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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該誰承擔?


APP約車遇事故理賠擔責有說法


  春節臨近,走親訪友、購物、聚會紛至沓來,人們的出行次數隨之增多,而使用手機APP約車已經成了不少人的出行方式之一,其中大部分服務集中在網約車和代駕,可一旦乘坐的叫車平台的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保險能否正常理賠?線上司機與線下司機不一致的,責任又如何承擔?對於這些法律問題,海淀法院法官為大家進行了一一解讀。


  

常見案例


  乘客開門致人受傷 平台乘客一起擔責


  顏某乘坐廖某駕駛的網約車在海淀區毛紡路由東向西行駛,在因前方車輛擁堵停駛等待過程中,同向的騎車人秦某經過廖某車輛右側時,顏某開啟右後車門與秦某發生碰撞,造成秦某受傷。該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廖某負全部責任。


  秦某訴至法院,要求廖某、廖某車輛的保險公司及網約車平台、乘車人顏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廖某認可其所駕車輛的登記性質為非營運車輛,並以該性質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廖某在某APP出行平台註冊成為網約車司機,開始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事發時,其接受APP出行平台的指派將顏某運送至指定地點。


  網約車平台認為,廖某系該出行平台註冊的網約車司機,事發時系履行平台指派的客運任務,事發時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應當在其承保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交強險保險公司認為,事故車輛以非營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現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且在營運過程中造成的他人損害,投保人應先補繳保費差價,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而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認為,車輛改變使用性質,卻未將該情況通知該公司,根據相關規定,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保險公司及平台的觀點,乘車人顏某認為,其與出行平台之間成立客運合同關係,是由平台指定廖某及其車輛履行合同,開車門下車也是經過廖某同意的,故廖某作為駕駛人應當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並對其提示,平台作為承運人應就客運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顏某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法院判決交強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對秦某超出交強險範圍的損失,由顏某與網約車平台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海淀法院游曉飛法官表示,交強險的賠付不同於一般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為實現其制度功能和救濟目的,側重於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第三者)的利益,因此交強險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而商業三者險則不同於交強險的設立目的和作用,本案中廖某使用登記為非經營性質的車輛投保商業三者險,故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及保險合同的約定不承擔賠償責任。


  廖某作為駕駛人,對車輛行駛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應有必要的認知和預判。顏某作為車輛乘客也存在過錯,同樣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鑒於廖某是在接受網約車出行平台指派,屬履行出行平台與顏某的客運合同,網約車平台應承擔相應的替代責任。


  

常見案例


  代駕司機將人撞傷 保險平台共同擔責


  黃某在晚餐喝酒後,通過某APP平台叫了代駕,隨後王某作為平台代駕司機與黃某取得聯繫,車輛行至大興區舊宮路附近時,代駕司機王某駕車由東向西行駛,余某由北向南步行,車輛與余某發生碰撞,造成余某受傷。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王某負全部責任。事發時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僅投保了交強險。


  余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黃某、交強險保險公司、APP平台、平台代駕業務的具體運營公司、與代駕司機簽訂勞務協議的公司六方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0餘萬元。


  王某未到庭應訴。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而黃某辯稱,其是通過平台叫的代駕,支付了相應費用,代駕司機提供了代駕服務,相應的賠償責任應該由代駕公司承擔。


  信息公司認為,自己只是軟體的開發設計者和所有人,每種業務線都有獨立的公司負責運營,代駕業務是由代駕公司提供服務的,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代駕公司辯稱,平台上註冊的司機都是有工牌的,公司對每一單代駕業務都上有代駕責任險,但王某不是平台上的註冊司機,註冊司機實際上是王某的兄弟,應該由王某個人承擔賠償責任。勞務公司同樣認為,王某不是公司的簽約司機,不同意承擔責任。

  經審理,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對超出交強險範圍的損失,由APP平台承擔賠償責任。至於平台與各關聯公司之間的經營關係可視為其內部關係,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線上司機與線下司機不一致的問題,同樣屬平台內部管理問題,平台不能以賬號外借作為免責事由抗辯。


  

■法官說法


  游曉飛解釋稱,本案中,平台是應用程序的開發設計持有者、所有人,是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信息,整合供需信息。由此可見,平台的地位不僅是代駕、快車、專車等業務的平台構建者,同時是相關業務的經營主體,平台既是風險開啟者,又是運營利益享有者。本案中,由APP平台承擔賠償責任,再由其按照內部約定去追究各關聯公司的相應責任,更有利於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法官答疑


 

 案件數量逐年遞增,類似問題如何處理?


  記者了解到,海淀法院近年來受理的涉APP出行平台交通事故案件數量,主要集中在網約車及代駕業務方面,且呈現逐年增長趨勢。從已受理案件的事故責任認定及原告方的訴求金額來看,平台司機負主要以上事故責任的比例高達85.7%,每件案件的平均訴求金額達到38萬餘元,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屬於造成較大人身、財產損失的案件。通過研究,此類案件均大都面臨著一些相同的問題,對此游曉飛也進行了具體的解釋。

  Q 平台與註冊司機間是何種關係?


  A 平台與註冊司機間不宜直接認定為傳統的勞動關係。首先現階段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界定二者關係的情形下,考慮到勞動保障、工傷認定等多層次複雜因素,可以考慮將其認定為一種新型用工關係。「二者的關係在本質上是註冊司機根據平台的指示,提供勞務服務,從而獲取一定的報酬,在法律特徵上更貼近於事實上的勞務關係。」


  Q 平台如何責任承擔?


  A 針對目前最常見的網約車和代駕業務,應當由責任保險先行賠付,不足的部分可以考慮由平台承擔替代責任或連帶責任,平台實際賠償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Q 商業三者險是否應當理賠?


  A 商業三者險是否應當理賠,應依法審查相應免責條款效力,經審查免責條款有效的,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免除賠償責任。


  Q 平台如採取外包經營誰來承擔主體責任?


  A 不少案件中,平台均採取了勞務派遣、集約租賃等外包經營模式。「但出行是以平台名義進行的,平台對外不僅是技術提供者,更掌握著交易價格制定、訂單分配模式、利益分享比例等多項涉及經營核心的內容,出行業務的市場信賴基礎也是基於市民對某個平台的信任,所以平台與相關公司之間的經營關係,並不能對抗第三人。」


  Q 線上線下司機不一致誰來擔責?


  A 網約車管理辦法已明確要求平台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證線上、線下從業人員的一致性,故平台應當承擔相應的監管、審核、培訓義務,以確保運營安全,杜絕線上、線下駕駛員或車輛不一致的現象發生。即使在註冊司機擅自將賬號外借他人或者擅自將業務委託他人完成的情形下,如果造成第三人損害的,對外也應當由平台承擔相應責任。至於平台與註冊司機及實際駕駛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問題,屬於其內部追償問題,不影響平台對外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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