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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媒體一棍子打死就是一種正義?

昨天正如本號刊文的《湯蘭蘭性侵案 該不該深究?》所言,案件引發的全民爭議正在走向司法與媒體矛盾關係爭論的老路,連報道該案件的澎湃新聞記者、新聞爆料人乃至媒體網站的報道動機都開始受到某些人的譴責。

首先回到基本案情:2008年10月3日,正在讀初一的14歲女孩湯蘭蘭向當地警方寫了一封舉報信,信中,湯蘭蘭要求撫養其的「乾爸、乾媽」幫其伸冤,控訴其不滿7歲時即被父親、爺爺、叔叔、姑父、姨夫、老師、村主任、鄉鄰等十餘人強姦或輪姦,歷時長達七年之久。其奶奶、母親知情後,非但沒有阻止,反而為施暴者提供幫助。

2010年10月法院一審判決下達,包括湯蘭蘭父母、親屬在內11名村民以強姦罪、強迫賣淫罪、嫖宿幼女罪等罪名判處刑罰,生父被判處了無期徒刑。但一審宣判後,11名被告人集體上訴,均否認全部犯罪事實,二審法院2012年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後被告人不斷申訴,2014年及2016年,黑龍江省高院及省檢察院曾兩度駁回該案的申訴。

今年1月30日,一篇澎湃新聞的《10年前,14歲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進監獄,然後失蹤了……》,把這起十年前宣判的,十餘名被告申訴了八年之久的舊案推到了公眾面前。

 該不該舊案重提,司法如何處理,網路聲音分成了涇渭分明的兩派。

支持派認為,該案疑點重重:父親、爺爺、叔叔、姑父等強姦自家孩子不合人倫常理,如果屬實堪稱「禽獸」,如果系錯案,堪稱司法悲劇;案件處理存在諸多疑點,如在案件庭審時,多人當場翻供,稱遭到了刑訊逼供、誘供;強姦案中,被告人多為憑口供定案,其中兩人系「零口供」定罪;判決生效後被告人集體申訴多年等等。

反對者則抓住了媒體報道涉嫌泄露未成年人信息,認為,案件經司法機關多次定性,媒體記者與代理律師把矛頭對準了被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為了賺流量、翻案,不惜涉嫌侵害他人隱私權,動機不良。甚至有自媒體喊出了嚴懲報道記者和涉事律師的口號,大有滅其口以儆效尤的聲勢。

其實,這個案件無非兩個可能:一是該案件確是近親犯案,司法機關秉公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時間的檢驗;另外一種可能就是輕信口供,存有瑕疵,可能是冤假錯案。

事件爭議如此之大,將媒體與司法的矛盾關係再次擺到了民眾面前。對於已經生效或者正在申訴、正在審理中的刑事案件,媒體是否有質疑的權利、報道的限度在哪裡?從來都是存有爭議的。

在某些人看來,案件審判就是司法機關的事,媒體報道、民眾熱議就是干擾司法,施加壓力,甚至有違 「非親歷審判者無案件評議權」的其主張。然而事實證明,聶樹斌案、氣槍老太案、販賣玉米案,都是媒體報道後,才引起有權機關注意,案件最終得以公正審理的。

媒體對於司法的評議從來不都是全負面的。於歡二審改判案、分享香蕉致死無責案、電梯勸阻吸煙致死無責案,包括本號轉發的將重病老人抬進鄰居家被砍傷定性正當防衛案,經媒體報道後,法院的公正審理獲得了民眾的一致肯定,法律、司法的形象在民眾的熱議中嶙然而起。

記得於歡一審判決引發軒然大波後,央級媒體發出了《珍惜司法與民意的良性互動》的文章;今年1月25日,最高院周強院長在傳媒專家座談會上,提出要「自覺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監督,構建司法與傳媒良性互動格局,促進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可見,媒體監督有其存在的合理價值。

隨著自媒體時代的到來,不排除某些人藉助媒體達到歪曲引導民眾的目的,而一次次的爭議,民眾對於媒體觀點,也是越來越成熟。在「湯蘭蘭性侵案」中,媒體報道動機、報道的方式受到質疑,正是這種成熟的表現。另一方面,媒體的作用從來就是拋出話題,引發關注熱議為目的,而背後的真相、案件的定性,從來都是有權機關的職責。

能不能就因為媒體報道中的瑕疵,媒體人報道中存有的功利心理,給被害人帶來的舊案重提的傷害,就否認媒體監督帶給民眾發聲救濟的這一渠道,否認媒體報道個案錯誤進而推動的司法糾錯、法治進程?

記得有張統計表,列明近年來冤假錯案糾錯來源,其中大部分是來自媒體報道吧。媒體報道自身需要的爆炸性、吸睛度,記者和律師報道報道案件的功利心,本不可避免,能因為這種功利心就廢止了這一監督渠道?要知道,只存在一種聲音的社會,是什麼樣的社會?

如果媒體沒有了提出異議的發聲力量,還有其存在的價值嗎?司法有義務避免媒體干擾,但媒體沒有義務、也不該因為害怕「干擾」司法而主動停止發聲;司法有義務引導輿論走向合理的法治軌道,而不是因噎廢食,一棍子打死媒體吧。

但願那些主張媒體對案件閉口的媒體人們,沒有遭受到、未來也不會遇到投訴無門,向社會求助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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