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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蘭蘭案,澎湃做錯了什麼?

新年第一個月的最後一天,澎湃新聞和新京報關於湯蘭蘭案件的報道終於引爆輿論,創造了今年第一樁輿情事件。

兩篇報道講述了一個駭人聽聞的案件:十年前黑龍江五大連池市一個小鄉村裡,14歲的小姑娘湯蘭蘭舉報自己的父親、叔叔、鄰居、老師等十餘人長期強姦她,而她的母親卻從中收取金錢。最後有11人被判入獄。如今當中5人出獄,他們發起了申訴。最後,報道還詳細地講述了當事人湯蘭蘭如何埋名移居,呼籲她現身。

正是最後的尋人情節,招惹了一片嘩然。憤怒的網民幾乎眾口一詞,謾罵澎湃和記者,並且有人從記者資質網上找到當事記者的個人信息,在社交網站傳播。

毫無疑問,兩家媒體的報道中最明顯的錯誤在於最後環節。不管此案真相如何,媒體這一次是在代替司法機關向當事人湯蘭蘭施壓,要求其公開站出來配合媒體的調查,以為自己關注的一方洗冤。錯誤一清二楚——媒體沒有這種要求權。理由也很清楚——媒體是一個旁觀者,它可以在自己調查採訪活動中請求當事人給予配合,卻無權打破司法程序給予當事人的正當保護。即便媒體記者和當事人接觸上了,當事人也接受了採訪,記者也仍然沒有理由將其隱私曝光。

那麼為什麼媒體會這麼做呢?這就得談談中國媒體的刑案報道狀況。

最近幾年,刑事案件的反轉情況經常出現,再加上不斷有冤案平反,公眾對於刑事司法的關注成了傳播中的熱點契機。媒體想抓住這類傳播熱點和輿情風口可想而知。但是,由於中國的司法程序尚不夠健全,公眾的法律素養也相當低下,刑案報道往往成為追趕熱點或輿論斷案的喧嘩事件,鬧過之後迅速冷卻,留下一地雞毛。例如,去年紅極一時的於歡案、江歌案。這兩樁案子媒體都沒有做到充分報道,客觀呈現,幾乎談不上引導公眾從法理角度進行觀察和關注。最後的結果是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受損,於歡被不合理地輕判。江歌案反倒是因為在日本司法系統內審判,才沒有受到中國國內輿情的影響。

由於中國公眾和媒體對司法程序的理解仍有很大不足,人們更容易以同情心或道德先見臆斷案件性質,甚至僅憑自己的猜測就為案件做輿論定讞。這一傾向是目前的輿情主流,而且經常影響到媒體的刑案報道活動;特別是在記者接觸到喊冤方的律師後,更容易受到影響,產生情感偏向。以至於像咪蒙之類的自媒體也利用這一傾向從中收割傳播紅利,稱其為吃人血饅頭並不為過。

此外,刑案本身具有很強的敏感性質,媒體在採訪時也的確存在客觀的限制。其中最重要的是當事人經常拒絕採訪,因而經常出現單方向信源的情況。這顯然需要通過進一步強化採訪來解決。但是,由於媒體更傾向於搶時效,採訪調查的質量常常被如此輕易地拋棄了。

具體到湯蘭蘭案,此案中的確存在諸多疑點。首先是湯蘭蘭的懷孕時間很蹊蹺,因為之她一直在外寄宿,沒有回家。其次,兩張相互矛盾的B超照片也無法自圓其說。其三,湯蘭蘭寄宿的夫婦在供詞中有自相矛盾之處,也未得到釋疑。最後,記者了解到的湯蘭蘭通過電話向一位村民施壓的情節,也加重了懷疑。顯然,這一切都指向一個方向——此案的司法程序的嚴格性是可疑的。澎湃也看到了這一點。31日,該網發表的一篇評論《湯蘭蘭案,性侵還是冤案?複核程序應儘快啟動》中便已經指出了這個問題。

但是,對於這一程序疑問,兩家媒體本來應該做更進一步專業採訪和探查,而不是急急忙忙地草率發稿,更不應該在自己無法接觸湯蘭蘭時搞尋人活動,以施加壓力。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不公開尋找和接觸湯蘭蘭,同時這些調查還必須迴避喊冤的當事人,以確保湯蘭蘭的人身安全和避免不必要的壓力。此外,針對疑問的核心——程序問題,記者還應該走訪辦案中各個主要環節的主要當事方,豐富信源,使報道平衡和充實。然而,記者做的完全相反!

由於上述種種,此篇報道就讓人產生了偏袒喊冤方的印象。不管這是不是澎湃和新京報想要的效果,客觀上的確非常糟糕。被網民罵作沒人性,也算不得冤。

不管媒體倉促採訪、倉促成稿、倉促發稿的真實動機是什麼,它在中國法治仍不健全的境況下,在刑案報道中竟然的的確確不謹遵新聞專業主義,而是自覺或不自覺地越俎代庖,干起了司法機關的活兒!這種角色錯置也真是貽笑大方。

記住,媒體的第一要務只不過是謹慎地追究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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