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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瓷房子」借貸風波:主人稱被要求空白紙上籤章

圍繞天津「瓷房子」的借貸糾紛,暴露出小額貸款市場在借貸合同的簽訂、管理以及糾紛解決機制上的薄弱環節,也為更多涉足小額貸款的人敲響了警鐘...

文《法人》記者 張會甫

元旦剛過不久,央視的一篇新聞在微信中熱傳,標題是《借5萬「滾」成572萬 千萬別被這種貸款「套路」了》。新聞中說,上海的一個年輕人落入了「套路貸」的陷阱,他從小額貸款公司借了5萬塊,兩年時間利滾利變成了572萬元,還賠上了自己和父母的住房。

這樣的案例近年來經常見諸媒體,例如《兩萬元的貸款,要用上海的房產去還》、《上海首例以犯罪集團定性提起公訴的「套路貸」案件獲判》等等。

「瓷房子」深陷「小貸」旋渦

被媒體曝光的「套路貸」手法都差不多:先花言巧語「忽悠」個人或者企業來借錢,然後利用客戶急於用錢的心理,與其簽訂借款合同。合同裡面暗藏兩個「坑」:一是利率畸高,二是客戶實際借到手的錢低於合同中標明的數額(也有先足額貸款給客戶,馬上又以各種名目扣回一部分的)。等合同到期時如果客戶未按照借款合同紙面數目還款,即被指控「違約」。值得一提的是,非法「小貸」通常與本地某些人物關係不錯,一場官司打下來,因為借款合同上面白紙黑字寫著借款數額,再加上非法「小貸」早就做足了「功課」,客戶幾無勝算,輕則折損錢財,重則財產被洗劫一空。

戲法人人會變,各有奧妙不同。跟古玩瓷器打了大半輩子交道的天津名人張連志,遭遇的卻是另外一種套路。

不是古玩圈兒的人,知道張連志大名的不多,但是參觀或者聽說過天津「瓷房子」的可不少。張連志是天津粵唯鮮文化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唯鮮」)的法定代表人,「瓷房子」的產權就在「粵唯鮮」名下。

已有上百年歷史的「瓷房子」原為近代外交家黃榮良的故居,緊鄰張學良在天津的故居。該房被天津古玩收藏家張連志於2002年斥巨資購得。當年,看著這座風雨飄搖、年久失修的法式建築,酷愛瓷文化的張連志突發奇想:能否用自己畢生鑽研和收集的古瓷片為材料修繕裝飾樓內外,讓飽含中華文化元素的古瓷同這座身世不凡的建築物緊密結合,長留史冊?於是,他苦心孤詣、傾其所有,用一年時間打造出一座驚世駭俗的「瓷房子」。

「7億多枚古瓷片,13000多隻古瓷瓶和古瓷碗,500多個瓷貓枕,300多尊石獅子,1尊清代琉璃獅子,300多尊佛造像,12尊小瓷人,1尊石象,幾百件明清時期傢具……」不少有關「瓷房子」的新聞報道里都列舉出這些數據,以表達它文物藝術價值的珍貴和裝修工程的浩大。

如今,這件別具一格的建築藝術品已經成為當地著名景點,旅遊旺季,會有成千上萬的遊客慕名前來觀光遊覽。彼時,天津市和平區赤峰道64號門前人頭攢動,蔚為大觀。

津門古玩收藏家用古瓷裝修出一棟古意盎然的「瓷房子」,本是古玩界的一樁美談。孰料,人心不古,張連志遨遊「瓷海」如魚得水,卻在「商海」遭受滅頂之災。由於資金壓力,他一步走錯,貿然向小貸公司借款,又因缺乏法律知識和風險防範意識,導致「粵唯鮮」陷入法律紛爭,他自己也遭受了四十餘天的囹圄之災,被張連志視為至寶的「瓷房子」更可能易手他人。

