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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職務之便販賣個人信息獲刑

在信息化日益普及的大數據時代,販賣個人信息成為某些不法分子獲利的新手段。更讓人沒想到的是,個別公職人員竟也利用職務便利,干起了這種違法勾當。近日,江門開平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吳某因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5萬元。

出售個人信息獲取「好處費」

據悉,被告人吳某原是江門某市公安局巡警大隊的一名民警。2016年4月,吳某利用工作之便,在辦公室登錄內網系統,進行人口信息和車輛信息查詢,並用手機拍攝,再通過手機微信、QQ郵箱發送的方式,將這些公民個人信息販賣給陳某、鍾某,換取「好處費」。

接到吳某涉嫌違規的線索後,該市公安局紀委於去年3月對吳某進行雙規調查。期間,涉案的2名社會人員也隨之到案,對於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開平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鑒於被告人吳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遂對吳某作出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5萬元的判決。

法律從嚴懲治行業「內鬼」

據了解,2015年底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有關條例作出修改完善:一是擴大犯罪主體的範圍,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都構成犯罪;二是明確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從重處罰;三是加重法定刑,增加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此外,2017年5月9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也就是說,法律當前對於利用職務便利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業「內鬼」將從嚴懲治,而且入罪門檻進一步降低。

法官提醒

從事與公民個人信息密切相關職業的工作人員,要提高自己的職業道德水平,學習了解相關法律知識,自覺抵制誘惑,否則可能會觸犯法律,面臨最高7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嚴重後果。同時,廣大市民要增強維權意識,在遇到個人信息被泄露的情況時,要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責編: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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