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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想過,你在線買的一本電子書,讀完了還能賣?

想了很久,第一篇專欄文章終於可以動筆了。靈感來源於我在網上買了一本電子書。我發現花了錢,卻只能下載來看,而這本電子書卻不像我購買的實體書籍一樣完全屬於我——我沒法把它轉給朋友來看,或者像出售二手圖書一樣把它賣給別人。

數字經濟時代的電子書,卻不能像工業農業時代的實體書那樣,可以與別人愉快地分享、或者自由地價值交換。這引起了我的思考。

我研究區塊鏈7年多了,從技術角度對數字版權的研究也同樣進行了7年,我認為,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完全可以解決以上的問題。也就是說;第一,數字商品的版權如何得到根本且有效地保護?第二,購買的數字商品對消費者確權,消費者如何才能自由地處置這個商品,獲得轉讓及投資收益?

回答好這兩個問題,將是數字經濟時代,一件劃時代意義的大事。這就是我今天發專欄文章,與大家共享我的思想的初衷。

先來講個我所經歷的數字版權管理(DRM)的歷史吧。

我是樂視的老技術員工,樂視當年對視頻版權的保護意識是非常超前的。8年前幾乎沒有什麼視頻網站會花大價錢採購版權,但老賈則先人一步在數字版權上投入巨大。說個數字可能會讓當年的很多視頻網站汗顏:2011年樂視網收入60%都是版權交易收入,而非廣告。

也就是在同一年,我開始接觸比特幣,並且對比特幣底層技術區塊鏈開始感興趣,算是在國內接觸比特幣較早的一群人。當年我以主研發人員身份,在樂視網進行了關於P2P技術的發明專利申請。大家都知道區塊鏈的技術與P2P技術是很類似的,由此我開始與區塊鏈結下了不解之緣。

到了2014年,我發現區塊鏈不可篡改及可追溯性的技術特性,在數字產權管理上會產生一些結合之處,就與北京郵電大學等高校向北京市海淀區申請了一個數字產權管理保護的項目,從數據傳輸的角度試圖解決DRM上的問題。2016年底項目順利結項,各方的反響都非常好。

目前的各個視頻、音頻網站與各個數字產品平台,開始越來越重視數字產品的版權問題。對此我也感同身受。

但我在做項目的期間,卻有了一個新的疑問,那就是數字加密方面,其實包括樂視在內的各大視頻網站都已經做的很好,甚至可以說到了極致,但盜版依然存在。原因在哪裡?在我看來,就是因為視頻文件本身沒有被確權。比如一部電影只能確定版權方,而大量拷貝沒辦法確權。因此我認為如果這點做不到,加密做得再好,盜版也難解決。

那麼區塊鏈能不能解決到一部電影的每一個拷貝的確權問題呢?能不能解決每一部圖書、每一首歌曲的確權問題呢?這種確權會給消費者和生產者帶來什麼實際的利益?根據我的理解和思考,答案是當然可以,而且在未來數字資產時代,這是一個產業的必然趨勢。

由此我提出的概念就是BCDRM(區塊鏈數字產權管理)。

剛才說到圖書,在與業內互動時,我們都認為其實圖書與BCDRM可以有著比較天然的結合之處,而且圖書也是盜版猖獗的重要領域。圖書有版號、發行量也確定,可以成為BCDRM的重要實踐對象。每一部圖書的權屬完全可以利用區塊鏈來解決。同理一首音樂作品、一部影視劇等完全可以利用這個技術和這條鏈來進行確權。

這個問題解決後,就回到了文章開始的那個問題。我如果在網上購買下載了圖書,這本書是否真的像實體圖書一樣,真正屬於我?我可以將它任意處置,包括在二手平台上進行出售嗎?

目前是不能的。但在BCDRM鏈上就是可以的。

這就是區塊鏈在文化產業上的一個重要的應用場景——即消費者就是投資者,在數字商品時代在線購買的任何商品,都可以進行自由的處置,包括無償轉讓或有償出售,抑或像拿著一件藝術品一樣長期持有,以待升值。

BCDRM鏈上只有三類人:作者、消費者、發行人。

消費者:是購買並下載內容的人。他們可以將應用程序和內容一起下載。應用程序和內容與消費者一致即可播放。消費者無使用門檻,誠實交易的內容,系統會保證內容的播放。

發行人:BCDRM鏈的「礦工」,通過獨立的計算資源處理作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交易、對內容份額進行挖礦來維護網路。 他們通過提供服務來換取報酬。要成為發行人,得有一定的硬體和計算資源。

