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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會原理(36)

原標題:文明社會原理(36)


第三節 文明社會的風俗


我們再來看一下文明社會的風俗習慣與原始社會的風俗習慣有何不同。雖然文明社會和原始社會同樣具有著風俗習慣這個社會系統,但這兩種社會的風俗習慣系統卻有著本質的區別。這種區別首先表現在兩種風俗的具體規則有不同之處。例如,原始風俗的最高原則是「遵循先例」,而文明風俗的最高原則,在文明社會分工可變的強大影響下,變成了「世移俗易」。除此之外,許多其它規則也有變化(詳後)。其次,原始風俗和文明風俗還有巨大的不同,這種不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在原始社會中,一個人終其一生都在受著風俗習慣系統的強大影響,並且唯一只受這一個系統的影響(原始社會中沒有其它的社會工具系統);而在文明社會中,一個人在成年之前僅受或主要受風俗習慣系統的影響和制約,但在他長大成人之後,他就不僅僅受風俗習慣系統的影響,他的行為舉止還要受到另三種社會工具系統力量的制約和作用(在第二章的討論中,為了簡便,我們曾把風俗習慣對人的心理的影響與理念系統對人的心理的影響合併為一種力量)。或者換句話說,在原始社會中,風俗習慣對一個人有絕對的權威,對他的一生有決定性的影響;而在文明社會中,風俗習慣對一個人僅有相對的權威,對他的一生雖有重要的影響,但並不具有絕對性的影響。

原始社會和文明社會的風俗習慣的另一個不同是,在原始社會中,風俗習慣是十分純粹的,裡面沒有明顯的理性因素(邏輯推理)在內。也就是說,在一個原始社會中,不同的、具體的風俗習慣準則大都是彼此獨立的,相互之間沒有必然的、明顯的邏輯因果關係或邏輯統屬關係,且都是「古來如此」。而在文明社會中,雖然一個人在成年之前僅受其父母所施加的風俗習慣的影響,但由於其父母已是長期生活在文明社會中,處於文明社會所具有的三大社會工具系統的制約影響之下,或其本人就是三大系統中某個系統的成員,因此其父母的行為規範裡面已經攙雜進了或多或少的行政系統規則、市場系統規則和理念系統的信條,他們在規訓自己的孩子時,不自覺中也會把這三大系統的基本規則觀念連帶進去。換句話說,文明社會中的少年兒童從小所面對的風俗習慣系統之中,已或多或少地帶有一定的三大社會系統的規則觀念在裡面。也可以這麼說,文明社會的風俗習慣中已多多少少帶有了一些理性的因素(三大社會系統各自的不同規則系列中有著內在的邏輯派生關係),而原始社會的風俗習慣則無。總之,原始社會風俗習慣的來源僅僅是人們在應對各種偶然具體事件中所累積起來的經驗教訓,而文明社會風俗習慣的來源則有兩個,一個是經驗積累,另一個是三大工具系統的規則體系。這也就是原始社會的風俗習慣與文明社會的風俗習慣之間的本質不同。


當然,原始社會的風俗與文明社會的風俗還有其它許多的不同。例如,就風俗的具體內容來看,一般來說,在原始社會的風俗中往往還殘存著大量的動物界中所通行的一些法則,而在文明社會中,尤其在文明社會完全成熟之後,這些動物界的法則基本上已經大大減弱甚至完全消失了。例如來自動物界弱肉強食法則的奴隸制,在原始社會始終大量存在,在早期文明社會中也大量存在(希臘、羅馬),但在成長中的文明社會中逐漸開始減少,而在成熟的文明社會中則基本消失了(無論是來自於戰敗俘虜的奴隸制,還是來源於債務的奴隸制均是如此),原因就在於這些法則和文明社會中的三大系統的某一條或某一些法則產生衝突。再比如,原始風俗中的「遵循先例」是絕對的,鐵板一塊的,而在文明社會中,由於受到行政定律「命令可變」的長期影響,遵循先例就演化成了「遵從經驗」。如果經驗證明遵循先例總是失敗,那麼人們就會放棄先例而按照新的經驗教訓的提示去嘗試新事物。並且,長期發展下去,這種「勇於放棄先例」本身也會成為新的風俗而被後人繼承,就像日本歷史所表明的那樣(日本先是放棄自己的先例學中國,後又放棄中國的先例學西方,以致形成了一種勇於放棄先例的風俗)。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我們說文明社會的風俗習慣中已融入了三大社會系統的規則系列,但這並不是說所有的、現行的三大社會工具系統的規則都會進入風俗習慣,而是說,只有那些已經有了較長的存在時間(如四代人以上,詳後),且已經完全成熟了的、經過了考驗的最基本的三大系統規則才能進入風俗習慣。而那些時間不長,還不成熟,正在摸索試用中的較新的派生規則均不能馬上進入風俗習慣。打個比方來說,如果文明社會的三大規則系列在現實生活中已經發展到了十步的話,那麼能夠進入風俗習慣的規則系列充其量只能有兩三步、三四步。