呼來喚去的24份合同

裝修「瓷房子」是個既費力又花錢的工程,問世後供遊人參觀,需要加強安全防護和文物保養,用到錢的地方也 很多,所以到了2012年7月,張連志和「粵唯鮮」的流動資金緊張起來。那時小微企業很難從銀行貸到款,張連志只好轉而求其次——向小額貸款公司借。

那時張連志還不知道此舉的兇險。

2013年8月8日,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天津鑫澤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澤公司」)起訴「粵唯鮮」、張連志系列借款合同糾紛案,一共20起。東麗區法院立案後查明,「鑫澤公司」與「粵唯鮮」、張連志本人共簽訂20份借款合同,每份合同的借款數額為500萬元,共計借款1億元。合同簽訂後,「鑫澤公司」依據「粵唯鮮」的確認函,將借款1億元分別匯入「粵唯鮮」指定賬戶,後因「粵唯鮮」未按時還款,故成訟。

4天,案結。東麗區人民法院作出2份民事調解書,其內容除約定的還款日期外,其他部分完全相同,均稱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粵唯鮮」分別償還「鑫澤公司」貸款5000萬元,共計1億元;並且分別負擔案件受理費、保全費284000元,共計568000元。張連志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張連志堅持認為,「粵唯鮮」收到的「鑫澤公司」貸款遠遠不足1億元,並稱上述2份民事調解書是東麗區法院在沒有按照正常程序審理20起案件的情況下作出的,所以他和「粵唯鮮」不能履行調解書中的還款義務。為此,2016年7月7日至8月17日,東麗區人民法院兩次以拒不履行法院文書、一次以拒不申報財產為由對其連續拘留四十餘天。

從東麗區拘留所里出來之後,張連志開始向有關部門申訴。隨著案情的披露,「小貸」公司輾轉騰挪的一些細節逐漸揭開。

《法人》記者了解到,事實並非像以前說的——「法院立案後查明,雙方共簽訂20份借款合同,每份合同的借款數額為500萬元,共計借款1億元」,實際上涉及「粵唯鮮」和「鑫澤公司」糾紛一共有22份借款合同,總借款額為2億元人民幣,另外還有兩份從屬的抵押合同,共計24份合同。

按照合同上所寫的時間順序,這24份合同簽訂的情況如下:

2012年7月22日,雙方共簽了借款合同10份,均無合同編號;每份借款金額為500萬元,借款期限11個月(至2013年6月),月利率3%;這10份合同內容完全相同,落款處有借款人「粵唯鮮」的公章和張連志簽字,出借人有「鑫澤公司」公章,無簽名。(為行文方便,以下稱這10份合同為「借款500A」。)

2012年7月23日,雙方簽訂借款合同1份,合同編號為「鑫字20120723號」;借款金額為5000萬元,借款期限6個月(至2013年1月),每月結息,月利率2%;,落款處有借款人「粵唯鮮」的公章和張連志私章,有出借人「鑫澤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辛建生私章。(為行文方便,以下稱該合同為「借款5000A」。)

2012年7月23日,雙方簽訂抵押合同1份,合同編號為「鑫字20120723號」;《抵押財產單》記載抵押物為房地產,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區赤峰道64號;抵押額和抵押期限與主合同「借款5000A」相同;落款處有抵押人「粵唯鮮」的公章和張連志私章,有抵押權人「鑫澤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辛建生私章。(為行文方便,以下稱該合同為「抵押5000A」。)

2012年10月17日,雙方共簽了借款合同10份,均無合同編號;每份借款金額為500萬元,借款期限8個月(至2013年6月),月利率3%;這10份合同內容完全相同,落款處有借款人「粵唯鮮」的公章和張連志簽字,出借人有「鑫澤公司」公章,無簽名。(為行文方便,以下稱這10份合同為「借款500B」。)

2012年10月17日,雙方簽訂借款合同1份,合同編號為「XZ1017」;借款金額為5000萬元,借款期限3個月(至2013年1月),每月結息,月利率2%;,落款處有借款人「粵唯鮮」的公章和張連志私章,有出借人「鑫澤公司」公章和委託代理人趙書清簽名。(為行文方便,以下稱該合同為「借款5000B」。)

