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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縱火案二次開庭 將擇期宣判

(原標題:杭州保姆縱火案二次開庭 將擇期宣判)

昨天上午9時,「6·22保姆縱火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繼續公開審理。2017年8月,杭州市檢察院以放火罪、盜竊罪,依法對涉嫌縱火的保姆莫煥晶提起公訴。在那場火災中,林生斌的妻子朱小貞及他們的三名兒女均遇難。

本案曾於2017年12月21日第一次庭審。當時,由於莫煥晶的辯護律師黨琳山中途退庭而意外休庭。

昨天的庭審中,莫煥晶身穿黑色連帽衛衣,面無表情,聲音低啞。面對莫煥晶,4名遇難者的家屬林生斌當庭質問:「為什麼要做這樣的事?我們對你這麼好。」莫煥晶未直視林的眼睛,低頭說道「對不起」。

下午2時28分,公訴人出示第四組證人證言。當公訴人宣讀完描述林生斌家人遇難時狀態的證言後,林生斌難忍悲痛,突然爆發。他拿起旁邊律師的黑色保溫杯砸向莫煥晶,法警上前勸阻未果。之後,林生斌被法警帶出法庭,直至當晚8時50分審判長宣布休庭。

焦點1

莫煥晶對盜竊事實沒有異議

庭審中,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稱,莫煥晶長期沉迷賭博,身負高額債務。

杭州中院通報顯示,對於公訴人出示的與賭博、盜竊相關的兩組證據,莫煥晶及其辯護人、林生斌及其訴訟代理人均無異議。但莫煥晶的辯護人指出,公安機關未將部分盜竊物品的價格認定結論告知莫煥晶。對此,公訴人表示相關鑒定意見已在訊問莫煥晶的過程中予以告知。

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莫煥晶在紹興、上海等地從事保姆工作期間,曾在三名僱主家實施盜竊,偷過茅台酒、金器、現金等財物。她的盜竊行為多次被僱主發現,在退還財物後遭到辭退。

檢方稱2016年9月,莫煥晶經中介應聘到被害人朱小貞、林生斌家,做住家保姆。林家位於杭州市上城區的藍色錢江公寓。

2017年3月至6月間,莫煥晶多次竊取被害人朱小貞家中的金器、手錶等貴重物品進行典當、抵押,再購買模擬手錶之類的假貨放回原處,因此得款18萬餘元。至案發時,尚有評估價值19萬餘元的物品未贖回。此外,莫煥晶還編造了在老家買房等虛假理由,向朱小貞借款11.4萬元。

庭審中,莫煥晶對盜竊的事實沒有異議。她承認,自己從2011年開始在網上及澳門賭博,盜竊得來的財物,主要用於賭博。

大火發生的前一天,莫煥晶當掉林生斌家的一塊手錶。晚上8點多回家後,她等孩子睡熟便開始上網賭博。僅僅幾個小時,她就輸掉了6萬餘元。

起訴書稱,為繼續籌措賭資,莫煥晶決定採取放火再滅火的方式博取被害人的感激,以便再次開口借錢。

焦點2

莫煥晶庭上翻供放火過程

在舉證、質證環節,公訴人出示的第三組證據意在指控莫煥晶放火的事實。證據顯示,2017年6月22日凌晨2時11分-4時18分,莫煥晶曾用手機上網查詢「窗帘、沙發著火」「燒得快嗎」「什麼東西燒得慢」「放火要坐牢嗎」「火災起點容易查嗎」等字樣。相關證據顯示,莫煥晶一周前就上網搜索過與「放火」相關的信息。公訴人還提出,6月21日中午及下午3時,莫也查詢過上述多個關鍵詞。

對此,莫煥晶當庭解釋:「前段時間老闆娘問過我,家裡這麼熱,打火機這麼多,會不會自燃。我查一下,就隨便點,主要是打火機自燃的問題。」

杭州中院通報顯示,庭審中,林生斌的訴訟代理人主要針對莫煥晶放火的目的、點火的方式、點火後的行為,以及莫煥晶為何沒有及時報警、是否有救人行為進行了補充發問。莫煥晶辯護人的補充發問,主要針對莫煥晶與被害人一家有無矛盾、莫是否故意引燃沙發和窗帘、著火後採取的救援行為等問題。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莫煥晶在庭審現場的陳述與此前的公安筆錄存在出入。

之前多次接受訊問時,莫煥晶的說法都是點燃了一本書,將書扔到窗帘處後引燃了窗帘。

但本次庭審時,莫煥晶稱,「我的想像,把十幾本書點燃,放在茶几正中央。老闆娘(被害人朱小貞)一般5點多起床,她肯定會發現,我就跑去保姆房拎水桶救火。因此,我就在4時55分點火,想著朱小貞肯定5點多就會起床,她通常那個時間起床鍛煉。」

莫煥晶稱她在客廳拿了一本書,用茶几上的打火機點燃,但「以為沒著,扔到了沙發上」。此後,她又去書櫃處找報紙,回來後卻發現窗帘著了火。法庭上,莫煥晶推測窗帘著火「是風吹的」,因為陽台上開著門。

「我覺得法庭會甄別的,到底採納哪一個證言,到底是原來的供述和當庭的供述,法院會根據證言的效力和其他證據印證的關係來甄別。」林生斌的代理律師林傑說。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莫煥晶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放火罪、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焦點3

報警時間為何拖延6分鐘?

