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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蒼南:兩年未能審結的「職務侵佔案」

甘肅浙商科工貿有限公司(下稱「浙商公司」)「總經理」林秋仙向所在公司「虛擬借款」430萬元,現金轉入公司賬戶後旋即全部轉走,再指示浙商公司會計出具收款單、對賬單及「借據」。通過虛假訴訟和執行,致浙商公司持有的銀海物流63.5%股份被凍結。不可思議的是,該案蒼南縣公安局以「詐騙案」立案,事過兩年後,檢察院卻以「職務侵佔」起訴。法律人士認為,林秋仙等人的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既遂)。

公司被家族控制,冒出巨額欠款

浙商公司成立於2003年7月,法定代表人為林時進。2008年11月,註冊資本增加至500萬元。該公司股東為林時進、林友守、林敬壽、黃金笑、龔昌恕、黃賢財、黃錦岳、陳慶抄、林敬灶等9人。

2008年,該公司股東籌集資金3102萬元,投資天峻銀海物流園區有限公司(下稱「銀海物流」),主營木里煤礦火車物流和煤炭貿易業務,浙商公司持有銀海物流63.5%股權。

2012年10月23日,銀海物流和浙商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時進因涉嫌串通投標、挪用資金、職務侵佔、故意銷毀會計憑證、賬薄、財務會計報告罪被青海警方刑事拘留,2014年6月16日,青海省海西州中院判處林時進犯有串通投標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從2012年林時進被抓以後,銀海物流和浙商公司實際控制在林時進姐姐林秋仙和其哥哥林時彬手中,林時進在未召開股東會的情況下,任命林秋仙為浙商公司總經理,公章和財務,法人名章等都在林秋仙和哥哥手中。」股東林友守告訴記者。

2014年7月,焦慮不安的浙商公司股東們,迎來了三份來自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和執行文書。蹊蹺的是,這些數額巨大的借貸都發生在林秋仙控制浙商公司期間,而出借方還包括林秋仙本人。

一份出借方為林秋仙的判決書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應受法律保護,林秋仙與浙商公司自願口頭約定借款及計息方式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該口頭借款約定合法有效,判決浙商公司十五日內償還林秋仙本息共530餘萬元,並負擔案件審理的全部費用。

一份出借方為林秋仙哥哥林時彬的判決認定:林時彬與浙商公司的借款行為是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真實意思的表達,合法有效。判決浙商公司支付林時彬借款及利息損失490餘萬元,並負擔案件審理的全部費用。

一份出借方是浙商公司股東龔昌恕的判決書認定:龔昌恕與浙商公司自願口頭約定借款及計息方式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該口頭借款約定合法有效,判決浙商公司十五日內償還龔昌恕本息共約540萬元,並負擔案件審理的全部費用。

「2014年7月,蘭州中院的執行法官到天峻縣工商局查封凍結浙商公司持有銀海物流的63.5%股權,股東們才發現在林秋仙掌控浙商公司期間,出現三筆數額巨大的借款。自導自演,自己借給自己,然後申請法院判決執行,損害了公司和股東利益。」浙商公司股東林敬灶稱。

2014年10月15日,浙商公司的股東黃賢財以林秋仙涉嫌詐騙向溫州市蒼南縣公安局報案,2015年2月10日,蒼南縣公安局對黃賢財被詐騙案立案偵查。

2015年4月,浙商公司股東們通過法律訴訟程序,將法定代表人由林時進變更為陳慶抄。

「虛擬借款」發起虛假訴訟

林秋仙到案後向警方供述,「林時進之前向我總共借了430萬,我在接手浙商公司之後,因為林時進出事後,我感覺自己的這430萬元可能會拿不回來,所以我就想到將林時進欠我的這筆430萬轉成浙商公司欠我430萬,以通過做賬的形式形成浙商公司欠我430萬元的事實。」

警方調查顯示:林秋仙在2013年1月5日至3月12日期間,通過親友從蒼南等地以蘭州農行卡尾號為9164銀行卡、浙江工行尾號為9290銀行卡和現金滾存的方式,分6次將430萬元資金存入浙商公司農業銀行龍山支行賬戶。

