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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一輩人結婚沒有領「紅本本」,這樣的婚姻受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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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經過

從民政局回家的路上 , 郭小新和於芳這對新婚夫婦一直在商量著與結婚相關的各種問題 , 比如婚禮上要不要點上兩支大紅蠟燭 ; 婚紗照是去縣城拍 , 還是回到廣州後再拍?郭小新是不是該寫份 「結婚保證書" 給新娘子, 並將這份保證書當著,全體親戚朋友的面 , 半跪著向新娘子宣讀等等。

由於兩人一直沉浸在新婚的幸福感覺中 , 路上的時間過得飛快 , 不知不覺就到了家 剛進家門 , 郭小新的爸媽就迫不及待地把他倆的結婚證接了過來。看著兩人的結婚照,對著新媳婦,把結婚證左看右看孬樂得合不攏嘴。「兩人還真有夫妻相哦。捧著兒子和兒媳婦的結婚證,郭小新的爸爸忽然問起老伴來,"嚴小新他媽,咱們的結婚證呢?擱哪呢?」

「你還沒老糊塗吧,"咱們有什麼結婚證啊。咱們結婚在1982年的臘月 , 哪有去領什麼證啊 , 就擺幾桌酒席 , 請了些親戚朋友過來吃了個飯而已。這麼多年了都過去了,你還惦記著這個啊。" 說到這 , 郭小新的媽媽不禁也犯起嘀咕來 , 「連個紅本本都沒有; 也不知道咱們的婚姻受不受法律的保護?

法院意見

從法律上說 , 郭小新與於芳的婚姻屬於經登記的婚姻 , 而郭小新爸媽的婚姻屬於 「事實婚姻" 。 從理論上而言 , 事實婚姻通常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的男女, 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 周圍群眾亦認為其是夫妻關係的。 對於事實婚姻 ,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 :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 , 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 , 應當區別對待 : 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 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 ; 未補辦結婚登記的 , 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結語

從上述司法解釋可以看出 ,事實婚姻在婚姻法上的認定與否在於該事實婚姻形成的時間 , 1994年2月1日是條時間上的分界線 : 1994年 2月 1 日前的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 ; 之後的則不受法律保護,僅按同居關係處理。

由於上述規定並未寫進婚姻法里 , 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 司法解釋的方式頒發 , 雖然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但實際生活中 ,由於很多人並不了解這一規定,所以常常自以為是事實婚姻的,可法律上卻屬於同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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