作者:可以將其內容(涵蓋任何格式)上傳發行信息到BCDRM鏈上。 如何打開下載的內容? 將使用數字指紋標記內容,副本根據下載和交易信息計算哈希數;這樣,未經授權的人員就無法訪問或分發內容。

技術語言雖然比較基礎,但卻不具形象化,那麼具體說個可能的應用場景吧。

比如一家唱片公司發行某個音樂人的音樂作品。首先,確定這個音樂人的作品要發行多少份。我們假定一首新歌發行100萬份拷貝。

那麼這100萬份音樂拷貝要通過BCDRM鏈的平台確權;在贈與或售賣給他人後,自己留存的拷貝將無法播放。每一首歌的發行,都是一個區塊鏈項目通過BCDRM賦能音樂人成為發行人,附能發行平台對消費者進行精細化管理。這個音樂人的歌迷將通過社區分享受益,並通過數字屬性結成有效社群。在這個社區或社群里進行歌曲的贈與、售賣或者討論相關音樂話題。

對音樂人而言,通過BCDRM鏈的平台,可以發起新的項目(歌曲或專輯發行),根據歌迷和投資人認可度決定發行策略。音樂拷貝部分售賣到樂迷手中,歌迷根據數字屬性,結成評判作品價值的弱中心化社群。價格成為判斷作品熱度和價值的強屬性。發行平台和音樂人執行推高作品熱度的策略,同步釋放剩餘拷貝。

這意味著,BCDRM區塊鏈平台能夠在音樂人和消費者群體之間構建起直接聯繫,從而保證音樂人能夠非常及時、便捷地收取消費者支付的版權費,避免了中間環節的剋扣,消費者也可以實時的獲得正版的優質音樂資源。

可以想像,BCDRM區塊鏈大規模開展業務後,視頻或者音樂播放平台(比如樂視視頻或者QQ音樂),真的只是起一個平台作用。大量區塊鏈項目的音樂和影視作品在這些平台上展示,平台不必向用戶收取會員費,只是在用戶直接購買商品(音樂、視頻、圖書、音頻等)成功後收取少量的單筆中介費。交易只發生在消費者和生產者之間。

更重要的,由於過硬的技術和廣闊的應用空間,內容本身將會不斷升值,意味著持有保留愛聽的歌、愛看的電影、喜歡的圖書,還可以增值收益,更加提升用戶交易、購買更多內容的頻率和意願。用戶還可以通過去中心化的鏈上社群,進行交易。

在這個過程中,消費者、出版發行方和商品作者三方的利益是一致的,不僅保護了數字產品的版權,而且讓消費者也具備了投資者的屬性,實現了三方利益的共贏。

之所以能實現這點,有一個邏輯很重要——就是引入了商品稀缺性概念。稀缺經濟會帶來商品價值增值,數字時代的商品經濟也是如此。比如電影的拷貝肯定是限量的、歌曲的拷貝也如此,圖書的印數依然是有限定和確定的。一句話,這些文化產品天然具有稀缺經濟的特徵,而且在稀缺性基礎上,文化產品數字化後,還會保留商品的完整性與無磨損性,更適合成為投資與收藏的標的。與BCDRM區塊鏈的結合就成了自然而然的過程。

簡單總結一下這篇專欄的內容吧。

第一,利用不可篡改、分散式存儲、節點共識、時間戳記錄、可追溯的區塊鏈技術, BCDRM鏈解決了信息化時代中電子數據最大的痛點——易篡改、易滅失、難取證,讓信息更可信,並以此重塑互聯網信任基礎,特別是在版權方面,讓作品的權屬信息更為真實、可靠。

第二,在數字時代,電影、電視劇、音樂、圖書等文化產品的稀缺性與無磨損性,結合區塊鏈技術的點對點交互,更能產生超越現實的、人與人之間價值關係的重構及經濟交換方式的重構。

第三,形成了一個多方共贏的局面——

對於作者:點對點交換,使其直接從項目發行中獲益。

對於出版人:根據融資情況調整發行策略。通過維護作品的傳播,獲取額外收入。

對於消費者:通過購買,享受精神愉悅,表達對作者的支持,同時可得到項目交易的增值利益。

對於文化大眾:通過了解交易市場,得到文化內容價值的真實信息。

以上三點,回答了專欄文章開頭的兩個問題。

BCDRM的業務即將展開,我會在今後的專欄文章中與大家繼續共享最新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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