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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應「湯蘭蘭」案情:其母不斷炒作企圖翻案

封面新聞記者 沈軼

10年前,當年15歲湯某某的一次報案,讓居住在黑龍江五大連池市興龍山村的湯家多位親人和鄰居,捲入到了一起強姦幼女案中。

經當地警方調查,因涉嫌強姦罪,女孩指控的父母親、姑父、鄰居和老師等11人被刑拘。後經黑河市中院一審、黑龍江省高院二審,這11人均獲刑。

時隔十年,11名被告人已有5人刑滿釋放。

女孩母親萬秀玲於2017年6月29日刑滿出獄後,在找尋女兒湯某某的同時,也開始了申訴之路。與她一起的,還有湯某某的姑姑湯玉梅。湯玉梅的丈夫劉長海系被告之一,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2018年1月18日,封面新聞記者從萬秀玲的申訴代理律師付建處獲得該案的相關材料,黑河市檢察院起訴書【黑市檢刑訴[2009]18號】(簡稱「黑市檢18號」),黑河市檢察院起訴書【黑市檢刑訴[2010]11號】(簡稱「黑市檢11號」),黑河市中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10)黑中刑一初字第13號】(簡稱「黑中刑13號」),以及黑龍江省高院刑事裁決書【(2011)黑刑三終字第1號】等。

2月1日,黑龍江五大連池市委政法委官方回應了該事件,回應稱:

「2008年,五大連池市興安鄉龍山村發生了一起系列輪姦案。幾年間,被害人湯某秋(有網文稱「湯蘭蘭」,時不滿14周歲)先後多次遭到了十餘個親屬和村民強姦(以下簡稱:湯案)。

一、案件辦理情況

2008年10月27日五大連池市公安局接到舉報,於10月28日立案。經過近兩年的依法偵查,查清湯案全部違法犯罪事實,將涉案人員全部抓獲歸案,移送審查起訴,交付審判。

2010年10月22日黑河市中級法院依法判決了湯案,審判機關分別以強姦罪、嫖宿幼女罪,判處犯罪嫌疑人湯某海無期徒刑,判處萬某玲、劉某海、紀某才、梁某權、王某軍、李某才、劉某友、徐某生、陳某付、於某軍10人5--15年有期徒刑不等。

黑河中院判決後,湯案犯罪嫌疑人以公安機關對其刑訊逼供為由,上訴到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年10月26日省高院經審理,依法做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二、刑滿後個別涉案人員違法情況

2017年6月29日湯某秋的母親萬某玲釋放後,相互串聯陳某付、於某軍等以不同的方式開始連續到非指定場所上訪,並且藉助少數媒體肆意炒作,向當地政法部門施壓,企圖翻案。

2018年1月28日,五大連池市公安局在開展的打擊「黃賭毒」專項行動中,在龍鎮抓獲了四名賣淫嫖娼人員,其中,兩名嫖娼人員正是湯案涉案人員。

五大連池市政法機關提醒廣大網友,不要聽信、傳播網路上別有用心之人斷章取義,混淆視聽的不實炒作,同時我們將支持引導當事人依法申訴,並依法依規處理相關訴求。」

至此,這起被告人包括親生父母、姑父姨夫、鄰居和老師等人在內的「11人強姦幼女案」,進入公眾視野。

案發

女孩指控多親人「強姦自己」

「公安局的叔叔、大爺們,我寫這封信是為了我現在上學出現一切事故,能讓我乾媽、乾爸能為我伸冤……」

2008年10月28日,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市龍鎮公安分局收到了湯某某遞交的一封報案信。

在報案信中,湯某某向公安機關舉報稱,在其6歲至14歲之間,親生父親湯繼海、親生母親萬秀玲、親爺爺湯瑞景、親奶奶李秀芝、叔叔湯繼斌、姑父劉長海、姨父徐俊生、老師陳春付,以及同村村民紀廣才、王占軍、梁利權、劉萬友、於東軍等人,對其實施了強姦和輪姦。

