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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全家性侵的湯蘭蘭,憑什麼就不能「失聯」?

作者:木舒

在媒體發達的今天,好像悄然興起了一種新型的「斷案」方式,那就是「網路判案」。越來越多的人訴諸媒體來為自己維權。

2018年的1月30號。澎湃新聞發表了一篇文章,標題叫做:《尋找湯蘭蘭:少女稱遭親友性侵,11人入獄多年其人「失聯」》

簡單的梳理一下這個案件。

2008年10月,正在讀初一的14歲女孩湯蘭蘭,給黑龍江省大連池市龍鎮警方寫了一篇舉報信。在舉報信里,她稱從7歲開始就被父親、爺爺、叔叔、姑父、老師、村主任、鄉鄰等十幾人強姦、輪姦,時間長達七年之久

「從我母親打工走開始,我父親就開始強姦我…」

「大姑父說反正我父親都這樣,也不差他一個…」

「我奶給我脫衣服,我不脫我奶打我…」

在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中,湯蘭蘭指控,她7歲時第一次被父親強姦,兩人的性關係一直保持到她14歲。這7年間,湯蘭蘭曾4次在家中被3至5人輪姦,情節均為聚眾看黃色錄像後模仿,參與者有其父親、姑父、村主任及其他兩名村民。此外,判決書認定,湯蘭蘭還曾被其姨夫及小學班主任性侵。

聽起來是不是很匪夷所思,連電影都不敢這麼拍。

但當時10月月底,三天內村裡就有16人被抓。經過四年的調查,經司法鑒定少女有「多次性行為、不排除妊娠後流產引產史。在一審後被告上訴又再次被最高院駁回維持原判。

2012年12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該案二審裁定,11名被告人全部獲刑。9人被判強姦罪,1人被判嫖宿幼女罪,湯繼海夫妻還被判強迫賣淫罪。湯繼海數罪併罰,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他10人獲刑5至15年不等。有兩位被告甚至是「零口供定罪」(這就說明其他證據足以印證事實,根本不需要口供佐證)

可是在澎湃新聞的報道中,卻存在著很多「疑點」

1、有被告寧願捨棄減刑,也要堅決申訴

2、事情過去了這麼多年,涉案人員家屬還在不斷申訴

3、卷宗里有兩張B超單,一張顯示懷孕,一張顯示沒懷孕

4、判決書顯示,偵查期間有9名被告人供述了犯罪事實。可而庭審時,多名被告人當庭翻供,稱遭到了刑訊逼供、誘供。可偵查人員予以否定。

看完這件新聞報道讓我覺得細思極恐。

如果湯蘭蘭說的是事實,那多恐怖?一個還沒滿10歲的孩子,居然就遭受這麼多成年人的性侵,這簡直比《熔爐》《素媛》加起來還要恐怖。

而如果湯蘭蘭真的是誣告,那也一樣的恐怖。一己之力把自己周圍幾乎所有的人全送進了監獄,簡直就是中國版的《狩獵》進階版。

究竟案件的真相到底是什麼,我不敢妄言。最新信息,最高院已經約見了當年的律師進行調查,我想很快就會給我們一個最終的答案。但是在事情真相未明了之前,我寧願相信的是官方判定而不是媒體爆出的犯罪者的一方之詞。

但案件本身並不是掀起又一次網路浪潮的主因。這次惹惱了大眾的是幾家媒體

澎湃新聞、新京報幾家媒體所寫出的評論,通篇讀下來給人的感覺像是咬定了湯蘭蘭是污衊,公檢法失職誤判,冤枉了十幾位好人。他們並沒有真正的站在中立的角度去報道這件事。

而最最最惹怒網友的是,媒體居然曝光了湯蘭蘭的戶籍信息,以此來強逼著湯蘭蘭趕快出現!

2017年,湯蘭蘭的母親萬秀玲出獄,她想找到自己的女兒,還原當年真相,可是卻發現女兒卻從戶口本上「人間蒸發」了。

於是澎湃的記者跟著萬秀玲根據身份證號去找尋湯蘭蘭。1月份的時候,他們終於通過身份證號的檢索找到了湯蘭蘭,可是卻發現,湯蘭蘭已經改名了!

而且她不僅改名了,戶口也從農業戶變成了城鎮戶口,地址也遷了,現在是個人獨立一戶。當地的警方還說「這是戶政科特批的」。

可沒想到的是媒體居然直接爆出了一張湯蘭蘭的現在的戶籍詳細資料,只在身份證號等關鍵內容上部分打了碼!個人基本信息幾乎等同於曝光!(我另行處理了圖片,已將所有信息都打了碼)

在澎湃新聞的最後他寫到:「他們等待著湯蘭蘭的出現。而湯玉(湯蘭蘭)去哪了呢?」

而在新京報的標題直接寫到:「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這麼『失聯』著」。

所以這就是你們在媒體上曝光別人個人信息的理由?

以正義、真相等借口把一個可能真的遭受過這麼嚴重傷害的人再次的從平靜的生活中拖出來,你就那麼堅信湯蘭蘭是誣告?如果事情真相就是湯蘭蘭遭受到侵害,那你幫兇手找到了受害人,這不等同於二次傷害?

況且,湯蘭蘭憑什麼就不能這麼失聯?

按照他們的說法,事件另有真相,可是在沒有新的反轉之前,最該相信的不該是犯罪的人的一面之詞,我寧願相信當年法院的判決結果。

按照法院的判定結果,一個遭受過幾乎全家侵害的女孩,警方幫著她離開這個恐怖的地方,換名字,改戶口,重新試著遺忘過去開始全新的生活,有什麼錯?難道就一定還要苦守著這樣的家庭,一輩子活在別人指指點點中才滿意?

就此失聯又有什麼錯?憑什麼就不行?

退一萬步說,就算現在要尋找所謂的真相,就算真的是判錯了。那你可以按照法律法規去申訴,尋求改判維護自己的權利,到時自然會有相關職能部門的人員去替你找湯蘭蘭。

可他們直接跳過這些,透過媒體大張旗鼓的去宣揚不知真假的「事實」,曝光被害人信息去逼著她出來,而媒體還自覺「正義」地推波助瀾。

細細想想,如果真相是湯蘭蘭誣告,那相關的人員自然該受到懲罰,可如果真相就是湯蘭蘭沒說謊呢?

湯蘭蘭得罪了多少人,而現在這些人很多都已經刑滿釋放,如果他們通過媒體找湯蘭蘭,為的根本不是什麼揭開真相,而只是想要報復呢?

到那個時候,替他們找湯蘭蘭的媒體,是不是就是幫凶?

如果開了這個先例,真的找到了湯蘭蘭。細想以後,如果監獄裡的罪犯出獄後都以所謂的「冤枉」去尋找被害人,你可以保證這個事件里的人是為了真相,那其它的呢?每一個犯罪者你都信,那麼多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基本人身安全又誰來保護?

我支持找尋真相,但絕不支持這樣以曝光隱私來找人。更不該是由你來找人。

湯蘭蘭有權「失聯」,難道就為了還原你口中所謂的真相,你就要把受害人逼到大眾的面前,把自己曾經的傷害全部公布與眾跟你對峙你才滿意?

別自以為正義的說幫助了,真的,不需要。

本 文 為【 活好 LOHAS 】特 約 稿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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