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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問:李建雪醫生案仍有疑點待解

追問:李建雪醫生案仍有疑點待解

新聞回放

李建雪曾是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市醫院(現長樂區醫院)婦產科醫生。2011年,產婦陳某在她的值班時段死亡。

2015年,李建雪因醫療事故罪被起訴。公訴機關認為,李建雪在對產後出血病人陳某的診治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應當以醫療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案發展至今,經歷了1次居住地監視,兩家法院、3次庭前會議,4次取保候審,5次延期審理,前後歷時6年。

2017年12月4日,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法院一審對李建雪作出「犯醫療事故罪」的判決。李建雪不服判決,已提出上訴。

2018年1月25日,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院醫學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在北京舉行「從一起典型案例看醫療事故罪相關法律問題」研討會,來自刑事法律、衛生法律、醫院管理、臨床醫學等不同領域的專家、學者40餘人出席了會議。與會專家學者對李建雪案進行了研討。

追問:李建雪醫生案仍有疑點待解

疑點一:有些證據可否作為定案依據

國浩律師(福州)事務所律師、李建雪代理律師王忠強:

起訴書中指控李建雪在值班過程中,未查房了解產婦陳某的病情,是對住院醫師查房巡診對象的錯誤理解,不能成立。經管醫師吳某未及時主動跟蹤或者交代接班醫師查看產婦陳某的檢驗報告單,由此導致的醫療過錯責任應由經管醫師承擔,與值班醫師李建雪無關;省醫學會鑒定中關於產婦陳某存在子癇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症,與宮縮乏力導致產後出血有一定關係的分析意見,並不具有科學性,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另外,起訴書指控,當日23時許對陳某開始輸血後,李建雪兩次離開產房到醫生辦公室。經核實醫院監控視頻,李建雪離開產房到醫生辦公室是為了書寫病程記錄,符合病曆書寫制度,沒有違反診療規範。

北京清華長庚醫院醫政科樊榮:

產婦辦理了住院手續後,擅自離開醫院3天,這3天里醫院沒有人催促她回來,沒有人查看產婦的檢驗結果,這說明長樂市醫院整體的管理有問題。醫院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首診醫生吳某沒有跟進產婦的狀況,沒有對陳某負責。助產士及護士在產前也沒有主動去了解產婦的檢查狀況。由此看來,是整個團隊的過失導致產婦死亡,不能讓李建雪一個人承擔刑事責任。

疑點二:能否認定為醫療事故罪

北京市律師協會醫藥衛生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律師孟慶榮:

根據兩級醫學會的鑒定以及判決書中提到的內容,患者死因可能有以下三種:第一是產後出血性休克致死;第二是伴急性肺動脈肺血栓栓塞導致死亡;第三是嘔吐物窒息死亡。產婦具體的死因還需要通過屍檢來確定。

對於第一種可能性,李建雪對失血性休克的處理是有經驗不足的地方,但並沒有責任性過錯。對於第二、三種可能性,李建雪已經即時實施了搶救,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罪。

北京市律師協會醫藥衛生法律專業委員會律師孫萬軍:

要推翻李建雪犯醫療事故罪,先要了解醫療事故罪的概念。認定醫療事故罪要求當事人存在過錯、造成了損害後果、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就因果關係而言,本案的死亡原因一定要說清楚。刑事案件定罪的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如果存在合理懷疑的話,是不能認定當事人有罪的。

第一,認定李建雪有罪的證據是醫學會的鑒定意見。醫學會鑒定意見的主體是醫院,但是醫院是法人,不等於是醫生個人,醫院的責任不能由本人來承擔,所以用醫學會的鑒定意見做證據不能定個人的罪。

第二,從排除合理懷疑的角度來說,本案中沒有對產婦進行屍檢,因此產婦死因並不能確定。但從產婦死亡前的癥狀來看,產婦可能死於吸入性窒息、肺栓塞或失血性休克。就失血性休克來說,李建雪和二線值班醫生已經積極實施了治療措施,李建雪並不存在過錯。就吸入性窒息、肺栓塞來說,李建雪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並不存在因果關係。因此。不能認定李建雪犯醫療事故罪。

疑點三:程序和法律適用是否有漏洞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車浩:

網上有些人建議取消醫療事故罪。其實,並不是只有我國規定了醫療事故罪,國外也有關於醫療犯罪的規定。在本案中,關於首診醫生吳某的責任,要看刑法上前面人的責任有沒有完全被後者接管。

本案的一個重要細節是:陳某經管醫生吳某,在下班輪休前並未交代接班醫生代為查看陳某的化驗報告,也未繼續跟蹤過問,導致陳某的檢驗結果無人查看。判決書主要是圍繞沒有看化驗單來說的。那麼,不看化驗單是不是屬於嚴重不負責任?關鍵是沒有看化驗單與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應該成為二審關注的重點。

另外,醫學會鑒定意見既不屬於書證也不屬於物證,沒有鑒定人的簽字,不符合法定的證據條件。這是程序上的一個漏洞,二審時也應當關注這一點。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院院長助理、教授王岳:

李建雪案之所以受到社會特別是醫學界的關注,主要是大家認為一審法院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存在問題。

首先,在因果關係的認定上,醫學會的鑒定是依據民事審判的因果關係認定,還是刑事審判的因果關係認定?是否已經排除了其他合理懷疑?其次,本案應當對存在死因爭議的屍體進行屍檢,這不同於民事案件,無需死者家屬同意。雖然屍體冷凍時間很久,但是對於排除上述合理懷疑(例如羊水栓塞或嘔吐物誤吸窒息)是有意義的。不能將不做屍檢而影響事實認定的不利後果,歸於犯罪嫌疑人。

再次,在醫療事故罪認定中,判斷醫務人員注意義務是否應考慮一些違法阻卻事由,例如信賴原則的適用。本案就涉及組織性醫療人員的團隊過錯,以及院內管理方面的過錯,這都應當成為阻卻醫務人員個人刑事責任的考量事由。

文/中國政法大學李若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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