據黑河檢方出具的起訴書「黑市檢11號」,湯某某出生於1994年10月20日。

這份起訴書稱,本案由五大連池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湯繼海、劉長海、紀廣才、王占軍、梁利權、李寶才、劉萬友、於東軍、徐俊生、陳春付、萬秀玲涉嫌強姦罪,於2009年2月5日向五大連池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受理後,於同日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並於2009年2月19日將此案移送黑河市檢察院。黑河市檢察院受理後,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別於2009年4月3號、2009年6月17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2009年5月3日、7月17日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封面新聞記者從起訴書「黑市檢11號」中注意到,2009年8月6日,黑河市檢察院將以被告人湯繼海等10人涉嫌強姦罪,湯繼海、萬秀玲涉嫌強迫賣淫罪向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後,2009年12月18日,因事實證據發生變化,黑河市檢察院申請撤回起訴。當天,黑河市中院以(2009)黑中刑一初字第20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撤回起訴。後被告人劉長海、梁利權、劉萬友對此裁定提出上訴。2010年6月4日,黑河市檢察院街道黑龍江省高院(2010)黑刑三終字第30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指控

母親當「掮客」收費每人50元

2010年6月22日,黑河市人民檢察院就此案再次向黑河市中院提起公訴。起訴書編號為「黑市檢11號」。與第一份起訴書「黑市檢18號」相比較,第二份起訴書中對部分犯罪事實進行了修正。

在「黑市檢11號」起訴書的第5頁到第8頁,檢方審理並查明的犯罪事實共計8起。

其中第一起,系湯某某父親湯繼海從2000年開始,就強行與自己的女兒發生性關係,並把這種性關係一直保持到了2008年。

另外7起犯罪事實,則發生在2002年冬至2006年春的之間。

前述男性被告人不僅單獨與湯某某發生性關係,甚至還存在三人同時之後又輪流與湯某某發生性關係。

據檢方指控犯罪事實,湯某某母親出現在第八起事實中。檢方指控稱,兩名男性被告人在湯家看黃色錄像,湯繼海提出「讓我姑娘陪你倆玩玩」,母親萬秀玲說:「玩玩得給錢」。兩名被告人同意後,每人交給萬秀玲50元錢,然後在湯家炕上同時與湯某某發生了性關係。

黑河市檢察院認為,湯繼海使用暴力、脅迫手段與幼女發生性關係並迫使其賣淫,其行為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強姦罪、強迫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長海、紀廣才、王占軍、梁利權、李寶才、劉萬友、於東軍違背婦女意志,多人共同與幼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俊生、陳春付違背婦女意志,與幼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觸犯刑法,應以強姦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萬秀玲夥同湯繼海迫使幼女賣淫,其行為觸犯刑法,應以強迫賣淫罪追究刑責。

黑河市檢察院指控認為,本案系共同犯罪,湯繼海、劉長海、紀廣才、王占軍、梁利權、李寶才、劉萬友、於東軍均系主犯。在脅迫賣淫犯罪中,湯繼海系主犯,萬秀玲為從犯。

判決

一審二審11人均獲刑

2010年10月20日,黑河市中院對檢方指控的8起犯罪事實予以認定。並作出一審判決。

封面新聞記者注意到,在黑河市中院出具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黑中刑13號」中,上述8起事實均有檢方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證據予以證明。此外,還有由檢察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證據26項。其中,第一項至第八項證據為證人證詞,這8位證人均為被羈押在五大連池看守所的羈押人員。

黑河市中院認為,湯繼海、劉長海、紀廣才、王占軍、梁利權、李寶才、劉萬友、於東軍、陳春付、徐俊生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與被害人湯某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構成強姦罪,湯繼海、劉長海、紀廣才、王占軍、梁利權、李寶才、劉萬友、於東軍多次對未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湯某某輪姦,應對其從重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湯某某所提訴訟請求沒有實際發生並且未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故不予保護。

據此,黑河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湯繼海犯強姦罪和強迫賣淫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00元;劉長海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紀廣才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梁利權犯強姦罪和犯嫖宿幼女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10000元;王占軍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李寶才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劉萬友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萬秀玲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10000元;徐俊生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陳春付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於東軍犯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湯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11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訴。

2012年10月26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2011)黑刑三終字第1號】。

黑龍江省高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本案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各上訴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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