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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遊戲著作權該如何保護

法制晚報訊(記者 粟裕) 「2017年度中國十大傳媒法事例發布會暨學術研討會」近期舉行。其中,網路遊戲《奇蹟MU》和《奇蹟神話》之間的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入選2017年度中國十大傳媒法事例。近年來,網路遊戲發展勢頭迅猛,對於如何保護其合法權益、樹立行業規範,卻少有關注。就此,《法制晚報》記者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謝甄珂、中國傳媒大學網路法與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文傑。

案例

「搭便車」意圖明顯

《奇蹟神話》侵犯著作權

2017年3月15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廣州碩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維動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壯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哈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之間就網路遊戲《奇蹟MU》和《奇蹟神話》之間的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

由於上述兩款遊戲的基本構成要素前400級中均相同或基本相同,由此引發糾紛。

一審法院判決《奇蹟MU》遊戲整體畫面構成類電影作品,被告行為侵犯其著作權,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此外,維動公司「搭便車」的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為極為明顯,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遊戲與涉案遊戲存在某種聯繫,且事實上已造成相關公眾誤認,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碩星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奇蹟MU》遊戲整體畫面構成類電影作品,享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被告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合理費用。

謝甄珂

賠償應引入

裁量性判賠方式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謝甄珂認為,這個案件是網路遊戲中一個非常熱點的案件,一審法院從伯爾尼公約中有關類電影作品的規定出發,認為類電影作品的本質在於表現形式而非創作方法,我國作為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對於類電影保護原則不應該與該公約規定和原則相違背。因此,通過對《奇蹟MU》畫面的表現形式的分析,認定涉案遊戲整體畫面可以作為類電影作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審法院從定義出發,認為類電影作品的特徵和表現形式在於連續活動的畫面,遊戲中連續活動的畫面不會超出設計者的總體設計,不影響對其類電影作品的認定。同時提出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應該是對創作方法的規定,不應僅僅是對製作技術的規定。

謝甄珂表示,這個案件中涉及到的遊戲名稱的保護問題,留給我們很多思考,一個是遊戲的名稱能不能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還有一個是,因為遊戲產業各個環節是由不同主體參與的,在對遊戲名稱作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進行保護時,該遊戲名稱上承載的利益到底應該歸屬於遊戲的設計者還是歸遊戲運營者。

此案在賠償數額的確定上也是一個亮點。著作權法定賠償額已經難以滿足目前侵權賠償,法院對於權利人的損失和侵權人的獲利不能準確計算的情況下,引入了裁量性賠償的判賠方式。這個案件就是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結合作品的價值、作品的知名度以及侵權行為的程度等因素確定了一個超出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賠償數額。最近《著作權法》修訂草案的修改稿正在廣泛地徵求意見,其中把著作權侵權的法定賠償從現行的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體現了對知識產權加大保護的司法趨勢。

謝甄珂表示,目前法院受理的涉及網路遊戲的知識產權案件主要分為侵害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這兩類。侵害著作權分為兩種,一種是計算機軟體侵權,直接抄襲或改編遊戲源代碼作為商業用途。第二種就是網路遊戲所呈現的過程和整體畫面等遊戲元素相同或實質性相似。不正當競爭目前分為四種類型,冒用或仿用他人知名遊戲的名稱、虛假宣傳、商業秘密,以及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提起的不正當競爭之訴。

現在面臨的一個難點則是對於網路遊戲直播如何保護,現有的司法判例,既有按照侵害著作權保護的,也有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針對這個問題,需要進一步探討研究,主要需要考慮遊戲的類型、被播遊戲畫面的形成過程及其表現形式,以及直播的具體內容等多種因素。

劉俊海

網遊行業

應創新誠信並舉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兩審法院判決《奇蹟MU》網路遊戲整體畫面構成類電影作品,享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有事實依據也有法理依據。從這個熱點案例,可以引申到整個網遊行業的發展與思考。一些網路公司法律意識較為淡薄,認為網路上的粘貼複製甚至抄襲,法律難以追究。劉俊海認為,這種觀點是極為錯誤的,互聯網上的任何違法行為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他表示,這種制裁包括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此外,劉俊海認為還應將信用制裁納入懲戒範圍。以侵害他人著作權為主要盈利模式的企業應納入失信黑名單,增強對網路企業的約束力。

