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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蘭蘭案:不是要「企圖翻案」,而是想要一個答案

正因為案件的離奇,更需要證據的謹慎,這三個疑問理應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問題,這不僅關涉湯蘭蘭本人的正義能否得到伸張,也關係到司法本身公正公平能否得到維護。

文丨特約評論員 楊不過

一樁離奇的鄉村「輪姦」案,十年後才輪到輿論大嘩。2008年,五大連池市興安鄉龍山村未滿14歲女孩湯某秋(媒體報道化名湯蘭蘭)報案稱其「多次遭到十餘名親屬和村民強姦,涉案人員包括其父親、爺爺等至直系親屬,也有老師、鄉鄰和村幹部。2010年10月,包括其父母在內的11人獲刑,罪涉強姦罪、嫖宿幼女罪,其父母還被判強迫賣淫罪。日前,當地官方回應指個別人員「企圖翻案」,並表態將「支持引導當事人依法申訴」。

2018年1月,湯玉梅向最高院第二巡迴法庭為丈夫劉長海遞交申訴書。(來源:澎湃新聞)

正因為案件的離奇,更需要證據的謹慎,輿論關注湯蘭蘭案應該聚焦於司法本身,抓人的是公安機關,公訴的是檢察機關,判決的是法院機關,湯蘭蘭是刑事案件的報案人和受害人,其本人在所涉案件審判結束後的去向並不是核心問題,核心問題在於當地司法機關需要澄清輿論的幾個疑慮。

1.是否存在刑訊逼供?

性侵幼女案的認定,最紮實直接的可能是體液鑒定等客觀證據,以證明相關當事人是否有過性接觸(以及接觸的程度)。本案時間跨度較大,無法提取相關物證進行鑒定,這種情況下,被害人控告以及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之間能否相互印證便成為司法認定的關鍵。

問題在於,湯案多名被告表示遭遇刑訊逼供,而且本案被告人中有兩人存在「零口供」定罪的情況,嫌疑人供述與刑訊指控之間究竟存在著怎樣的關係,這是湯案當事人「依法申訴」首先有待求解的問題。本案中「被拘45天後爺爺在看守所內死亡」,其屍檢鑒定書載明「大量吐血,送醫搶救無效」,這其中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的情況,同樣需要湯案偵查、審理之外的獨立部門儘早介入,進行深入核查。

據稱,最高檢兩位工作人員日前已約見湯案申訴律師及兩位當事人,「依法申訴」正在有條不紊進行,地方几級偵控審部門事實上已與湯案複查產生直接利害關鍵,「企圖翻案」之類的說法實應更克制。

2.為何出現前後矛盾的證言證據?

刑事案件往往人命關天,其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要求也更高更嚴格。本案當中作為關鍵證人的湯蘭蘭乾爹和乾媽其證言事實上存在無法印證、彼此矛盾之處。乾爹王某朝作證稱,湯蘭蘭母親接孩子那天「三人走後,湯蘭蘭訴說了被強姦的事」,而乾媽李某雲證言對此表述卻並不一致,報案次日說的是「早在9月底就知道」,檢方詢問時,卻稱是接孩子那天晚飯時,「才知道了強姦一事」。

不僅如此,湯案卷宗中還有兩份日期相同、醫生署名相同但檢查結果相反的孕檢報告,在客觀證據嚴重缺乏的情況下,孕檢報告作為關鍵證物司法實有必要做更審慎核查。

存疑的B超單(來源:澎湃新聞)

3.勒索電話錄音是否真實存在?

媒體爬梳蘭蘭案審理過程,仍然存在多份證據並未呈堂的情況,包括被害人湯蘭蘭幾次電話其親屬,聲稱「拿完一萬塊錢,就不逮他」,但相關錄音「開庭時並未准許播放」。

全面收集證據(包括「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無罪和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是刑訴法對偵控審三方提出的一體要求,有證據未入卷甚未呈堂將直接影響司法的最終裁量。這一證據是否真實存在,具體內容是否真實有效,亟待司法機關回答。

這三個疑問理應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問題,這不僅關涉湯蘭蘭本人的正義能否得到伸張,也關係到司法本身公正公平能否得到維護。法律應該給違法者應有的懲罰,同樣也應該注意不要成為別人利用報復的工具。

舊案進入公共視野,輿論與司法的關注殊途同歸,包括具象的個案正義,公民所能得到和所應得到的司法對待,也包括通過個案所必須要實現的那份抽象的司法公正。輿論並不糾結於有的人「企圖翻案」,卻更在乎司法如何對待被翻出來的那每一樁每一件陳年舊案。司法如何對待過去,往往也意味著它如何面對現在以及未來,能否以更符合程序和法治的標準處理每一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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