2012年10月17日,雙方簽訂抵押擔保合同1份,合同編號為「XZDY1017」;《房地產抵押物清單》記載抵押物坐落天津市和平區赤峰道64號;抵押額和抵押期限與主合同「借款5000B」相同;落款處有抵押人「粵唯鮮」的公章,無簽名,有抵押權人「鑫澤公司」公章和委託代理人趙書清簽名。(為行文方便,以下稱該合同為「抵押5000B」。)

從以上羅列的合同可以看出,以高度趨同為標準,張連志和「鑫澤公司」簽的借款合同可分為兩組,「借款500A」與「借款500B」為一組,共20份,標的總計1億元,這組合同都沒有相對應的抵押合同;「借款5000A」與「借款5000B」為另一組,只有兩份,標的總計也是1億元,分別對應相應的抵押合同。

鑒於雙方都聲稱借款爭議總額為1億元,故可以認為兩組合同中必有一組是為了達到某種目的重複簽訂的,究竟是哪一組呢?

研究過這些合同的一位專業人士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從紙面上看,20份各500萬元的借款合同每份全文大約600多字,僅有4條條款,文字簡單,格式也顯得不夠規範。還有一個疑問就是,雖然「借款500A」和「借款500B」合同標註簽訂的時間間隔接近3個月,但是從列印、蓋章到張連志簽名筆跡,可以看出為一氣呵成,也就是說,這20份合同很像是在同一個時間段里完成的。並且,這20份合同沒有相對應的抵押合同。因此基本可以判斷,「借款500A」和「借款500B」合同都存在倒簽時間一次性完成的可能性。「當然,是否倒簽、是否一次性完成還有待最終的技術鑒定,這個在技術上沒有障礙。」這位專業人士說。

「鑫澤公司」現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王嘉臣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他並不避諱承認存在重複簽訂合同的問題。他做出的解釋是,簽訂500萬元借款合同在先,簽訂5000萬元借款合同在後,這麼做是為了方便進行不動產他項權登記。

王嘉臣的這個說法遭到了張連志的反駁。張連志認為,這個說法不能解釋時差近3個月的「借款500A」與「借款500B」合同為什麼會高度趨同。

照王嘉臣的說法,「鑫澤公司」辦理他項權登記時使用5000萬元的借款合同,而後來到法院起訴時卻使用500萬元的借款合同。這其實就是「小貸」的一個套路:為了達到自己的某種目的,借款合同成了橡皮泥一樣的東西,可以任意拆分、合併甚至倒簽。

張連志在一份材料里解釋了為什麼會出現重複簽訂借款合同和倒簽時間的問題,他在材料中寫道:2012年7月23日,我安排「粵唯鮮」工作人員配合單、崔二人(「鑫澤公司」工作人員)到和平區產權處辦理貸款抵押登記手續,當場簽訂以粵唯鮮為借款人,借款本金5000萬元、月利率為2%、借款期限為2012年7月23日至2013年1月23日的借款合同以及用赤峰道64號房產作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2013年7月份左右,辛建生找來鄭某某(法官),約我在河西區璞御餐廳見面。酒桌上,鄭提出由我出面控告單某、崔某某,但需要補簽20份借款合同及相應的材料做證據。出於對人民法院法官的偏信,我便在辛、鄭事先準備好的20份空白借款合同及空白A4紙上籤章。

張連志想要表達的意思是,他被人忽悠了。他倒簽合同的目的本來是為了配合辛建生控告經常給「鑫澤公司」製造麻煩的單、崔二人,結果辛卻利用倒簽的合同在東麗區法院起訴「粵唯鮮」。

張連志反映的情況目前沒有得到其他信息渠道的證實,東麗區法院也並不認可。

兩份匯款確認函的虛和實

記者調查發現,另一組「借款5000A」與「借款5000B」合同,所用文本不同,條款相對完備,格式比較規範,參與簽訂合同的人員不完全相同,蓋章和簽名不同,說明這兩份合同的簽訂時間有一段間隔,不存在時間倒簽的問題。這兩份合同還有相對應的抵押合同,且在不動產管理部門做了登記。從形式上看,這兩筆貸款合同的簽訂沒有什麼問題。

