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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讓違規旅行社及導遊付出沉重代價

近日,哈爾濱市旅遊委發布一則行政處罰通報,對九起旅遊行政處罰予以公告。其中,「雪鄉導遊車上強售套票」事件涉事旅行社哈爾濱康華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被處以15萬元罰款並要求停業整頓3個月。導遊商某某被處以2萬元罰款並吊銷導遊證。(2月4日《北京青年報》)

今年1月,雪鄉女導遊強迫遊客購買1680元遊樂項目套票,聲稱雪鄉「9個月磨刀,3個月宰羊,大家都是羊」,並表示自費項目「不可以不去」。導遊還嚇唬遊客,稱前幾年一對情侶因為沒買遊樂項目,只好在外凍著,結果男的被凍得「高部截癱」,女的被凍成了「終身不育」。

近些年,不只是雪鄉旅遊,許多旅行社為了吸引顧客,大搞惡意競爭,以低價為誘餌招攬顧客,於是「零負團費」橫空出世,旅行社在接外地組團社的遊客團隊時,分文不賺只收成本價,甚至低於成本價,然後通過導遊向遊客增加自費景點和購物點賺取「回扣」和「人頭費」,填補虧空,實現賺錢。

按理說,既然旅行社打出低消費的旗號,那麼就要一諾千金,信守承諾,不能再中間加價或者再加收其他項目費用。俗話說,沒有那個金剛鑽就不要去攬那個瓷器活,既然低價格無法保證導遊的工資收入,就不要揚言「低價游」。打出「低價游」的幌子然後依靠導遊賺取「人頭費」,實際上是一種欺詐行為。

這種現象的出現以及長期存在,一方面是旅行社不遵守規則、不遵守規定、不按時給導遊發工資而將導遊收入定位於自己想辦法賺取各種費用上;另一方面,便是看準了許多人喜歡貪小便宜,見到較低價格的組團游,便不計後果地報名參加,絲毫不考慮報名之後可能出現的風險。

顯然,旅行社的做法是不符合旅遊法規的。我國《旅遊法》對「零負團費」作出了較全面的禁止性規定,旅行社如果違反該規定,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暫扣或吊銷導遊證、領隊證。

治亂用重典,對於長期以來旅遊行業的不良風氣,就應該嚴厲處罰,重點治理。具體而言,對於違規旅行社就要依照規定「罰個沒商量」,令其付出沉重代價。而對於違規導遊也不能心慈手軟,除了罰款,吊銷其導遊資格,令其永遠離開導遊行業,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當然,除了重罰,最重要的,還是依照旅遊法規辦事,儘早實現旅遊行業的規範化、透明化。一方面旅行社必須給導遊發工資,不能讓導遊自己去「想辦法」。導遊為了利潤自己「想辦法」,必然不擇手段,必然做出各種出格的事情。另一方面,要取締一些資金實力薄弱的旅行社,嚴禁他們以「零負團費」為誘餌忽悠大眾。此外,遊客也不要貪小便宜,看見價低就趨之若鶩,要明白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切莫因貪小便宜而吃大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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