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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人看時事:晚清改革中的新舊衙門爭權

作者:史遇春

清德宗光緒二十六年(公元1900年,農曆庚子年),義和拳之亂爆發,清廷欲利用民間力量打擊外洋,結果,引發各國聯軍入侵,慈禧太后率光緒帝倉皇出逃到西安。

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公元1901年9月7日),清廷與英(大不列顛與愛爾蘭聯合王國)、美(美利堅合眾國)、法(法蘭西第三共和國)、德(德意志帝國)、俄(俄羅斯帝國)、日(日本帝國)意(義大利王國)、奧(奧匈帝國)、西(西班牙王國)、荷(尼德蘭王國)、比(比利時王國)十一國在京師簽訂近代賠款數目最龐大、主權喪失最嚴重的不平等條約——《辛丑條約》。

《辛丑條約》中有:

1、中國賠款價息合計9.8億兩白銀(詳情為賠償4.5億兩白銀,分39年還清,本息共計約9.8億兩);

2、在京師劃定特定區域為使館界,允許各國駐兵保護,不準中國人在界內居住;

3、清政府保證嚴厲懲處對外國人不利的民眾和官員;

4、清政府拆毀天津大沽口到京師沿線設防的炮台,允許列強各國派駐兵駐紮京師到山海關鐵路沿線要地。

《辛丑條約》的簽訂,以及這一時期一系列事件的發生,對清廷的打擊很大。兩宮迴鑾之後,就連清廷的保守派都主動要求進行改革。

光緒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在慈禧太后的默許下,清廷開始改革。改革內容多與光緒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戊戌變法的內容相似,但是,從改革的力度與程度上來看,又比戊戌變法更廣更深。

此番改革,僅就統治機構方面來看,要點如下:

光緒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撤銷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改設外務部,「班列六部之首」。

光緒二十九年(公元1903年),設商部。

光緒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設巡警部。同年,設學部,裁國子監。

清廷改革的初心,當然是為了強化管理,鞏固統治。

可是,由於當時清廷積弊已深,改革在準備過程和具體實施中,都存在一些問題。結果,舊有各部依然存在、新設衙門開始運作,事權、職權多有不清晰、不明了的地方。於是,晚清的改革,就演成了新舊衙門之間的爭權鬥爭。

下面,就依清人胡思敬《國聞備乘》卷三《新衙門爭權》一節為據,說說當時的情況。

按照清廷原來的制度,京官簽收錄取、進入各部的途徑,大約有四種:

一是進士,通過科舉考試入職;

二是拔貢,經地方推薦貢舉入職;

三是蔭生,承襲餘蔭取得資格入職;

四是捐納,憑藉捐資納粟入職。

如果不是通過以上四種途徑,即便是樞機大臣,想要在京官中以其他手段安插一個人進去,一般情況下,也是辦不到的。

承襲前明舊制,再經過二百多年的發展,到晚清時期,清廷各部的事務處理流程和方式,已經完全程序化、格式化。所有需要進行的事務、開展的工作,都有制度可以依循,都有舊例可以參照。

在具體事務處理時,各部的尚書、侍郎如果想按照自己的意志辦事而與成規舊例相違逆,那麼,所在各部的部曹、郎官是完全可以引用慣例來與上司爭辯的。同樣的道理,部曹、郎官在處理具體事務時,如果想要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而有所輕重、有所偏倚時,胥吏引用舊例來請說,部曹郎官也是不能強辯的。

京師各部處理地方事務不妥當時,即使是該事件已經奏聞主政者並請旨,封疆大臣也可以援引成例,拒不接受,進行申辯。

自從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改為外務部、設立商部、設立巡警部、設立學部之後,便開始出現了混亂的局面。

類似以上新部設立之後,用人和行政都沒有成規往例可以參考。

這些新部,也就依著沒有規矩可循,任意行事。它們在提取款項時,移文之中,抒寫的所需銀兩數目,動輒達數十百萬兩之巨;需要增加人員時,移文之中,指名奏調的人員數目,動輒至數十百人之多。

這種處事方式,打開了很多漏洞。

一些在其間奔走辦事的小吏,通過拉攏關係、投機鑽營,車馬喧闐於王公大臣的門下。然後,這些小吏投王公大臣之所好、向王公大臣之所趨,結果往往是,好一點,小吏可以升擢為新部丞參【清末改革官制,內閣各部除陸軍部與海軍部外,各部尚書、侍郎之下置左右丞掌機密文書,綜領部內事務,左右參議擬訂並審議有關法令。左右丞與左右參議統稱丞參。】;稍微差一點的,小吏也可以遞補為新部的郎官。

因為以上這些做法,在新設各部之中,都是開先河之舉,即使其間有很多的徇私徇情,其他官員也是沒有辦法引用成規舊例來對其進行駁責的。

新設各部用人行政過程中,朝三暮四、此是彼非的狀況不少;通過語言相會碾軋、藉助權力相互傾覆的事件屢見;暗通關節後的收受賄賂有之,私相授受下的唯唯諾諾有之。

因為各部是新設,很多事情尚不明了,所以,也很難指斥其是在違規亂法。

新設各部之中,進入其間的那些官員,他們也是需要做事的。

既然要做事,那麼,官場上的惡習,在他們做事的過程中,一樣也不會少。就外部而言,他們會以新部的名義去擾亂地方郡縣;就內部而言,他們當然也要攫取權力,與京師舊有六部相爭。

廢止科舉,建立學堂,這些事情,原本是禮部管理的,這個時候,權力被新設的學部瓜分去了。

裁撤綠營,訓練巡警,設立巡警署,其長官為四品廳丞,並掌管京師的刑名。此時的廳丞,權位與古代的廷尉一般。這樣一來,原本屬於兵部、刑部的權力,就被新設的巡警部瓜分去了。

關卡厘稅在戶部每年的收入中,佔去了一大半。商部設立之後,認為這事屬其管轄,所以,戶部必須向其稟知。這樣,戶部的權力就被商部瓜分去了。

庚子之變中,外官當中,有很多人因為所謂的保護教堂不力,被彈劾罷官。後來,這些人慢慢又被吏部開復。外務部認為,這些官員的事情,曾經牽涉到外國人,所以,應當照會使館,能不能開復他們,必須由外務部說了算。這又是外務部在與吏部瓜分權力。

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大理寺為大理院之後,法部【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由刑部改稱。】就變成無事可做的閑衙門了。為了分爭許可權,大理院與法部咨會往來之間,往往形同水火。

新舊各部權力瓜分時,清廷支離破碎的現象已經外露了。

到後來,巡警部又改成了民政部。

這個民政部,簡直就是無所不能、無所不管。它可以自己署置官僚、如同吏部一般;它可以自己創辦鋪捐、車捐等,如同戶部一般;它可以自己訓練警兵,如同兵部一般;它可以自己開設學堂,如同學部一般;它可以把持訟獄,如同刑部一般;它可以整治街道、開闢馬路,如同工部一般。不過,它所做的,很多也都是地方官衙該做事。自古以來,各有職分,從來就沒有過如此這般,尚書親自插手民事的。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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