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找湯蘭蘭」:人血饅頭的N種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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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跟小編一樣,一夜之間無論是微博還是朋友圈都被一則「尋找湯蘭蘭」的消息刷屏。
而這件事大概的情況是什麼樣呢?脫離一切視角,我們就單純第三人稱的角度來總結一下:
2008年10月3日,被害人湯某(13歲)向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市龍鎮警方寫了一封舉報信,稱其從7歲開始被父親、爺爺、叔叔、姑父、老師、村主任、鄉鄰等十餘人強姦、輪姦,前後已有7年。
2008年10月27日,湯某的乾爸乾媽王風朝、李忠雲帶她報案,3天內村裡16人被抓。
2008年11月5日左右(第9天),湯某打電話向老姑劉桂英要錢,在小賣部里被村民紀廣付用手機錄下。但該錄音未被法庭採納作為案件證據。
2008年11月15日左右(第19天),偵查人員在萬秀玲衣服口袋裡提取到一份B超單,2008年3月31日檢查,姓名王蘭蘭,年齡17歲,子宮內有胎兒癥狀。(乾媽李忠雲解釋B超單是化名,為了掩飾湯某的隱私;親媽萬秀玲解釋她身上那張是10月初接孩子時李忠雲塞給她的。)
黑龍江省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鑒定,結論為:1、被鑒定人「有過多次性行為」。2、檢見的宮頸橫裂,說明為已產型宮口形態,為有過流產、引產、診刮等使宮頸擴張經過。不能排除有妊娠後流產、引產史」。
被拘45天後,爺爺在看守所內死亡,屍檢鑒定書中的案情摘要載明,他大量吐血,送醫搶救無效。隨後,奶奶被取保候審,而小叔、表哥在被羈押320天後,轉為監視居住。(註:抓16人,死1人,放3人,判11人,還有一個人是誰?)
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劉長海和另外一個人始終未作有罪供述,是0口供。
其他9人在偵查階段作有罪供述,在庭審中翻供。
4名偵查人員出庭作證;12名偵查人員作了書面證言。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人均未受到刑訊逼供。
2010年10月一審判決下達,涉及罪名包括強姦罪、嫖宿幼女罪、強迫賣淫罪。
判決書認定的事實總共8筆,其中包括:
——2006年春的一天,兩村民來到湯家看黃色錄像,萬秀玲的丈夫湯繼海提出,「讓我姑娘陪你倆玩玩」。其後兩村民均與其女湯某發生了性關係,萬秀玲向兩人一人收了50元錢。
——這7年間,湯某曾4次在家中被3至5人輪姦,情節均為聚眾看黃色錄像後模仿,參與者有其父親、姑父、村主任及其他兩名村民。
——湯某還曾被其姨夫及小學班主任性侵。
11名被告人全部上訴,他們均否認全部犯罪事實。
2012年12月,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9人被判強姦罪,1人被判嫖宿幼女罪,湯繼海夫妻還被判強迫賣淫罪。湯繼海數罪併罰,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他10人獲刑5至15年不等。
服刑期間,部分被告人保持申訴。
在此期間,湯某改名、改戶籍。
2017年6月,其母萬秀玲出獄,繼續申訴。
而在幾大媒體的春秋筆法之下,又是怎樣的傳播了呢?
那就從這些新聞裡面簡單提取一些要點吧。
1.把14人送進監獄、少女「稱」、「消失」
且不說2008年的時候被害人的年紀吧,就算是在事情發生的十多年後,她已經成年了。她作為一個被害人「把」他人送進了監獄,國家公檢法破例地給了遷移戶籍改變身份的許可,遠遠地離開施害的一家人。被淡化成「消失」,就這樣的誅心之言,和這幾位新聞工作者一直用來標榜自己的「客觀公正」,哪一個筆劃沾的上邊?
2.對案件審理時間和被害人年齡的模糊化
這個案子是由2008年受害人的舉報信開始。10年前後,黑龍江省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10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後案犯不服上訴,12年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從抓人取證到最終判決,前後歷時四年。
四年
,一筆蓋過。
再看受害人的年齡,全文都只在說受害人14歲就做了什麼害了這一家人。然後我們把時間往回推一點,案件最終審理的時候湯某被性侵時是2006年,才只有11歲。
3.為什麼要找受害者?
a)受害者孤身一人,案犯、媒體和律師明知其不可能會現身,越不出現,越好炒作;
b)受害者當年年僅13歲,案犯多人都是她的親人,利用親人身份,易於獲得公眾同情,比如,母親的身份。
c)一審、二審的公檢法機關,媒體記者、律師和案犯不敢進行直接控訴,常用的炒作路線比如刑訊逼供、貪贓枉法等等在本案中都不好用,無處下牙,只好從最薄弱的受害者身上下手。
4.關於公開受害者戶籍信息
這絕對是引起公憤的爆發點。因為:
a)本案是不公開審理案件,最高檢當前仍未掛牌重審。就算重審,也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受害者的個人信息,是受到保護。
b)刑法第三百零八條【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確實存在這件案子判錯的可能,那麼該懟的,首先是當時的公檢法;如果這件案子原判無錯呢?這個曝光行為,會直接把一個本已逃離苦海的無辜受害者再次推入深淵。所以無論案情對與錯,這麼做都是錯誤且卑劣的。
在他們還未獲知真相之前,先一步把她推下懸崖。就像宗教審判所在審判女巫那樣,把嫌疑人推到河裡去,淹死就是清白,沒淹死就是女巫。
無論如何,她都死定了。
這才是最操蛋的事。
所以這件事跟案情本身無關,更沒什麼反轉的餘地。即使此案重審發現判錯了,那些人仍舊難辭其咎。
這件事,是人血饅頭的標準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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