對於檢方指控,莫煥晶辯稱:「我不想燒死他們,我下樓叫保安,我沒有逃離現場,保安不讓我再上來。」

庭審中,林生斌的代理人多次向莫追問與報警時間有關的細節。公訴人出示了110報警記錄,記錄顯示,案發當日5時04分,朱小貞發現房內起火併叫道「阿晶你報警」。但直到5時10分,莫才報警。中間的6分鐘,莫煥晶做了什麼?庭審時,公訴人和林生斌的代理人反覆詢問。

莫煥晶解釋,當時以為朱小貞有能力逃生,便第一時間去開保姆房的後門,並用東西撐住後門以防關上。此外,她還整理了消防通道堆積的雜物。

「你覺得報警重要,還是整理門邊雜物重要?」林生斌的代理人問道。

「打了電話,如果消防不進來也沒用啊。」莫煥晶稱,4名被害人最後停留的孩子房與保姆房之間有扇玻璃窗,是最近的救援通道。她曾用榔頭敲擊玻璃窗試圖救援。

但林生斌的代理人曾回林家做過試驗。他用比莫煥晶用過的榔頭略小的鎚子,以適度力量敲擊玻璃。敲到第6下時,鋼化玻璃上布滿裂痕。他因此質疑,莫煥晶敲過的玻璃上為何沒有敲擊痕迹?但此證據,未被法庭採納。

下午的庭審中,浙江省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公安部滅火救援專家以專家身份出庭作證。一名專家稱,「大部分起火,都是由煙引發窒息而死亡的。在一般的火場,著火6至8分鐘內,如果沒有被救援出來的話,人就非常有可能有生命危險。」也就是說,莫煥晶報警時拖延的6分鐘,對朱小貞及3個孩子的生死至關重要。

此外,林生斌的代理人還提出多個疑點。比如,莫煥晶稱按了報警鈴,但沒找到相關記錄;莫煥晶稱試圖用水桶救火,公安機關也在現場發現了兩個有水的水桶,但水桶曾被消防人員使用。

下午庭審時,杭州市上城區刑偵大隊的一名警官作為證人出庭。該警官兩次參與了火災現場勘察。上述警官表示,朱小貞等4名被害人最後被發現是在北側的女兒房間內。室內有煙熏痕迹,但沒有著火痕迹,房門上半部分已被燒毀,只剩下半部分。

杭州中院通報顯示,火災造成該室及鄰近房屋部分設施損毀,損失價值257萬餘元。火災發生後,莫煥晶從室內逃至公寓樓下,後被公安機關抓獲。

焦點4

檢方:物業問題不影響定罪量刑

庭審中,審判長歸納了庭審爭議焦點。杭州中院通報顯示,焦點之一為「物業管理及設施維護、消防救援及管理是否存在不足,能否減輕莫煥晶的罪責」。

關於火災發生後的消防問題,庭審中出示了一份第一批進入火場的消防隊員書面證言。證言稱,「一開始水槍的壓力可以射到很遠,但在之後水壓不斷下降,在射程不到1米的情況下,消防隊員就退後到了保姆房,沒有再往前進攻。」

此外,消防人員的證言還表明,消防人員曾在上樓的電梯中與莫煥晶相遇,但「在場無人向消防人員詢問,1802是否有人。保姆也沒有向消防人員表明她是保姆。」因此,消防人員並不清楚莫煥晶與起火房屋的關係,所以便「不讓她上去了」。但莫煥晶稱,當時,自己想把1802的房卡給消防人員,但對方沒有要。

公訴人在答辯中強調,莫煥晶在居民樓內點火,具有相當大的危險性。對此,莫煥晶主觀上能充分認識並預見而未採取任何避免措施,對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依法構成放火罪並應當對全部危害後果負責。

「我們在法庭上已經做了論證,從她放火到她最後逃離現場,之間有21分鐘時間(4時55分-5時16分)。除了一個報警電話之外,她沒有有效的施救行為。」林生斌的代理律師林傑對新京報記者表示,莫煥晶放任了火勢蔓延,且沒有積極施救。

此外,公訴人表示物業管理方面的問題與莫煥晶的犯罪後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影響本案定罪量刑、不能減輕莫煥晶的刑事責任;且本案不存在消防救援不力的情形。

20時50分,審判長宣布休庭。鑒於本案案情重大,合議庭評議後將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案擇期公開宣判。

新京報記者 高敏 王婧禕 常卓瑾 王煜 實習生 夏靜靜 楊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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