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在懸而未決之際:現代國家建構技藝的理論

在懸而未決之際:現代國家建構技藝的理論

摘 要|西方政治理論的開創者柏拉圖,提出了國家建構的三種方案:最優的哲學王統治、政治家技藝治國、依法治理的國家形態。從前後兩個方面擴展性發揮柏拉圖政治理論的著作汗牛充棟。唯獨對政治家技藝與國家治理關係的進路,關注甚少。從這一進路切入國家何以挺立的問題,可以發現關乎現代立國的眾多緊要論題及其求解思路。以立國技藝為主題,將之剖解為建國技藝與治國技藝兩個方面,可以凸顯現代國家建構進程尚處於活性狀態時,政治家能有什麼作為的答案:在疏離建國理想狀態與落定依法治國目標之間,國家必須依靠政治家技藝走出懸而未決狀態,步入規範治理境地。

關鍵詞|立國 建國 治國 國家理想 政治家技藝

作者任劍濤,清華大學政治學系教授(北京 100084)。

國家建構是西方現代政治理論的核心問題。這是因為現代政治理論是圍繞國家建構而展開的理論運思:「民族國家」(nation state)的形式結構與「立憲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的實質結構,成為現代國家的兩個基本標誌。幾乎所有政治理論問題,都圍繞這兩個論題而展開。從現代世界來看,一些國家,具備了現代國家的形式結構,但未能落實現代國家的實質結構;另一些國家,民族國家的形式與實質結構同時坐實,成為規範意義上的現代國家;再一些國家,還處在現代國家形式與實質結構的大門外,因此還必須勉力完成國家建構的雙重艱巨任務。就此註定了現代國家的運作史,必然是一部趨近於健全國家的建構史。國家建構理論的重要性,也就潛蟄其中。國家建構理論複雜多樣。從西方知識傳統著眼,就國家的規範理論原型來講,柏拉圖的國家理論三型,一直影響甚至制約著國家理論的發展。以此為線索,探究西方建構現代國家的理論進路,選擇性地落定解釋國家建構的理論進路,實在是理解現代國家建構實踐的一條重要理路。

一、國家三論:《理想國》《政治家》與《法律篇》

在西方政治理論傳統中,開創性地建立國家理論的,是柏拉圖。「柏拉圖是將政治社會描繪成一個有著多種特別或不同角色的系統的第一人。」不過,就西方政治思想史的總體情形來看,柏拉圖的學生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理論產生的影響,似乎更為廣泛、深刻和持續。他所指出的三種正常政體(君主制、貴族制和溫和民主制)和三種變態政體(僭主制、寡頭制和極端民主制),以及在此基礎上構想並受其推崇的混合政體,對他身後的西方政治思想發揮了極大的影響力,由此引申出無數的政體理論,給古今國家建構增添了不斷重新排列組合的理論可能。但兩相比較,柏拉圖的原創性貢獻,顯然遠在亞里士多德之上。因此,從政治理論的原生點出發,釐清國家建構的理論脈絡,就應當從柏拉圖的政治理論切入相關政治思考線索。

在政治理論上,柏拉圖並沒有給世人留下一個完備學說。相反,他確立了不同的建國與治國路數,給人們提供的是三套迥然不同的政治思考方案:在政治生活的規範設計意義上,《理想國》陳述了國家建構與治理的理想模式;此後,他逐漸意識到最優政制的難以實現,因此對政治家的技藝,也就是政治家才能高度看重,就此寫出了《政治家》。最後,他認定最優的政制很難實現,因此提出一個次優的方案,並將基於法治的這一方案鋪排成篇幅不小的《法律篇》。對這三部著作的關係,政治思想史家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而言,人們確信,這三部著作代表了柏拉圖早年、中年與晚年的政治理論見解。這似乎符合一般人思想成長的常態——早年傾向於理想主義,故而其時柏拉圖撰著了理想主義特色極為鮮明的《理想國》。中年漸趨成熟,對理想化的政治理論構造興趣下降,因此有《政治家》之作。最後終於臣服於現實邏輯,並對政治具有通透的看法,認定政治只有在法治的平台上才能實際地良好運轉起來,於是《法律篇》順勢出台。至於三部著作的主旨,論者進行了言簡意賅的比較:「《共和篇》(即《理想國》)差不多完全講理想國。《政治家篇》仍重理想,但同時講到實際政治上幾種最重要的問題。到了《法律篇》,柏拉圖乃正式拋棄了理想主義,而去探求人類可行的制度。」

但另一些論者不同意從時間維度看待柏拉圖漸次推出的三部政治理論著作,尤其認為不是從理想主義逐漸下落為現實主義的歷時性作品。他們認為這三部著作之間的關係是平行的,即它們呈現為三種同時共在的政治態勢,因此具有同等重要的理論價值。布魯姆就強調指出:「康福德引用《法義》作為柏拉圖逐漸修正了他的方式的證據;因而,他有了某種柏拉圖式的正當理由為他對文本的改動作辯護。但是,《王制》和《法義》在形式上的不同,並非像康福德會認為的那樣是柏拉圖的老年使他認識到他墨守成規的戲劇之缺陷的結果,也不是像其他人斷言的那樣是『年老』使他失去了戲劇天資的結果。毋寧說,這種不同反映了對話參與者的不同,從而反映了兩部作品之意圖的不同。這只是柏拉圖作品的每個部分之典型特徵的一個例子。」

按照這樣的思路來理解,《理想國》《政治家》與《法律篇》三部著作僅僅只有著述形式上的差異,實質意圖上則沒有區別。換一種說法,這三部著作都旨在向人們指出,發現理想生活的答案都寄託於德性生活方式。「《王制》中正義城邦的成員就不局限於那些能過上有德生活的人,而且城邦也不是這樣一些人的聯合體,他們共同的目的在於過上幸福從而有德的生活。但是,《王制》並不是柏拉圖在這個問題上的最終結論。柏拉圖在《治邦者》中嘗試性地,然後在《法義》中又明確地轉向將邦民資格限制在那些能過上有德生活的人,並且把城邦描述為這樣一個共同體,它的全部成員(即邦民)分享著過有德生活這個共有的目標。」很顯然,這樣的論斷,與歷時性看待柏拉圖三部著作的前後替代視角,大為不同。這樣的分歧,關乎論者之間的價值立場、觀察視角與判斷方式。也許,這是政治思想史無法完全消解的分歧。從某種意義上講,兩種看法之間並不是水火不容的,相反完全可以互補:就寫作推進上講,柏拉圖可能確實有先後時序地撰寫了《理想國》《政治家》與《法律篇》。但他寫作三部著作的時候,也許並不想以後續的作品否定前面的作品。於是三者並存且讓人們利用來從不同角度觀察和思考政治生活,就有了正當的理由。