這些資金進入浙商公司賬戶後,馬上又被林秋仙划走。警方調查的銀行記錄表明,這些資金又通過網銀轉賬或者打入林秋仙親屬銀行卡等方式回到林秋仙手銀行賬戶中。

2013年元月5日到3月12日,共計6筆款。浙商公司向林秋仙出具430萬的「借據」。「借據」加蓋浙商公司財務專用章,並約定月息2%。

浙商公司會計趙文斌向警方承認,他按照林秋仙的意圖,對林秋仙、林時彬、龔昌恕三人的借款出具了對賬單以及收款單和「借據」,公章是他從林秋仙那裡拿過來蓋上的。

為了把虛假借款事實通過判決形式固定下來。2013年6月林秋仙、林時彬、龔昌恕同時在蘭州中院對浙商公司發起訴訟。林秋仙控制的浙商公司同意支付林秋仙本息530萬元、林時彬490萬元、龔昌恕540萬元。

龔昌恕向警方承認,浙商公司並不欠他的錢,這部分款項是投資款。這場官司是林時彬讓他打的,他本人兩次都沒有出庭。

就這樣,浙商公司毫無疑問地輸掉了蘭州中院的官司,該案迅速進入執行程序,需執行款項高達1500多萬元。

2014年4月,林秋仙向蘭州中院申請執行。同年5月,蘭州中院下達執行裁定,凍結浙商公司在銀海公司持有的63.5%法人股份。

直到2014年7月,林友守、林敬灶等股東才從天峻縣工商局的電話通知中得知該訴訟存在。權益受到侵犯的股東們以第三人的身份向蘭州中院發起撤銷訴訟,同時向浙江警方報案。

2015年4月,林友守、林敬灶、陳慶抄等股東通過司法程序將浙商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陳慶抄,重新召開了股東會議,浙商公司啟用了新公章和財務章。

被馬拉松式公訴「職務侵佔案」

2015年11月3日,黃金笑、林友守、黃賢財等向蘭州中院發起的第三人撤銷訴訟終於有了結果,蘭州中院下達的裁定顯示:「蒼南縣公安局發函告知我院,該局於2015年2月10日對林秋仙涉嫌詐騙一案立案偵查,經過偵查發現存在虛假訴訟的嫌疑,故中止訴訟。」

然而林秋仙涉嫌詐騙案的辦理並不順利,該案歷經近兩年,涉案罪名也由詐騙變為職務侵佔。

2017年4月27日,蒼南縣公安局宣傳科科長顧金國告訴《民主與法制》社,「這個案件不是什麼大案,案卷我們都原原本本移交到檢察院了,我們跟辦案部門溝通過,他們的意思是由於案件正在檢察院,刑偵大隊說暫時不適合採訪,對於依法辦案的程序我們公安局是絕對沒有問題。」

根據記者了解,該案自2016年9月6日移送蒼南縣檢察院,期間補充偵查兩次外,歷經14個月卻沒有進展。「之所以拖這麼久是這個案子比較複雜。」蒼南縣檢察院政治處副主任林賢佐曾告訴記者。

林秋仙自2016年3月22日被蒼南縣公安局監視居住,期滿後的同年9月22日被蒼南縣檢察院監視居住,期滿後2017年3月22日被蒼南檢察院取保候審至今。至於何種原因對嫌疑人林秋仙採取取保候審措施,蒼南縣檢察院政治處副主任林賢佐則稱不方便答覆。

「蘭州中院一直等著蒼南縣檢察院和法院的消息,而蒼南縣檢察院至今沒有任何動靜,案子到了檢察院就像被擱置了一樣。蒼南縣公安局說這個案子事實清楚,證據充足,並不是大案。而到蒼南檢察院就變成了『比較複雜』?」這讓利益受損的股東們倍感疑惑。

2017年11月30日,該案度過漫長的14個月訴訟之旅後終於有了新的進展。蒼南縣檢察院以林秋仙涉嫌職務侵占罪向蒼南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意見書顯示,檢察機關認為「林秋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虛假訴訟,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責任。」但「因其意志外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陝西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周照律師認為:林秋仙等人的行為應屬共同犯罪。林秋仙等人以職務之便,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通過為自己和他人製造虛假債務並採取虛假訴訟的方式,使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的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既遂)。該犯罪行為嚴重妨害了司法了秩序,並意圖藉此惡意侵佔公司巨額財產,進而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應當建議司法機關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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