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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赦人之過 不求全責備

導讀

《春秋》儘管有決獄斷案之妙用,卻與文吏之舞文弄法、務求嚴苛有著本質不同,《春秋》在對歷史人物評價時主張「原情定罪」、「赦人之罪」,在講合法合禮的同時,也注重合情合理。

所以董仲舒在總結《春秋》義旨之時,曆數楚靈王、晉厲公、魯庄公等「上奢侈,刑又急,皆不內恕,求備於人」而導致或不得善終,或身後國亂之後,指出「《春秋》緣人情,赦小過」,並指出這是經中的「君子辭」,所謂「孔子明得失,見成敗,疾時世之不仁,失王道之體,故因行事,赦小過」。

在「許止弒君」這件事上,就體現出了《春秋》赦人之過,不求全責備的意思。許悼公患有瘧疾,世子止進葯,結果悼公飲葯之後暴卒。在過失殺父後,許止沒有繼承君位,而是讓給了兄弟,一年後悲傷去世。《春秋》在權衡此事時,認為許止並無弒君之心,他的罪過在於進葯時沒有嘗葯,所在秉筆直書記載「許止弒君」的同時,也原情定罪,在另外一個地方寫到「葬許悼公」,沒有按照通常的弒君之例書寫,算是赦免了許止。根據董仲舒的看法,在評價「趙盾弒君」時,《春秋》也秉持了這種風格。

《春秋》「赦人之罪」是在深明人無完人、金無足赤這一道理之後的深刻之見。其實《詩經》中《伐柯》篇講得也是這個道理,所謂「伐柯伐柯,其則不遠」。宋儒朱熹從義理的角度對這句詩進行了解釋:「『執柯以伐柯』,不用更別去討法則,只那手中所執者便是則。然『執柯以伐柯,睨而視之,猶以為遠』。若此個道理,人人具有,才要做底便是,初無彼此之別。」就是說,人性本善,為人人所具有,有的人有過錯、有不足,不是其性本惡,而是由於被物慾所染,漸漸遠離了其所固有之善。

因此,人改過遷善靠的不是別人強制和灌輸,而是依靠自己內心所固有靈明的覺醒;教育因而也不是外在的,而是根植於人的本心。就個人修養來說,也不是拿別人的道理規範自己,而是自己天命之性;就用人之道來說,也不應苛責別人,正如《大學》論「絜矩之道」所言的「所惡於上,毋以使下,所惡於下,毋以事上;所惡於前,毋以先後;所惡於後,毋以從前;所惡於右,毋以交於左;所惡於左,毋以交於右」。

地理大發現後幾百年以來的國際體系盛行叢林法則,霸道橫行,王道不足,力量最強大的國家憑著一時氣力的充足,奉行雙重標準,西方中心主義盛行,同樣的事情在別人身上就是十惡不赦的,到了自己身上就是纖芥之疾,甚至是優越性的展示。這種思維挾著幾百年來西方世界的堅船利炮,蔓延到全球,也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人與人相處的原則,進而導致溫情和敬意缺乏,人際關係有趨於叢林化、野蠻化的危險。

當下,很多人反「有諸己而後求諸人,無諸己而後非諸人」之道而行之,重視所得甚於付出,苛求別人勝過嚴於律己,每一個人都希望子女孝順懂事,但很少有人時時刻刻去問自己對父母是否盡了孝道;每一個人都希望朋友仗義,卻不問自己是否做得不足之處。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春秋》赦人之過,不求全責備,不論對我們與人相處,還是用人都有著巨大的啟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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