三部著作具有不同主旨。首先,有必要優先突顯《理想國》的主旨。這不僅是因為它的時間先出,也是因為它對柏拉圖政治思想所具有的首要代表性。這部著作究竟在一個什麼獨特的角度幫助人們理解政治生活?可以說它至少在兩個視角提供了啟人心智的政治創見:一是他從一般角度所申述的個人和城邦以美好生活為旨歸,因此,那些經過訓練而對善的生活具有深刻認識並能辨識真善與偽善界限就是值得高度重視的。就此而言,美德即知識,換言之,美德即是能夠發現真知。而知識中最值得珍視的是足以拯救國家的高深知識——作為最高學問或學問之王的政治家才能。這就將柏拉圖最具特色的「哲學王」(the philosopher-king)論斷推向政治思想的前台。

二是基於正義理念和幾何學的精確性建構的理想型規範國家理論。在這樣的國家中,與金銀銅鐵相匹配的國王、武士與工匠,分別擔負治國、保衛國家和提供物質支持的不同責任,各司其職,精巧配合,從而形成最為嚴整有序的政治狀態,當這樣的關係處於適當的狀態時,就是正義。這是柏拉圖對社會分工與合作機制的最嚴整的概括。簡言之,「除非哲學家成為我們這些國家的國王,或者那些我們現在稱之為國王和統治者的人能夠用嚴肅認真的態度去研究哲學,使政治權力與哲學理智結合起來,而把那些現在只搞政治而不研究哲學或者只研究哲學而不搞政治的碌碌無為之輩排斥出去,否則,我親愛的格老孔,我們的國家就永遠不會得到安寧,全人類也不能免於災難。除非這件事情能夠實現,否則我們提出來的這個國家理論就永遠不能夠在可能的範圍內付諸實行,得見天日。我躊躇了很久而不敢說出來的,就是這件事,因為我知道我一旦把它說了出來,人們就會說這是一種奇談怪論。因為人們難以看出,除此之外,還有什麼辦法能給私人或公眾生活帶來幸福」。這段話極為鮮明地體現出柏拉圖《理想國》言說的政治哲學特質:一是反現實政治的態度,二是以政治作為實現幸福的手段,三是一切政治統治問題迎刃而解的希望就在哲學王,其為美德、知識與政治高度融於一身的體現。在這裡,柏拉圖表現出一種與現實政治絕不相容的政治思維特點。

《政治家》究竟呈現出什麼樣的論述宗旨,使其與理想國構思和法治化設計鼎足而三?猶如前引論者對之的概括,一方面,《政治家》還保持著《理想國》偏好理想的政治思想特色;但另一方面,《政治家》也體現出柏拉圖政治思想的某些突破性主張。這些主張,圍繞著辯證法的方法軸心,足以作為其思想特色專門提出來的,一是關於政體的思想,他給出了明確的混合政體的設計。二是關於政治家技藝的論述,他將這樣的技藝視為控制一切技藝的高超而普遍的技藝。就前者講,柏拉圖首先懸置了理想國,認為那是「惟有天上有的一種模式」,人類試圖模仿但無法達到,人類只能夠在各種政體之間進行決斷。這些政體,區分為無法與守法兩大類型。兩大類型各自包含三種國家類型,守法的是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和溫良民主政體,無法的是僭主政體、寡頭政體和極端民主政體。民主政體在無法政體中是最好的,在守法政體中是最壞的,但都優於寡頭政體。這些論述表明,柏拉圖已經開始重視政體及其選擇的重要性。這就與《理想國》中斷然認定哲學王統治的決絕性有了很大差異。這為他此後打開次優國家的思路奠定了基礎。就後者論,柏拉圖十分推崇政治家技藝。「有一門控制所有這些技藝的技藝。它與法律有關,與所有屬於社團生活的事務有關。它用完善的技能把這些事務全都完善地織在一起。它是一種一般的技藝,所以我們用一個一般的名稱來稱呼它。這個名稱我相信屬於這種技藝,而且只有這種技藝才擁有這個名稱,它就是『政治家的技藝』。」而這一技藝之不同於軍事與法官技藝的地方,就在於它是「真正國王的技藝」。而「真正國王的技藝不是為它自身而運作,而是為了控制那些指導我們行為方式的技藝。國王的技藝依照自己的權力控制它們,使它們明白什麼是採取行動的正確時機,以此推動國家的偉大事業向前發展」。這一技藝的構成性特點很明顯,一者是國王(政治家)技藝的公共行動導向,二者是國王對之的純熟運用和時機把握,三者是這樣的技藝施展目的旨在推動國家事業的發展。將之稱之為政治家展現的因時而動、擇機而為、克己為公、功效卓著的能力,完全是適宜的。可見,政治家技藝顯然不在是對理想分工的踐履,而是對角色能力的適時施展和表現。這樣的政治論斷,顯然強化了現實感,降低了理想性。

