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之洞曾在廣東搞「勞教」試點
我國帶有「勞教」色彩的「自新所」,在乾隆十年(1745年)就已經創立。據乾隆《元和縣誌》記載,時任江蘇按察使的翁藻曾在奏摺中提到蘇州府長洲、吳縣、元和三縣的自新所,「建屋十餘間,環以垣牆,名曰自新所,各將犯過一二次及無嫡屬可交之舊賊,拘繫於內」。
自新所的創建,緣起於當時嚴重的盜竊再犯問題。這種自新所,對積賊既強調「有所羈縻」,又使其「各有執業」,旨在對其進行羈押教化,「令其手藝工作」,學到「謀生之道」,將來不致重犯,以根治因貧為盜問題。
自新所的創立,立意本善,也被視為「善政」。至清中葉,在江浙得到了推廣。但嘉慶道光以降,自新所淪為衙役非法羈押未決輕犯甚至無辜平民的私禁場所,成為敲詐勒索的工具。據《宣宗成皇帝實錄》載,當時竟有被押者不得不「賣一婦,將銀賄差,始行放回」。
道光中期,不少有「濫押」和「久羈」等「黑獄化」傾向的自新所,屢遭時人詬病而被拆毀。至咸豐十年(1860年)太平軍東征蘇常滬期間,乾隆期間所建自新所大部分被焚毀。
同治光緒年間,這些被焚毀的自新所紛紛重建。至光緒年間,自新所蔓延至全國的12個省份。同時,與自新所名異實同的「遷善所」、「洗心所」、「改過所」、「化莠堂」、「省悟所」等機構應運而生。
廣東也是此期間較早設置遷善所的地方之一。據《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764記載,光緒十三年(1887年),兩廣總督張之洞因為傳統監獄的輕犯「拘系日久,無所事事……一旦省釋,謀生無具,難保不再蹈故轍」,遂在番禺、南海兩縣試辦遷善所。
他希望試辦出成效之後推廣全省。為此,他捐出三萬兩養廉銀,將其中的一半拿去經商生息,作番禺、南海兩遷善所的經費。光緒十五年(1889年),他又令歸善、海陽、高要、茂名、合浦五縣設遷善所。
光緒三十年(1904年),遷任湖廣總督的張之洞,仍然著力於推廣遷善所。張之洞所提出的「修監羈」、「教工藝」等新式獄制主張,可謂影響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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