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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院放過黃之鋒等人,學者:縱容違法亂港!

海外網2月6日電香港終審法院今日對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等「佔中」分子衝擊特區政府總部案上訴作出維持原審判刑,黃之鋒及羅冠聰分別被判80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周永康判緩刑1年,即三人毋須入獄。學者接受海外網採訪時分析,此份判決對違法行為造成縱容,或助長其他有此類激進想法的不軌之徒的違法行為,香港恢復法治傳統、社會秩序或將行走於艱難之路。

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抵達特區終審法院。(圖源:港媒)

法官:上訴庭理念正確 判決不當

據港媒消息,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下午約3時10分抵達終院。羅冠聰稱已有準備為所謂的「公民抗命」承擔法律後果,對終院的裁決「感樂觀」,此次判刑會成為日後集會示威的指引。黃之鋒和周永康提到「香港眾志」周庭,及多名參選立法會補選的人士被取消立法會補選資格,指三人的案件不論判決如何,他們均對香港的法治「感憂慮」。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表示,認同上訴庭指面對有暴力成分或非法集結案件,法庭有需要以更嚴峻方式處理,即使有較低暴力成分;以「公民抗命」等作為動機,都不應在判刑上起著太大作用。但馬道立說,今次案件在上訴庭覆核刑期時,明顯不恰當引用判刑指引,以大幅度及更嚴峻方式判刑,因此裁定3人上訴成功,維持原審判決。

據了解,曾組織和參與非法「佔中」的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2014年闖入特區政府總部廣場,於2016年7月21日被香港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犯有「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和「參與非法集會罪」。特區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後提出刑期覆核,要求改判三人監禁,香港高等法院去年8月17日對此作出判決,改判黃之鋒監禁6個月、周永康被判監禁7個月、羅冠聰被判監禁8個月。而後,3人獲批終審上訴許可,3人向終審法院就刑期提上訴。

學者:判決走回頭路 其他人士難警醒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李曉兵在接受人民日報海外網採訪時表達了對判決的失望。他表示,香港終院這份判決顯然過輕;讓黃之鋒等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不止是對其個人負責,也對香港法治傳統、社會秩序恢復都有積極意義。顯然這份判決不能達到此種目的。

李曉兵分析,衝擊政總、發起違發「佔中」以及違反法庭清場禁制令都是黃之鋒等人激進行為的一環,屬於同種性質,應承擔較為一致的法律責任。在今年1月中旬時,香港高院對黃之鋒等人抵制清場行為的判決,展示出香港法院對過往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的恰當認定。而黃之鋒等人衝擊特區政府總部廣場之行為,本應如前述他行為一樣得到嚴懲。如果罪責刑不相適應,則會對違法行為造成縱容,並助長其他有此類想法的不軌之徒的違法行為。

李曉兵進一步表示,長期以來,香港一些法官以香港激進社運人士行為具有「公義性」、「擔當性」為由對其行為從輕處罰,從而縱容了類似行為;而在香港這樣一個具有法治傳統的社會,大眾訴求本應通過正常合理渠道得到相應的回應,共同促進社會問題的妥善解決。李曉兵分析,衝擊特區政府總部廣場的行為是非常嚴重的反社會行為,本應及時得到制止和糾正,並通過使其承擔法律責任警示一些具有類似想法的人。顯然,香港終院的這份判決走了「回頭路」,在香港恢復法治傳統、社會秩序方面沒有起到應有角色。

李曉兵希望,香港法院要承擔起法治賦予其應有的角色。通過合理的判決,讓香港社會恢復到正常的法治秩序和珍視法律的傳統;使市民對於社會發展恢複合理預期。而對那些社會成員為達到超越預期之目的煽動混亂、挑戰法律秩序的行為,香港法院應通過法律過程、司法判決、司法說理讓其承擔相應責任。

去年,就黃之鋒等3名違法「佔中」分子由於衝擊特區政府總部廣場被上訴庭改判入獄一事,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回應稱,香港市民的言論、集會等權利受《基本法》保障,政府會竭力去維護。但上訴庭的判決指出,這些權利並不是沒有限制,當市民在表達意見和遊行示威時有違法行為,便要受到法律制裁。有關反東北發展衝擊立法會及黃之鋒等人衝擊政總兩案,有關人士均涉及違法行為,部分反對派人士指他們屬政治犯,事件屬政治迫害,是完全不正確,必須澄清。(海外網 侯興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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