「問題出在合同的履行上。」張連志說。

天津東麗區法院在介紹本案的新聞通稿里有這樣一段描述:「經查本案打款記錄載明,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後,首先鑫澤公司於2012年7月25日向粵唯鮮公司賬戶匯入500萬元;被告張連志出具確認函,明確要求將款項打入到林更和白金楠賬戶。後鑫澤公司工作人員趙書清分別於2012年7月25日分5筆向張連志指定的收款人白金楠賬戶匯入4500萬元,於2012年10月19日向張連志指定的另一收款人林更賬戶匯入3000萬元,;鑫澤公司另一工作人員劉瑞萍於2012年10月19日向林更賬戶匯入2000萬元,上述匯款共計人民幣1億元。」

新聞通稿里稱「被告張連志出具確認函,明確要求將款項打入到林更和白金楠賬戶」,而張連志並不承認自己發出過向林更賬戶匯款的確認函。

張連志表示,把兩份確認函擺在一起,不用費力就能看出很明顯的差別。白金楠賬戶確認函上的單位名稱和貸款金額系手寫填入,底下的日期也是手寫填入;而林更賬戶確認函則全部為列印文字,一個手寫的字都沒有。這份確認函沒有註明日期,甚至連日期中的「年」字也省略了,格式根本不正規。

張連志稱,林更賬戶、銀行卡、網銀密保都控制在鑫澤公司工作人員顧某(單某之妻)的手裡。2012年10月17日,單某與瓷房子公司出納員林更籤訂了5000萬元貸款合同(借款5000B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5000B合同),還做了抵押登記手續;第二天,單某之妻顧某與林更到中信銀行以林更的名義開設賬戶,辦理了銀行卡,以「幫公司走流水」為由當場取走該銀行卡和網銀密保,實際控制該銀行卡。

「張連志後來指控單某、崔某某等人涉嫌詐騙(挪用)並非毫無道理。因為鑫澤公司依據(借款5000B合同)和涉嫌偽造的林更賬戶確認函,將5000萬元貸款打入林更賬戶後,款項可以被鑫澤公司一些人從林更賬戶轉借給其他客戶使用,從中非法牟利。」有知情人分析。

張連志的律師調取的證據印證了上述分析的可能性。律師查證銀行卡交易明細單顯示:2012年10月24日,從林更中信銀行的賬戶轉給天津賽締德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締德公司)1800萬元;2012年11月7日,賽締德公司委託其下游公司天津良森建材有限公司向鑫澤公司指定的還款賬戶(趙書清賬戶)還款1522萬元。

賽締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證明,賽締德公司曾於2012年10月23日,向鑫澤公司借款1800萬,出借人是鑫澤公司,爾後,賽締德公司將上述借款悉數還到了鑫澤公司的員工趙書清的賬戶,還表示,上述借款還款的行為與林更、張連志和「粵唯鮮」均無任何關係。

「可見,第二筆5000萬貸款,並沒有全部被『粵唯鮮』使用,但是『粵唯鮮』卻被鑫澤公司以欠債1億元起訴索償,豈不冤哉?」張連志欲哭無淚。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於2017年9月27日在發給張連志的一份投訴答覆中稱,經核實,鑫澤小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簽訂合同中的約定利息為月息3%,違反當時適用的《天津市小額貸款公司審批監管暫行條例》關於「貸款利率上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的相關規定,二是以小貸公司名義為他人簽訂借款合同。

天津金融工作局同時表示:「我局將把鑫澤小貸作為重點關注對象,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實施嚴格監管。」

財經法律專家劉興成認為,「粵唯鮮」與「鑫澤公司」借貸糾紛,暴露出小額貸款市場在借貸合同的簽訂、管理以及糾紛解決機制上的薄弱環節,也為更多涉足小額貸款的人敲響了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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