《政治家》疏離了《理想國》,但並未著重闡述一種落定的國家狀態。政治家技藝凸顯的是審時度勢、因勢而動,也就是懸而未決的建國處境中的政治家治國才能。只有到了《法律篇》中,柏拉圖才將法治作為國家治理的次優選擇,也就是一種僅次於最優的理想國的系統方案。論者認為,《法律篇》的核心宗旨有二:一是強調政府按照法律而不是強迫進行統治,人們只需服從法律的統治。「一個人事實上必須服從某一種拉力,但同時也要抗拒其他所有繩子所起的作用——也就是說,必須服從以城邦公共法的名義出現的判斷,把它當作寶貴的和神聖的黃金。其他的法像鐵一樣堅硬,而這種法像黃金一樣柔軟,這些法起著原則一樣的作用。所以,人必須與法合作,只要它的制定是高尚的,因為判斷儘管是一種高尚的東西,是溫和的、不用暴力的,但是制定一種判斷需要有某種東西的支撐,而我們身上的黃金相對於其他成分來說佔主導地位??個人的責任在於理解這種拉力的真義,在生活中服從這種拉力,而城邦的責任在於從某位神或我們已經提到過的某位發現者那裡接受這種真義,使之成為城邦的法,成為城邦自身及其他社團交往的準則。」二是柏拉圖推崇一種混合政制。這種政制綜合了君主制的智慧原則與民主制的自由原則。就前者言,「領袖的智慧」必須很好發揮出來,國家才能得到良好治理。「立法者應當通過正確分配榮譽和恥辱來監管公民們的婚姻以及後來的生育活動,還有子女的撫養與成長,從嬰兒期直到老年。他必須藉助這些社會關係來仔細觀察和研究快樂、痛苦、慾望,以及由慾望引起的激情,並在實際的法律條文中對正確行為給予批准和讚揚。此外還有憤怒和恐懼這些激情,由不幸引起的各種靈魂的紛擾,由於交好運而帶來的反映,由於處於疾病、戰爭、貧困,及其對立面,而引起的各種情感——所有這些情況他都應當加以解釋並決定在這些情況下人的情緒會變得如何,不會變得如何。其次,我們的立法者必須監管他的公民獲取和消費財富的方法,注意這些過程是否擁有正義,看它們是在增強還是化解人們相互之間的聯繫,看他們是自願的還是不自願的,把榮譽授予依法行事的人,而對不守法者制定專門的懲罰。最終完成立法時,他必須決定應當以什麼樣的方式為不同階層的公民舉行葬禮,如何表示對他們的尊敬。完成立法後,立法者會為整個法律體系設立衛士,有些衛士擁有智慧,有些衛士擁有真正的信仰,最後由理智來把整個體系融為一體,使之服從於節制與正義,而不是服從於財富或個人的要求。」在這裡,君主治國的智慧發揮到了極致,幾乎具有不可思議的、藝術地調整國家運轉方方面面事務的能力與技藝。就後者即民主制的自由原則講,柏拉圖明確指出:「作為一個政府,他們給予臣民一份自由,並賦予臣民與自己平等的地位,因此他們的士兵願意追隨指揮官,敢於冒著危險前進。還有,若有臣民是聰明人,適宜作謀士,那麼國王不會對他心生妒忌,而會允許他自由發表言論,讓他出名,所以上蒼恩賜的智慧可以自由地用來提出公共事務方面的建議,服務於公眾。因此,自由、和平,以及一般普及的理智之間的結合,在那個時代帶來了全面的進步。」在柏拉圖的眼裡,公民自由與依法治國、君主技藝是可以巧妙統一起來的,而且一旦統一,國家的良善治理似乎就如期而至。

比較起來,假如柏拉圖僅僅寫作了《理想國》,那他就不過是一個政治幻想家。正因為他接著撰寫了《政治家》和《法律篇》,他才具有引領人類理解複雜政治生活的強大思想力量。理想政治與現實政治的可能狀態,都由柏拉圖呈現給世人,他也就成為任何試圖解釋人類政治生活的人必須經由的思想橋樑。

二、從《政治家》出發:懸而未決之際的國家建構

在柏拉圖的三部政治哲學著作中,《政治家》得到的評價或受到的重視程度最低。這是堪可玩味的事情。原因在於,在理想政治狀態即最好的國家與次優的選擇即法治之間,也就是在符合柏拉圖理想的規範國家之超越現實羈絆而獨立自存,與柏拉圖非情所願承諾的依法治國而臣服國家現實邏輯之間,顯然還存在一個可予廣泛解釋的政治餘地。這一空間的存在,與人類的政治存在狀態是聯繫在一起的。人類當然期望一種超越令人不滿的現實政治的理想政治,這是「理想國」之得到闡發並且具有難以證偽的力量感的深層理由。與之相形而在的政治情形是,人類不得不面臨實際可行的政治的強大需求,再高貴的政治理想,也不得不在現實政治秩序的建構面前低下頭來。因此,依法治國的政治秩序就具有了切入現實政治運作的強大力量。這是一種秩序化政治所必然展現出來的態勢。這兩種依恃確定性支持的政治狀態或政治理念,便會得到人們最高程度的關注。

不過,國家運轉的常態,並不是一種落定在某種確定情形中的狀態。如果說理想化的政治秩序是人類過政治生活希望實現的未來目標,法治化的政治秩序乃是一種實際政治運行的後果呈現的話,那麼,適應於諸種政治力量博弈的活性的,也就是懸而未決的現實政治,一定需要政治家來精妙調適。《政治家》闡述的是懸而未決之際的國家建國理念,因此不能被人們所輕視。這當然不是說人類在逼近理想目標的時候,就缺乏活性因素。倒是相反,這樣的政治追求重視處在活躍的政治進程之中的情形。只不過在理想的主觀意願與理想的實際追求之間,實在是太不可捉摸,以至於人們常常將現實裁拆成理想化狀態,即將現實諸種活性要素硬塞進某種既定的理想模式之中,由此將政治搞成僵化的狀態。同時,法治的進行時,自然更是一種具有活力的國家治理情形。但法治之依照既定法律規則的確定性,比之於依法治理的活性狀態,更能夠體現法治的實質。因此,它的既定性或確定性特徵更為凸顯。而政治家施展其治國技藝,是無法以循規蹈矩的方式進行的:要麼他必須光大既定經驗,要麼他必須避免相關教訓,這中間的思量與決斷,一旦落在定型的理想或既成的法條,似乎就全無「技藝」可言。因此,《政治家》所闡述的政治家技藝,就具有相對於理想政治和法治秩序而言同樣不可忽視的重要性。