下面,我們把文明社會風俗系統的律則圖示如下:

世移俗易(公律)

遵從三大系統的公律

參照慣例

遵從三大系統的定律

尊重長輩;順其自然

遵從三大系統的法則

先到先得;輪換派位

遵從三大系統的基本規則

排隊決定;抽籤決定

從上面的圖示中我們可以看出,原始風俗規則系列中的「平均分配」、「遵從長者」、「神裁法」、「同態復仇」等等,均已在文明社會的風俗規則系統中消失了。原因就在於,這些舊的風俗規則在本質上與三大社會系統中的規則系統(「等級制」、「階級制」、「服從共同意志」、「接受檢驗」、「自願交換」等等)是相互矛盾的,從而被後者逐步取代了。與之相對照的是,原始風俗中的「遵循先例」、「先到先得」、「輪換派位」、「排隊決定」、「抽籤決定」等,卻在文明社會的風俗中部分得以保留。原因就在於,在許多三大社會工具的系列規則無法覆蓋的領域中,還得要靠這些規則來維持秩序。當然,不用說,這些保留下來的原始風俗,其精神實質已經有了一些變化,去掉的是與三大系統相矛盾的部分,保留下來的都是與三大規則系列的精神實質相互兼容的部分。比如,「遵循先例」在原始社會中是指一切均要遵循先例,而在文明社會中則是指,在有行政命令時、或有合同契約時、或能以理服人時,就服從命令、遵守合同、服從道理,只有在既無行政命令,也無合同約束,又講不出什麼道理的情況下(或講明道理的成本過高),大家才去「參照慣例」。可見,文明風俗中的「參照慣例」與原始風俗中的「遵循先例」是有著本質的不同的。推而廣之,原始風俗中的「先到先得」、「輪換派位」、「抽籤決定」、「排隊決定」等等,凡是在文明風俗中得以保留下來的部分,也均是如此。


另外,從上面文明社會風俗的圖示中我們可以看出,三大社會系統中不同層次的規則,也相應居於風俗規則系列中的不同層次。也就是說,在三大工具中影響大的規則,在風俗系統中也居於影響較大的地位,在三大工具中影響較小的規則,在風俗系統中也居於影響較小的地位。這裡的道理不難理解,例如,拿行政系統來說,「服從命令聽指揮」這個最基本的原則是相對最容易理解並最容易在全體人員之中達成共識的,因此它進入風俗系統的時間要早得多。而兩條「命令可以改變」和「命令必須明確」的行政定律要達成共識相對就困難得多,且這兩條定律之間本身就是相互對立、矛盾的。因此,對這兩條定律最終達成共識並同時進入風俗習慣的時間就要晚得多。同理,兩條行政法則進入風俗的時間就要更晚,且在實際生活中,對其產生歧義的可能性也最大。(例如不同等級之間的物質差別定在多大為適當?)


最後需說明的是,儘管在文明風俗系統的第二規則系列之中也存在著許多相互對立、相互矛盾的定律、法則等,但這種矛盾和對立和原始風俗中各種不同的行為準則之間的矛盾和對立有著本質上的不同,前者屬於在第一均衡原理控制下的辯證的對立統一,而後者則屬於純粹的因偶然因素導致的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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