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傷醫事件的醫方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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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頻繁發生的暴力傷醫事件,傷害了醫務人員的身心,破壞著醫療機構的秩序,社會危害性極大。據調查,2008年~2012年,中國醫院場所暴力事件逐年遞增,平均每年每所醫院由20.6次上升到27.3次;醫務人員軀體受攻擊、造成明顯損傷事件的比例從47.7%升至63.7%;造成財產損失的醫院比例由58.0%升至68.2%[1]。
為遏制暴力傷醫,國家相繼頒布《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關於依法嚴懲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等規範性文件,這些文件也得到認真執行,僅2014年,法院就審結暴力殺醫、傷醫等案件155件[2],部分罪犯被處以極刑。可見,為防範暴力傷醫,國家不僅大力立法,而且強力施行。只是效果並不如人意。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出「據不完全統計,最近20天內,全國範圍內發生的、經媒體公開報道的暴力傷醫事件已有十餘起」[3],可見暴力傷醫依舊。現在,醫務人員中彌散著的不僅是對受傷同行的悲傷,更有對自身安全的恐慌,這恐慌影響醫療安全,影響醫務人員的穩定,也影響醫患關係甚至社會安定。
暴力傷醫危害如此嚴重,嚴刑峻法效果如此不理想,促使我們不得不在譴責與懲罰施暴者之外,思考我們還有何不足,何以改進?筆者深入反思,發現暴力傷醫與醫方存在密切關聯,醫方的改變可減少與防範暴力傷醫。
1 醫方的不當社會角色與暴力傷醫
據調查,醫院、醫務人員、患者均認為診療結果與患方期待落差大是暴力傷醫的首要原因,分別為98.1%、87.7%、70.0%[4]。尤其嚴重暴力傷醫事件,多存在患方對診療效果的不滿。如2015年9月,區某因治療後頭痛依然加重,便瘋狂砍殺一名醫生、兩名護士、一名保安,其中一名護士身中11刀[5]。診療結果本更多是疾病自身轉歸,為何患方對此不滿就暴力傷醫?
無論「懸壺濟世」、「白衣天使」,還是「救死扶傷,實行革命的人道主義精神」等都隱含著:醫務人員如神。因此,患方對醫務人員無比崇敬,也無比期待,期待妙手回春、藥到病除。只是,世間病痛繁多,醫務人員能治癒的卻僅有幾種,通常能做的只是適當延長生命、減輕痛苦、提高生活質量。只是,醫務人員很少將這種真實告知患方。加之,有的醫務人員對金錢過分貪婪,為自身利益開大檢查、大處方、多收費。此外,部分醫務人員在患方的信任與尊敬中迷失自我,對患者缺乏基本的尊重。由此,醫務人員超越現實的社會角色已導致患方滿懷美好憧憬而來,支付巨額費用甚至是傾盡所有,無限虔誠地面對盛氣凌人的醫務人員,最終卻得來無比冷酷的結局,心理落差巨大,極易把悲傷遷怒於醫務人員,暴力傷醫,排解憤恨。
因此,醫方必須正視自己有限的能力和放低自己的社會角色。醫務人員雖掌握很多醫學知識和診療技能,但本質上,醫務人員是人而非神,改變不了生老病死的規律,不能治癒每一個患者。對此,醫務人員必須清楚,患方也需理解,都不能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必須認識到生病是人生的一場「自然災難」,醫務人員無論如何盡心竭力,死亡仍是生命的必然結局。認識到能力有限,醫方自然也就應該放低身份、改變自己的社會角色。如此,雖失去部分光環,只是走下神壇,步入凡世,便更可能獲得患方對不完美結果的理解,也能減少暴力傷醫。
2糾紛處理過程中的醫方不當行為與暴力傷醫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更何況高風險的醫療活動?誤診、漏診和有過失的治療雖能減少,卻不可能避免。有統計表明,我國每年醫療損害事件造成約40萬人非正常死亡[6],所以,醫患糾紛也不能避免。只是,解決糾紛需要坦誠。但醫方在很多情況下走向了用不當手段對待患方的方向。
2008年,王寶洺因不滿所做的喉癌手術起訴醫院,庭審中發現病歷「添加、偽造醫生簽名和添加診斷內容」,醫院亦承認「事後添加部分簽名、部分簽名由他人直接簽署徐文名字」,如此導致病歷真偽不明,起訴三年余仍不能鑒定,更妄論判決,2011年9月,王寶洺砍傷醫生徐文[7]。另據廈門市思明區法院統計,2004年~2006年,該院判決的47件醫療糾紛案件中,患者完全勝訴的僅有1件,基本勝訴的僅有5件[8]。雖然不能斷定醫方採用了不當手段,但在高風險的醫療行業,卻有如此高的勝訴率,並不正常。面對採取合法途徑解決訴求的患方,醫方若篡改、偽造病歷「構造」完美診療過程,確實可能少賠償、不賠償,並免於行政處罰和刑事懲罰,但虛構的事實只能為法院和政府做出不當處理提供「根據」,卻欺騙不了親歷過診療的患方。患方儘管無力得到一個合法的公正結果,卻清楚緣何受傷害。合法的維權從希望變為失望,最後變成絕望,絕望的人行事往往不計後果,暴力傷醫也就難以避免。
與醫方不積極依法賠償患方相伴隨的還有一怪象:不積極維護醫方合法權益。有調查顯示,職工遭遇暴力時,醫院往往息事寧人,僅有9%的醫院依法為職工維權,或支持員工自己維權[9]。還有調查顯示,廣東200起醫療暴力事件中,95%的患方試圖通過擾亂醫療秩序達到賠償目的,最終有129件私了成功,但卻沒有人因暴力傷醫受處罰[10]。醫方對待暴力傷醫的忍讓、畏懼,甚至姑息縱容,是向不安分之人暗示:醫方欺軟怕硬,暴力傷醫不受懲罰並能獲得利益。如此,他人為何不效仿施暴者?