《政治家》究竟申述了哪些值得人們重視的政治家技藝呢?依照柏拉圖的論述,可以將之劃分為三大技藝,一是建國技藝,也就是決斷政體的技藝。二是治國技藝,也就是使用權力的技藝。三是個性化技藝,也就是政治家混合政體、選擇權力使用措施的技藝。如果說第三方面是由政治家因應於實際狀態展現出來的具體技藝,因此是很難總攬性闡述的政治家特別技藝的話,那麼,前兩種技藝就構成理解柏拉圖政治技藝理論的兩個主要內容。

就第一方面來看,一個政治家決斷何種政體適於自己所在政治體需要的能力,是展現政治家技藝的首要問題。這是因為,政體的既定狀態,政體間的優劣比較,對混合政體之必須混合的要素聚集,是一個政治體能夠建構起優良政體的前提條件。除非一個政治家身處政治體發生時期的開端時刻,他必須率先開創一種適於自身所在共同體的政體,否則,一切繼承權力的政治家,都面臨一個認識既定政體,比較諸種實際運轉的政體,擇善而從,展現自己政治家技藝的問題。這其實就是一個國家建構長期進程中,不斷出現的國家重建之政治家長袖善舞、善於決斷的技藝。這就可以理解,由於柏拉圖設定了政治家技藝是科學而不是法律,因此,政治家對國家政制有一種創製的能力。「最卓越的政治體制,惟一配得上這個名稱的政制,其統治者並非是那些特意要顯示其政治才幹的人,而是真正科學地理解統治技藝的人。所以我們一定不要考慮任何一種所謂健全的判斷原則,看他們的統治是否依據法律,看被統治者是否自願,或者看統治者本人是貧窮還是富裕??只要他們按照正義的原則合理地工作,以儘可能改善國家生活為目的,那麼按照我們的標準,我們就應當稱他們為真正的政治家,只有在他們的統治下國家才能得到良好的治理,才會有真正的政治體制。我們還要進一步說,其他所有被稱作政制的國家組織都不是真正的,而是一種仿製品,是對真正的政制的模仿。那些所謂有法可依的政制要模仿得好些,而其他政制或多或少模仿得很笨拙。」這是對政治家技藝在政制創製方面的綜合性界定:政治家必須科學地理解統治技藝,必須以改善國家生活為目的,必須按照正義的原則行事,必須追求國家的良好治理,必須杜絕笨拙的仿製。因此,在各種政體得到清晰辨認的前提條件下,君主制之與民主制的混合政制之優越性就呈現出來。也只有混合政制,才保有制度的優點,又能呈現政治家的超卓技藝。如果僅僅按照既定的政制規則行事,政治家施展技藝的空間就非常有限了。假如一個政治家放棄這些政制準則,恣意妄為,隨便處置權力,任性對待政治事務,那麼他就完全喪失了被稱為政治家的理由,其行為也就無法被視為政治家技藝。

就第二方面即政治家的治國技藝來看,首先,「國王的統治技藝顯然包括立法的技藝。但政治理想對法律並不具有充分的權威,或者倒不如說政治理想對一個懂得國王的技藝和擁有國王的統治能力的人來說具有充分的權威」。立法的技藝,並不是一種單純制定法條的技藝。如此就將柏拉圖的立法技藝看低了。因為立法技藝不僅包括成文法典的制定,也包括不成文法典或慣例的利用、政制規則的創製。而在立法的原則上,不僅需要確立整個社會的針對性,而且需要杜絕精確針對個人的企圖。

其次,統治者必須明白,治國的一切技藝之核心價值就是公正地對待臣民。「無論有沒有說服,無論是富還是窮,無論是依照法典還是違反法典,統治者的所作所為確實都是有益的。這就是問題的關鍵,如果統治者明白這一點,那麼他們會統治得很好,這是對一個社團中的良好統治的惟一考驗和原則,睿智而又公正的統治者將依據這一原則管理他的臣民的事務??如果統治者真的明白所謂統治就是運用他們的技藝作為一種比成文法更加強大的力量去謀取幸福,那麼一個真正的政治體制不就可以建立起來了嗎?只要統治者具有這種健全的心靈狀態,只要他們能夠堅定地遵循這個偉大的原則,他們就不會犯什麼錯誤,這個原則就是:在理智和統治技藝的指引下,始終大公無私地、公正地對待他們的臣民。這樣的話,他們不僅能夠保全臣民的性命,而且也能在人性許可的範圍內改造臣民的性格。」這樣一種「真正的、首創的政治家技藝」,確實只能是一種由政治家應時而變、經權相宜、因勢利導、順勢而為的產物。關鍵之關鍵,就在於「大公無私地、公正地對待臣民」,一旦私心發作,統治者就喪失了成為真正政治家的起碼資格。

再次,政治家技藝呈現為一種藝術化的編織能力。「當國王想要織造國家之網時,他會有一種清醒的見地。他決不會允許把具有溫和品性的人與具有勇敢品性的人分開,為了避免這種情況,他必須把國家織造得密密實實,首先是在各種不同類型的人心中建立起共同的信念,使公眾的榮譽和勝利服務於這一目的,最後,每一類型的人必須與其他類型的人建立聯繫,締結莊嚴的婚約。當國王使用不同類型的材料把他的織物織造得像術語所說的那樣平滑而又密實的時候,他必須把管理國家的各種職司託付給他們,在各種情況下讓他們分擔公務。」在這裡,需要著重強調真正的政治家、或者真正的國王所具有的編織國家之網的能力。這種能力,顯然不是一種理想化的浪漫觀念,也不是一種依照既定規則治國的安之若素,而是一種因勢利導編織國家的超強能力。這是一種極具動態感的理念。從某種意義上講,這是理解柏拉圖政治家技藝的要害:政治家或國王審時度勢地編織密密實實的國家之網,才是在理想表達與規則治理之外的、最為重要的政治品質。

最後,這些政治家的技藝體現為種種具體的舉措,包括培養臣民的品德,選擇適當的執政官,推動合宜的婚姻制度,讓所有人接受必需的訓練等等。總而言之,「國王的技藝依靠相互和諧與友誼的紐帶把兩種類型的生活織成一種真正的同胞關係,贏得了這種統一。這塊織物成為一切織物中最美好的,最優秀的。它把城邦里的所有居民都緊密地聯結在一起,無論是奴隸還是自由民。這位國王紡織工保持著他的控制權和監督權,這個國家擁有獲取人間幸福生活所需要的一切」。簡言之,以維護政治體的統一為目標,將和諧與友誼作為雙驅動力,就可以將一個國家編織成緊密團結的最美好、最優秀之網。分析起來,和諧是一種政治狀態,友誼是一種成員關係,具備這兩種動力,何愁國家之網編織不好?