劉俊海認為,整個網遊行業應樹立規範與發展並重的意識,更加註重規範性經營,改變網路公司野蠻發展狀態,只注重效益而非質量;其次,行業應將創新和誠信並舉,更加註重誠信的理念。現在很多遊戲開發商注重資金投入、市場營銷等,誠信意識較為欠缺,誠信則是尊重別人的權利,行業內鼓勵尊重和敬畏他人產權的精神;再者,樹立安全與快捷並重,更加註意安全的意識。整個遊戲行業正在迅猛發展,但是沒有安全地發展是極其危險的,注重安全就是要防控法律風險,特別是侵犯著作權以及不正當競爭的法律風險。

在審理辦案上,各地法院可以相互學習交流經驗,進一步完善法律體系,在審理和判決中應該分析出來的法理問題,應及時和公眾進行交流。此外,劉俊海表示,法院應利用司法建議書制度,在面臨不良現象時,在管理中存在監管漏洞,應給監管部門寫司法建議;涉及企業缺乏法律意識的,可以給當事企業發出司法建議書。這樣能讓群眾不僅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也有利於營造行業內誠實守信的法律環境。

劉文傑

保護網遊著作權

有積極意義

中國傳媒大學網路法與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文傑表示,判斷網路遊戲畫面是否構成一件獨立作品,首先需要辨別,這一(含有伴音的)畫面是否給用戶或者受眾帶來了新的視聽體驗,這種視聽體驗產生於該畫面組成部分的有機結合,而不同於單獨欣賞各組成部分時產生的視聽體驗的簡單相加。從這個意義上講,將網路遊戲的整體畫面認定為一件作品是準確的。

類電影作品的認定到底採納什麼標準?在此案中,兩審判決都是基於著作權法的規定,所謂類電影作品是指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可能是因為受限於這樣一個規定,一二審法院在認定網路遊戲是類電影上花了不少心思,但是其論證思路還可以再商榷。

比如一審判決強調網路遊戲也是預先設置的劇情的展開,而二審判決則強調將文字、音樂、畫面等元素加以合成也是電影的創作方法。其實,無論電影還是類電影,其認定標準都在於外在的表現形式,而不是運用何種技術或手法形成這種表現形式。

在1967年的斯德哥爾摩會議上,伯爾尼公約中有關電影作品的定義修改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的方式表現的作品」, 公約修訂者使用被表現代替了此前文本中的獲得,以強調關鍵在於作品的形式而不是向公眾傳播的方法。因此,所謂「與電影類似」不是指製作或傳播技術類似,而是指給受眾傳遞的視聽效果類似。

劉文傑表示,判決為了能夠給網路遊戲開發者以完整的類電影作品保護,把玩家的行為完全被動化了。一二審判決都強調說,整個遊戲過程中,玩家完全是遵循開發者已經設置好的遊戲規則,通過遊戲引擎調取設置好的畫面,畫面都是自動生成的,裡面沒有玩家的創作。

劉文傑認為這其中存在兩個問題:第一,不符合事實。玩家操作是由他自己決定的,他是獨立判斷和操作的。第二,基於遊戲的種類千差萬別,玩家確有可能進行了創作,而另外一些情況如對戰類遊戲,玩家雖然也是主動性,卻不是在創作。

他還表示,法院認定遊戲是類電影作品,會給這個產業帶來很大的鼓舞,以後可以按照電影的標準去請求保護網路遊戲。但是,不能忽略的一點是,網路遊戲首先是遊戲,其次才是包含著類電影內容的遊戲。

作為一款電子玩具的網路遊戲在保護上跟經典的電影應當有區別,由於遊戲是實用品,遊戲中的功能設置和遊戲規則不在著作權法保護範圍內。如果把網路遊戲認定為一部純粹的電影或者電視劇的話,就會導致著作權法保護範圍過當的結果。

劉文傑指出,需要區分作品的市場和實用品市場,對於網路遊戲也是如此。比如一把椅子上的美麗的花紋可能構成美術作品,但是在進行著作權保護的時候,不能把對於花紋的保護延伸到對於椅子功能的保護。

文/記者 粟裕責任編輯:周珊珊(EK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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