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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鎔被判緩刑 民眾要求罷免法官被指不尊重法理常識

昨日二審判決判處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鎔2年零6個月有期徒刑緩期4年執行,推翻了一審5年有期徒刑的判決,在監獄度過了近一年的李副會長也因此結束了監獄生活,獲得釋放。此前與李副會長一起被判有期徒刑的三星前未來戰略室高層也都減輕量型被判緩刑,當庭釋放。

上訴法院對朴英洙獨立檢察組指控的大部分犯罪嫌疑都做出了無罪判決。法院認定成立的重要嫌疑只有向崔順實之女鄭宥拉提供馬術費用贊助(行賄)這一條罪名。而且,對於這一罪名,法院認定的涉案額也從76億韓元減少到了36億韓元。因為法院認為,三星並沒有給鄭宥拉購買馬匹,而只是是租用。一審認定有罪的向冬季體育英才中心進行第三方行賄、在支持崔順實過程中向國外轉移財產和藏匿犯罪收益等嫌疑都在二審中被認定無罪。

二審法院認為,李副會長雖然向崔順實進行了相當於36億韓元的行賄,但也是受朴槿惠前總統強迫不得已而為之,並不是為了交換利益達到某種目的。因此,法院稱這一賄賂為「被索行賄」。法院還表示,沒有證據證明李副會長曾明示或暗示過不正當請求。也就是說,二審法官判定,36億韓元賄賂與李副會長繼承經營權的問題並無關係。

法院的這一判決與獨立檢察組指控「李副會長向崔順實提供賄賂是為了交換朴前總統幫助自己承襲三星集團經營權」的主張完全不同。獨立檢察組為坐實這一嫌疑進行了高強度調查,但在法庭上卻無法說清李副會長向朴前總統「以何種方式提出了什麼要求」。對此,李副會長的律師們指出,獨立檢察組的指控全部來源於主觀臆測。不過,即便如此,一審法官仍使用「綜合來看」、「暗示請託」等概念模糊的措辭,在很大程度上同意了獨立檢察組的指控。因此,一審法院在對李副會長從重量刑後,法律界曾指責這一判決標誌著《刑事訴訟法》「證據主義」的原則崩塌。

在大部分國民眼中,當一國最高權力人——現任總統要求某一企業經營者對某個組織或某個人提供贊助時,該企業將很難做出拒絕,而且,企業經營者與總統做「交易」,要求總統幫助自己解決企業經營上的問題也是一種難以想像的行為。因此很多人認為獨立檢察組的指控存在問題。而且,獨立檢察組在最初針對李副會長申請拘捕令被駁回後,故意用法庭量刑較重的向外國轉移財產和隱藏犯罪收益等罪名給指控加碼也曾備受爭議。因為李副會長向崔順實提供資金,既不是為了轉移自己的財產,也不是為了隱藏公司財產,這一點不言自明。因此,法律界普遍認為,二審法庭的判決不僅尊重了國民的法理常識,也是基於法理和證據原則的理性判斷。

不過,正如二審法庭宣判時所言,李副會長和三星高層回應朴前總統和崔順實的索賄要求,明顯屬於不法行為。李副會長獲釋時也謙遜地表示「未能以好的姿態站在人們面前,再次向大家致歉」。因此,李副會長應如同自己所言「過去一年是自我反省的重要一年」,在經營管理時更加公開透明。李副會長必須加緊挖掘公司在半導體和智能手機之外的「未來產業」,做好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三星的智能手機市場份額已經出現下滑,半導體前景也不容樂觀。

針對李副會長的一審與二審審判持續了近1年時間,獨立檢察組很可能還會繼續提起上訴,最終可能還需要大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不過,在此之前,我們都應該尊重二審法院的判決。已經有人開始針對負責這次法庭審判的首爾高等法院部長法官鄭亨植進行人身攻擊,甚至有人揚言追查「鄭法官及其家人的賬戶資金」,這種行為不僅是對法治主義的污衊,更是破壞我們社會共同體的嚴重威脅。政治圈不能以政治黨派的視角看待法院審判結果。法官能夠不被社會氣氛影響、作出尊重法理和證據的判決,是體現韓國社會健康的指標,理應受到社會尊重,也符合三權分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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