柏拉圖推崇的政治家技藝,確實是一種嘗試連接理想政治與依法治國的主體綜合技藝。這樣的技藝,展現得順暢,就有希望成就一個準理想國;展現得不順暢,情況就會非常糟糕。這樣的技藝,只有真正的政治家、或真正的國王才能展現給人們。這樣的政治家,似乎還說不上是柏拉圖最為推崇的哲學王,但已經似乎是天命在身,足以兼得政治理念與實踐智慧之長的神人了。這樣的政治家,當然呈現出兩個不是和一個是來:首先他不是一個耽於理想的浪漫主義者,而是一個既具有理想,同時更為務實的政治家;同時,他不是完全按照法律行事的人,他將法律、公共利益、自身權力,純熟地加以混用,以至於呈現為一種完全超出權力利益的純粹公共目的性。總而言之,他是一個善於編織國家之網的真正政治家或國王。這張網,不是既成的,因此需要政治家或國王具有政治創意;這張網,也不是完全無形的,而是在國家公權公用、展示高超技藝的基礎上編織出來的,因此是期於可成之網。這張網,顯然不同於理想國的理念既成性,也不同於法治國家的規定性,而是基於政治家或國王的治國動態性。這就在理想國與法治國之外,展示出第三種政治狀態。

柏拉圖對三種國家狀態的刻畫,指示了三種建構國家的路徑。但《政治家》所指示的路向,具有某種特定的價值與意義:對那些深受浪漫主義的理想政治之苦的國家來說,《理想國》的規範構想應當被懸擱在想像政治的世界中。雖然理想政治的號召力與感染性總是無法遠離人間社會,但理想總有幻滅的時候,一個國家可以在建國的初期沉迷這種理想,一旦進入建國的正式過程,這個國家就不得不告別虛幻的理想,進入真正的政治世界。但建國並不是一個作別理想,即坐實法治規範的狀態。走出理想天地,坐實法治規範的進程中,還有一個長期且艱巨的建構國家法治規範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政治家因勢利導的建國技藝,就是制約國家走向的決定性因素。此時,《政治家》所具有的建國指引效用,就全幅呈現出來:在公共政治導向下,政治家施展高超的技藝,對於國家建構,無論是對於建國還是治國,都具有承上(理想國)啟下(法治國)的中介作用。

三、立國的兩種技藝

自然,柏拉圖的《政治家》對立國技藝的論述所具有的價值,受限於古希臘晚期的政治變局,也就是基於家庭宗教提供的政治正當性支撐的城邦制度,演進到軍功引發的城邦新成員進入國家而誘發的城邦危機狀態。因此,它的政治實際針對性也許是受其特定的時空條件宥限的。在古今政治生活模式發生結構性轉變的當下,《政治家》申述的一些具體做法肯定是無法直接挪用到現代國家的政治運轉進程之中的。但柏拉圖在《政治家》中的論述所具有的現代性價值,仍然頑強地呈現出來。因為,人們對政治家超強能力的指望,「這是一種在歷史上反覆出現的形象,韋伯強調了這種人物形象的奇里斯馬式的、宗教的方面:例如穆罕默德。無論人們是否可能高度評價如此這般的人物,無論視之為怪物還是拯救者,但是這種現象確實存在。同樣,確實也存在著一種傾向,一種群體癖性,指望有一位天命之人會來減輕我們作為公民的責任」。這提示我們,只要人們進入政治生活,亘古不變的情形之一,就是對具有超強能力的政治家技藝的強烈期待。即便是在現代大眾民主政治的運作過程中,這樣的期待也照樣頑固地作用於民主公民的頭腦。

論者的這一評論,似乎做出了兩個暗示:一是政治家技藝乃是一種奇里斯馬式的能力,它是神秘性的個人魅力的體現,是超逾常人的一種天縱技能。二是政治家技藝是常人不願為自己負擔責任的寄寓對象,哪怕是必須為自己承擔責任的現代公民,也存在一種卸責的逃避想法。這是不分古今政治生活模式差異呈現出來的政治主體特性。不過,在現代條件下,這樣的情形可以在一種對等的關係結構中發生積極轉變:如果民主公民以對社群的積极參与,以及對國家政治生活的高度關注處置自己與政治家的關係,換言之,他們並不單純寄希望於政治家來解決本應由自己解決的私人與公共問題,那麼,積極公民的嘗試,就完全抵消了那種消極等待政治家拯救自己的政治惰性。在此基礎上,建構起一種政治家與公民雙向互動、雙方積極有為的政治生活模式就是可期的。如此,就無須將政治家技藝與公民責任對峙起來,或者將政治家技藝作為公民逃避責任的借口,或者將公民責任作為國家建構的單方面寄託。而是將政治家與公民各自履行自己的責任,作為建國與治國的相倚性動力,就此激發兩者對國家建構的積極行動。可能這是最有利於國家建構的主體行為狀態。就此便可以免除論者前述的擔憂:伸張政治家技藝理論,就會冒埋沒公民責任的危險;或者重視公民責任,就會無視政治家技藝。一種期於相得益彰的現代政治理念,可以作為激活柏拉圖政治家技藝理論現代價值的恰切路徑。

