人,但實際情況卻是,很多有錢有權的太監都會花大價錢娶個妓女為妻,彌補一下人生缺憾。太監張靜軒(不是唱歌的那個張敬軒啊,哈哈)與妓女程月貞就是這種情況。
張靜軒的太監當得很成功,清朝亡了,但他手裡卻頗有積蓄,民國了,他轉型當了商人,生活過得比在宮裡時還風光。常言道「飽暖思淫慾」,太監思不了淫慾,但也渴望得到家庭溫暖,於是張靜軒去妓院里娶了個妓女當老婆。人們常說太監當久了會變態,這點可能並不假,這個妓女嫁給張靜軒後不久就忍受不了他的摧殘,跑回老家了。於是張靜軒就娶了第二個妓女,也就是本文的主角程月貞。
程月貞年輕時很有幾分姿色,是江南紅極一時的名妓,芳華漸衰後轉到北京八大胡同繼續做皮肉生意,也算是風韻猶存。女人老了難免有危機感,妓女則更是如此,所以程月貞才會選擇嫁給張靜軒,希望跟著他能過上富足安穩的日子。
但事與願違,張靜軒很快就暴露出他殘暴變態的一面,經常對程月貞是拳打腳踢。後來,程月貞又得知,原來張靜軒是娶過老婆的,自己委屈下嫁太監,卻連妻都不是,只能算是個妾。所以,這二人的矛盾也越來越多,吵架更是成了家常便飯。有一次,張靜軒當著訪客的面,竟用木棒狠狠打了程月貞一頓,這讓程月貞徹底忍無可忍,下了離婚的決心。張靜軒則說:「離婚可以,但必須把我幫你交的贖身銀還了。」程月貞一方面堅定要離婚,一方面又拿不出那麼多錢,於是她一紙訴狀告到了法庭,請求法官救她於水火。
此時是民國初年(1912年),離婚是個極新鮮的事,此案是民國新法實施後公開審理的最早離婚案之一,主角又是太監和妓女,所以轟動一時,成為街頭巷尾熱議的話題。
程月貞的狀子上寫明了離婚理由:第一,張靜軒是太監,不通人道;第二,張靜軒隱瞞已娶妻事實,屬於騙婚加重婚;第三,張靜軒性情暴躁,有施暴傾向。
這三條離婚理由倒也都屬實,審判廳推事(法官)林鼎章很同情程月貞,表示請求合理。張靜軒則還是那個要求,離婚可以,但必須歸還「贖身銀」。法官說:「人並非所有之物,哪來贖身銀之說?」張靜軒又改口說那是他替程月貞償還的債務。法官又說:「夫妻間的財產和債務都是合為一體的,並無誰替誰還債之說。」
所以最後,這場特殊的離婚官司以程月貞勝訴告終,法官判二人離婚,無需歸還錢財。但程月貞並未從此過上幸福生活,而是回到八大胡同重操舊業,繼續接客陪笑。也許這就是妓女的宿命,想要洗白過上正常人的生活並不那麼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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