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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女性捲入犯罪案件,官府能給哪些「優待」?

古代普遍存在「男尊女卑」的意識,尤其是到了禮教發展的頂峰時期清朝,女性地位更低。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女性一旦涉嫌違法犯罪,是不是將會受到更殘酷的對待呢?

根據清朝的律例來看,涉案女性不但不會受到殘酷對待,相比男性而言,還有各種制度保證她們受到「優待」,盡量減輕懲罰力度。

清朝女性捲入犯罪案件,官府能給哪些「優待」?

晚清上海小腳女子。

如果不是犯下類似「十惡」這樣的嚴重罪行,女性一般都會在案件中得到寬大處理。

官府在審理案件時,對相關女性採取「抱告」制度,即需要審問女性的,不讓女性到公堂,而讓其父兄、丈夫等家中男人出面。

汪輝祖所著《官經》「辦案篇」中特別說道:「提人不可不慎,故已事涉婦女,尤應詳審,非萬不得已,斷斷不宜輕傳對簿。」

清朝女性捲入犯罪案件,官府能給哪些「優待」?

晚清北京女性。

官府這麼做,一是擔心「無知婦女」到公堂上胡言亂語、撒潑耍橫,二是基於「婦女顏面最宜珍惜」的考慮。

被定罪之後,犯案婦女面臨著刑罰,實際上,她們絕大部分人也無須真正去坐牢、流放等等,因為有「收贖」制度,也就是說,只要出少量的銀兩,就可以抵消刑罰。

《大清律例》明確規定:「婦人有犯奸、盜、不孝者,各依律決罰。其餘有犯笞、杖,並徒、流、充軍、雜犯死罪、該決杖一百者,與命婦官員正妻俱准納贖。」

清朝女性捲入犯罪案件,官府能給哪些「優待」?

晚清被判處枷號刑的女性。

「收贖」的價格高不高呢?根據清律的規定來看,並不算離譜,「笞一十,贖銀一錢,每一等加一錢,至杖一百,贖銀一兩」,「杖六十、徒一年者,贖銀一兩七分五厘;杖一百、流二千里者,贖銀一兩三錢」。

如果確有婦女無力收贖或者被判了不得收贖的刑罰,在執行時,也是有很多照顧。犯私鹽、私茶等罪行情況下,可由家中男子,如丈夫、兒子來代替受罰。婦女被施杖刑的,「奸罪去衣,惡其無恥也;餘罪單衣,尤有矜憫之意也」。

清朝女性捲入犯罪案件,官府能給哪些「優待」?

晚清女性。

孕婦犯罪同樣有「優待」條件,《大清律例》:「若婦人懷孕,犯罪應拷決者,依上保管,皆待產後百日拷決。」如此等等。

清朝婦女與社會接觸不多,過著「大門不出二門不邁」的生活,犯罪的數量遠遠低於男性。那些少量的婦女被審判之後,官府出於其弱勢地位以及維護名聲等考慮,一般都交由親屬管教,真正執行刑罰的很少很少。清朝是這個樣子,此前的朝代也大體相似。

參考資料:艾晶《包容與赦宥:清末民初對女性犯罪的寬宥研究》,《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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