這是需要從兩個不同向度加以深入討論的問題。但因為本文的論題確立在政治家技藝上,因此,不擬對公民致力恪盡國家責任的問題進行申論。僅就政治家的立國技藝發揮的作用而言,其可以在國家建構的三種狀態中發揮不同的效用:其一,在國家建構處在理想化或烏托邦化情境中時,政治家可以施展自己矯正國家建構方向的判斷能力,將國家引向一個正常化的狀態,走出虛幻的理想化境地,告別烏托邦式的政治幻想。如果一個國家長久陷入理想化或烏托邦狀態,那就證明這個國家的政治家、尤其是掌握國運的政治領袖,缺乏起碼的建國技藝。其二,在國家逐漸坐實法治化規範的時節,政治家需要依據自己對國家運勢的準確判斷,確立國家的公共化目標,既制定切實可行的法律規則,又提升公民政治參與的積極性,更努力將國家運行完全坐實在法治的平台上。假如當此之際,政治家對國家法治化的處境毫無知覺,任性地將一己的權力放置在治國的優先位置,並拒絕崇尚法律、履行立法責任,無視公民權利,且將國家置於公共利益的對立位置,那麼,這個時候的政治家就是喪失了起碼的政治判斷能力的政客,完全與政治家技藝相隔絕了。其三,在國家建構懸而未決之際,政治家必須以自己和公民成員利益高度一致的判斷為前提,將建國與治國問題化為當機立斷、精明措施的政治能力,準確判斷國家發展方向,精巧施政,有效編織國家之網,將國家引上正常發展軌道。前兩者,都可謂立國之道的追問。第三方面關涉的則是立國技藝的展現。立憲民主政體或在規範意義上、或在實踐意義上既定的情況下,由於執掌國家權力的政治家不可能完全取公民政治參與而代之,因此,政治家技藝便是一種掌握國家重器的人士有序推進國家規範治理的能力展示。就此而言,政治家技藝就有了加以深入討論的必要性與重要性。所謂立憲民主政體在規範意義上的既定性,指的是這一政體形式已經成為所有現代國家必須接受和加以實踐的正當政體形式。這就意味著它具有超越實際運行的所有現行非立憲民主政體的規範價值,預示著這些政體的改變方向和規範形式。所謂立憲民主政體在實踐意義上的既定性,指的是這一政體形式已經成為所有現代國家正常運轉的政體模式,它劃定了國家是成為成功國家還是失敗國家的分界線。這就註定了一切非立憲民主政體的國家之政治發展或政治轉軌的基本方向。

如果說立國指的是一個國家確立起國家維持局面且不致傾覆的基本制度的話,那麼,必須連貫處理好建國與治國的諸種問題。因為,建國與治國是一個國家足以長久挺立的兩個支撐點。從兩個概念的基本含義上講,建國,在這裡特指國家的草創狀態,涉及一個國家足以建構起來的一些基本問題,諸如立定國家的基本契約、順應民眾的日常習性,保證民眾對國家見慣不驚的接受等等。在建國進程中,「人們不是被塑造得滿足一種包含特定信念、偏好、生活方式或『生產模式』的體系的功能性需要。國家自主權得以確立以及國家目標的區分並不排除多種力量的作用。因為隨著時間的推移,國家及其民眾需要相互適應——國家逐漸順應人們的習俗與偏好,正如人們也學會接受國家施予他們的要求並時不時地表示熱衷」。治國,指的是創製國家也即是建國告一段落,國家基本框架成功搭建起來以後,如何在常態下理順國家諸構成要素,並恰當處置國內各階層、各族群,尤其是精英與大眾利益關係的國家治理事務。立國技藝,也就因此劃分為建國技藝與治國技藝兩個部分。建國技藝的重點落在「創製國家」(state-making, or state construction)上,治國技藝的重點落在「國家建設」(state-building)上。前者關係到國家框架的搭建,後者關係到國家諸事務的順暢處置,兩者相倚而在,缺一不可。

可見,與國家的理想構思、國家的法治化局面相比,在懸而未決之際的、動態性的建國與治國事務中體現出來的政治家技藝,具有不可小覷的重要性。倘若人們願意承諾這一斷定的正當性,那麼接下來的問題自然就是,國家之得以持續地挺立,也就是國家之得以成功建國和有效治理的技藝理論,究竟包含哪些基本內容,以至於一切有心建構現代國家並對之進行有效治理的政治家,都會對之懷抱一種虔敬態度,悉心加以領悟並努力予以實踐呢?根據柏拉圖的提示,立國的技藝理論所區分出來的兩個剖面,各有特徵:國家的建構技藝與國家的治理技藝,是結構不同的兩種政治家技藝。但兩者之間的互動,結構成具有整體意義指向的立國之政治家技藝。一方面,建國與治國的政治家技藝是兩種具有明顯差異的立國技藝理論。首先,就理論旨趣看,建國的技藝理論不尚玄談,絕不醉心於追求理想國家的最優狀態,也不將建國心思付諸法治化的成型治理,全副心思落在落實一張國家之網的網結編織上。而治國的技藝理論,重在平衡諸階層、諸群體的各種訴求,俾使它們得到妥帖的安頓,從而避免治理不當導致國家傾覆。其次,就理論指向上看,建國的技藝理論主要指向政治家為國立法,尤其是立定國家的基本法,這是建國技藝之成為諸技藝中最重要技藝的直接原因。而治國技藝的主要指向是具體事務的平衡化處置,旨在平衡臣民間的利益差異,保證臣民對國家的認同,拒斥榨取性的制度安排,成就包容性的制度體系。再次,就理論結果上看,由於建國技藝重在搭建國家的基本框架,因此會從國家是否具備穩定的基本制度上得以呈現出來和得到明確驗證。至於治國技藝,在後果上直接呈現為臣民——公民自願認可政治家的立法和治理,因此樂於臣服於國家而成為守法守規的臣民。前者促使國家向心地運轉,後者排除掉使國家離心運轉的顛覆性因素。