所以,醫方應坦然承認診療中的差錯,依法合理做出賠償,心懷坦蕩地接受應有處罰。如此,表面看來有一點點「傻」,但卻最理性,賠償畢竟只佔營業收入的很小一部分(換句話說,都能賠得起);國家處罰遠比患方暴力更為輕緩、文明。所以,與其為「蠅頭小利」費盡心機,莫不如放棄機會心理,因為暴力傷醫雖不是每一個被不當處理的糾紛的必然結局,但暴力傷醫危害極其嚴重(儘管概率較低)。同時,醫方也需堅決捍衛正當權利,絕不遷就、畏懼施暴者,只有給施暴者應有懲罰,才能防止圖謀不軌者付諸行動,「打得一拳開,免得百拳來」。
3 法律規範中的醫方不當責任與暴力傷醫
中國主流法學觀點認為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識的反映,由此,部分立法者往往認為自己就是統治者,立法時更多考慮小集體的利益,而非公平、正義。醫療行業也如此,從民事到行政、再到刑事,醫務人員抱團成為擁有強勢話語權的群體,對抗「一盤散沙」的患方,使很多法律在立法環節就已顯失公正。
考慮到醫療訴訟中證據多在醫方、醫患之間在醫學信息上的不對稱和患者在治療時可能處於無意識狀態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公正地規定了醫療侵權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侵權責任法》的制定變成了立法博弈,擁有強勢話語權的醫方去除了自身的舉證責任,而劣勢的患方卻承擔起無力承擔的舉證責任。自此,患方在民事案件中的勝訴率迅速降低。
從本質來說,只有依據正當程序給予違法者足夠懲罰,才能與其違法行為相對應,也才能起到預防作用。但事實上,法律中的醫方行政責任都太輕,如《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竟然沒有一條法律責任條款;《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要求,「醫療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責令改正、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又怎能抵得上免於真金白銀的賠償更有誘惑力?加之違法行為發生後,醫方往往採用各種方式公關,醫方實際所受的處罰距離公平、公正實在太遠了。
刑罰的輕重,本應與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並因其嚴厲性而要求不同罪名之間具有公平性,但中國刑事法律中的醫方責任明顯不當。我國《刑法》規定,同樣造成死亡:醫療事故罪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行醫罪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過失致人死亡罪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醫務人員,已經獲得減刑甚至免刑金牌,這是過度保護,嚴重違反了刑罰均衡原則。
當下,我們強調在醫藥領域推進法治,鼓勵甚至要求患方必須依法維權,但只有法律本身公平正義,患方才會放棄私力救濟、放棄暴力傷醫。所以,在立法過程中,醫方必須放棄狹隘的集團利益觀,絕不能使相關法律變成自己集團慾望的工具,須知只有公正的法律才能吸引民眾選擇法律途徑解決醫患糾紛,只有公力救濟才是最理性、最安全的糾紛解決方式,才可為醫方提供最好的保護。
4結語
誠然,在轉型的社會中,醫患衝突僅是社會利益衝突的一個反映,絕不單是醫患雙方的原因,更不可能醫方是主要原因,只不過,作為醫方,與其懷疑防範患方,或者尋找其他因素論證自己受害極端委屈,倒不如深刻反思自己,及時改變自己,也許這樣,我們能夠有所作為,並能有效減少醫患糾紛和暴力傷醫。古人云:「人之初,性本善。」又云:「投我以桃,報之以李。」醫務人員做好自己,定能遇到更多的好患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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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張然.我國醫療損害每年致死40萬人[N].大眾衛生報,201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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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柴會群.無解訴訟?:同仁醫院砍醫案背後的沉重問號[N].南方周末,2011-09-29(A06).
[9]子葉.92%醫生曾遇醫療暴力:院暴兇猛[EB/OL].(2015-06-24)[2015-09-21].http://news.haoyisheng.com/14/0624/310101887.html.
[10]劉俊,劉悠翔.中國醫療暴力史[EB/OL].(2013-11-07)[2015-09-21].http://www.infzm.com/content/9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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