於是,另一方面,建國技藝與治國技藝又必須被整合成具有總體意義的立國技藝。立國技藝不可脫離建國與治國技藝而談論,但立國技藝的總體價值不是建國與治國技藝任意一個方面所可以替代。原因在於,立國技藝必須貫通建國與治國進程,才足以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繁榮富強。假如建國技藝甚強,但卻缺乏治國技藝對建構起來的國家框架的維護,那麼高強的建國技藝及其功效,就會隨時間的延續而付諸東流;倘若治國者有強大的政治家技藝,但卻面對的是一個缺乏起碼的建國技藝支撐起來的國家框架,那麼也只會處在一個「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窘迫境地。只有打通建國與治國技藝通道,才足以真正保證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就此而言,建國技藝重在呈現國家建構諸要素的恰當搭配。其一,在國家的形式結構上,對諸如邊界、首都、國旗、國歌、護照、貨幣、閱兵、國家博物館、大使館以及聯合國席位等足以辨認國家的基本指標加以陳示,其二,在國家的實質結構上,以合理的憲法共識為基礎的立憲,以及由此促成的立憲民主體制,為國家奠立穩定的制度機制。更為關鍵的是,其三,在治國的整體進程中,將建國的形式要素與實質架構整合進治國的諸種事務之中,從而以善治實現國家的現代化治理,並就此保證國家穩定持恆地運轉在立憲民主軌道上。而這種現代治理方式,旨在開拓出政府與社會積極互動的嶄新治國路徑,俾使國家脫離傳統政府統治的單一國家權力力量治國的模式,進入一種合作管理、共同操作、協同引導的現代治理境地。這樣的「社會政治治理與施治,不再被主要看作政府的作為,但被看作或多或少是社會部門、集團和力量與公共和准公共組織、制度和權威部門之間連續的互動進程」。正是這樣的現代化國家治理模式,從整體上保證了立國技藝的有效性。

立國技藝論是對行進中的建國與治國技藝進行的政治理論概括,而不是對這種行進的動機與結果做出的政治理論歸納,因而它的理論規範性特點,相比於理想國與法治國來說,顯得有些不足。如果要對之進行理論概觀,可以說它的實踐性特色非常鮮明。在建國與治國的行進過程中呈現出來的立國技藝,不能夠自證其正當性,它必須藉助相關的正當性資源來支持在建國和治國的技藝當中如何擇善而從,以期落定立國的規範狀態。因此,它是第二層級的政治理論或國家理論,並且它不是首選、而是次選的立國理論。

從某種意義上講,國家建構的規範理念,儘管不可能完全坐實在國家運行的進程之中,而且必須避免完全依照某一規範理念來設計和推進國家建構進程,但不可否認的是,它卻始終是建構國家的首選理論依託。原因無他,現代建國不是冥冥之中的摸索,而是在既定建國的歷史基礎上對國家進行的重造,而既定的建國經驗與教訓,均在規範的國家建構理論中得到反映,故而需要在現代建國的時候,加以有效的提煉、吸收與貫穿。對規範建國理論的汲取,自然不是以既成的建國理論沉澱來限定活生生的實際建國進程,但卻是以具有規範意義的建國理論來引導現代建國進程,以期現代建國進程的順暢前行。假如將現代建國作為橫空出世的事件來對待,全然不了解國家建構的古今經驗與教訓,這樣的建國進程一定會一波三折、前途堪憂。須知,建國的規範理論之所以具有規範效力,就是因為它超越了一切建國的實踐宥限,而直指一切建國的基本價值要領和基本制度安排。在這個意義上講,《政治家》的建國引導力,始終不如《理想國》的相應力量強大。

與此同時,國家建構的實踐指向,也註定了政治經驗層面的理論設計具有的重要價值。在國家的實際建構進程中,不能耽於理想或幻想,而必須具有實踐優先性的自覺意識。換言之,現代建國不是對某種先在的國家理念的實踐。無論這樣的實踐,是對先在的國家理念的增加、抑或是減少,都是一種以既成的建國實踐遮蔽實際進行中的建國進程的茫然無知和政治冒險。在國家建構進程中浮現的國家避無可避、逃無可逃的基本實踐模式,正是現代一切建國者需要正視的基本經驗。像柏拉圖那樣對國家建構具有理論穿透力的思想家,所呈現出來的國家治理的次優、也就是可行的理論方案,最具有啟人心智的力量。如果以一種絕不信邪的蠻橫勁頭,來對待國家建構的實踐繼承性和當下原創性問題,拒絕對二者進行審慎的平衡,那麼,這樣的建國者一定會受到活潑潑的建國實踐的嚴厲懲罰。國家治理的法治定勢,正是相應的建國實踐導出的最重要的理論結論。一切試圖在「法律主治」之外為國家開闢一條嶄新道路的建國者,都在冒著致使國家治理癱瘓的極大風險。就此而言,柏拉圖在《法律篇》中的提示,對建國者也具有耳提面命的長久價值。而呈現國家建構活性狀態的《政治家》,始終要以《法律篇》的教誨為歸宿。

在三者的相關性結構中確立了現代建國的基本理論坐標以後,政治家技藝的特殊價值就能夠相對準確地落定在它應有的位置上。與此同時,基於我們前述的現代建國必須將政治家與公民放置到平等的建國者位置上對待,也就可以確立起申述政治家技藝當有的理性視角。由此,我們完全可以放膽申論立國過程中建國與治國的政治家技藝及其重要性。從建國技藝的角度看,建構一個國家,需要政治家對這個國家確立起一個比較的理念架構,在國家理想、國家制度與國家治理的三個端點上,確立起國家建構的恆定點。從而具有將國家這張網編織成一個什麼樣的編織物的總體意識。無疑,柏拉圖對三者的相對定位,原則性極強,前現代性特徵非常明顯。

所謂原則性極強,指的是柏拉圖的三種建國理論分別指向建國的三種態勢,即理想或最優的國家、國家建構的政治家技藝、現實或次優的國家。這些設計,都是基於非經驗的當然,因此他不對實際的建國進程與成敗負責。現代建國者可以從中獲得極大的啟迪,但卻無法在其中得到處置現代建國事務的直接指示。尤其是對現代建國和治國發揮極大引導作用的政治家,必須在現代的背景條件下,在其建國的實際處境中,對建國相關事務進行理性權衡,對有關建國的重大事項進行基於現代處境的適當措置。這就意味著現代建國者必須對針對現代處境的國家建構理論進行專門的梳理,加以認真的吸納,進行實踐的轉化。一切試圖直接在柏拉圖的國家理論中發現現存的現代建國指南,都將是徒勞無功的好笑舉措。

現代建國自然是一個現代事件。因此,建國的政治家技藝理論,不是一個先導性的政治理論,而是一個與建國進程相伴隨的理論歸納和概括。而現代國家建構理論一般是對國家建構持續進程的總體籌劃,是一種試圖落定現代國家形態的理論規劃和實踐升華。因此,站在現代建國的角度講,現代國家建構理論,就具有充實柏拉圖古典建國理論的現代內涵的重要價值。就此而言,開創現代國家建構理論統緒的馬基雅維里、霍布斯、洛克與孟德斯鳩,就是值得致力建國的政治家們高度重視的建國理論智慧。現代國家建構的實踐進程,常常與其理論設計相互伴隨,在不同的創製現代國家的具體實踐中,以及在不同國度的理論家對相應建國進程的理論歸納與總結中,立國技藝所包含的現代內涵逐漸充實和豐富起來,並向所有致力建國和治國的政治家們展示了建構現代國家的基本指標。誠然,從歷史演進的視角看,沒有現代國家的原型,後起的現代建國也就成為一場盲人摸象的遊戲,絕無知其全貌的可能。在現代建國實踐和建國理論相互伴隨的複雜互動過程中,一旦產生了現代國家的實踐-理論原型,後起的現代國家也就處在一個創造性模仿的狀態之中——基本原則是清楚無誤且無需再造的,創造性僅僅呈現於國家建構的實際舉措上。建國技藝,因此無外乎搭建現代國家基本框架的技藝,而非完美呈現國家建構藍圖的超人技藝。

所謂前現代特徵非常明顯,是指柏拉圖的三部著作,尤其是針對政治家技藝展開的論述,顯然是基於古希臘的政治變局進行的政治理論創製。古希臘政治的前現代性,主要是就其城邦國家的結構特質,以及轉變的古典民主政治及其內在障礙的剋制進行的國家理論推導。一者,城邦國家與現代民族國家的構成性特點,迥然不同。前者是規模很小的政治體建制,主要是基於血緣關係、家庭宗教和城邦政治結構起來的古典國家。古典國家自然具有它的現代性擴展空間,但畢竟它不是現代國家建制。因此,它的運作,也就受到它的規模與結構的限制,無法直接與現代大型複雜的民族國家接通,並直接呈現出一種現代的適用性。二者,柏拉圖的政治理論,主要是針對古希臘晚期政治急劇轉型而展開的理論運思。從某種意義上講,柏拉圖的《理想國》《政治家》與《法律篇》呈現的政治理論三型,正體現出古希臘政治不確定性的一面。這樣的不確定性,正是古希臘國家建構面臨轉軌的政治實際呈現出來的基本態勢。但城邦國家究竟會轉向什麼樣的新型國家形態,這是柏拉圖沒有給人們明示答案的問題。因此,柏拉圖的國家建構理論也相應呈現出一種活性的狀態。之後,世界帝國(羅馬)與世界社會(基督教社會)取城邦國家而代之,完全在柏拉圖的意料之外。而現代國家的興起,呈現出形式結構上的民族國家,與實質結構上的立憲民主國家樣態,就更是柏拉圖無法逆料的國家發展方向。於是,現代國家必須在搭建國家基本框架的時候,因應於現代處境,進行超越前現代的現代國家構思。

現代建國的技藝理論,具有一些顯著的特點:第一,現代建國不是一個簡單草擬國家基本法案即憲法,就得以成功將國家建立起來的事宜。現代建國需要在政治精英、社會精英和普通大眾之間,尋求一種國家認同。公民成員的知情、同意,是一個國家得以建構起來的前提條件。因此,立憲是國家建構的首要事務,它是國家權力方面與普通公民成員互動的博弈結果,不是國家精英集團自娛自樂的產物。現代國家的形式結構是重要的,但實質結構需要極為隆重其事,才有希望建構起來。立憲技藝,因此成為現代建國的首要技藝。政治家準確把握住立憲契機,樂意將國家權力規範在憲法框架內,並提供憲制實施的制度體系,就成為現代建國是否成功的首要標誌。第二,現代建國技藝絕對不將抽象的國家建構理論置於國家建構實踐之上。在建國的理論選擇、理想模式和建國的實踐操作、現實決斷之間實現巧妙的平衡,是展示政治家建國技藝的重要方面。拋棄了國家建構中理論原則和現實操作之間的平衡原則,就等於拋棄了政治的中道原則,也就相應拋棄了國家精英和社會普通成員達成妥協的契機,現代國家可能在形式性結構上是趨近於完型,但在實質性結構上卻可能陷入永無實現可能的陷阱。第三,在國家建構技藝中,國家操作手段的現實決斷重要性,遠遠領先於任意個人和組織機構的作用。現代建國,沒有一個先天有效的法理和行之有效的國家建制,因此需要一種因應現實建國進程需要而具有的政治家技藝:這樣技藝是一種為國立規的技藝,立規的核心是立憲,立憲的要旨是限制權力和保護權利,俾使國家的所有成員在國家基本價值與基本制度之下活動,從而為國家建構起穩定的制度框架。

與政治家的國家建構技藝不同,政治家的國家治理技藝具有自己的特徵。柏拉圖的《政治家》儘管將治國技藝理解為政治家公權公用、施利公民、利益均沾、實現和諧的種種謀劃,但其不能被視為政治家或掌權者隨自己主觀喜好施加給被治理者或被統治者以恩惠的技巧。但政治家以自己的建國技藝將國家之網的網結基本打好以後,怎樣將國家之網編織得密密實實,就是一個慢工出細活的事情。事實上,在政治家施展治國技藝的時候,作為國家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積極互動狀態是不是能夠成功建立起來,決定了國家治理是不是可以進入一個良性狀態,即政治家與公民的合謀建國與政治家與公民的合謀治國一線貫通,從而將國家引上一個善治的軌道。如果政治家在治國的時候一心只想展示自己的卓絕才能,將公民完全視為自己實現政治抱負的行為載體,那麼,政治家與公民就會處在對峙的政治位置上,國家治理就會陷入一個惡性循環狀態:在國家利益的分配上,政治家及其精英集團攫取了國家利益的極大比例,公民只能分享政治家及精英集團留下的殘羹剩炙,那麼國家治理就會進一步陷入富裕集團與貧困階層的對峙狀態。一旦出現這樣的情形,哪還有政治家技藝可談。

[為適應微信風格,已刪除部分注釋,請見諒。]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學術月刊 的精彩文章:

清代科舉的知識規劃、考試實踐與士子群體的知識養成(一)

TAG:學術月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