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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環保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4萬元

鼎環罰字〔2018〕1號

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7年11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龍安工業項目區進行巡查,發現你公司集水井提升泵損壞,未及時採取有效應急措施,致使龍安工業項目區污水從岐港路與金涵路十字路口處窨井溢出,污水經水溝排入店下溪龍安段,對水體造成污染。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關於「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採取應急措施,並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規定。

鑒於此,我局於2017年11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鼎環違改字[2017]24號),責令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

2017年12月29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鼎環罰告字[2017]27號),明確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權要求陳述和申辯。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書後,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陳述和申辯。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

2017年11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證明你公司法律上主體身份;

2017年11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權委託書、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證明你公司受託人身份合法;

2017年11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福鼎市龍安污水處理有限公司3000噸污水處理項目》環評審批意見和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報告、排污許可證複印件證明你公司污水處理項目環保手續合法;

2017年11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製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檢查(勘察)附圖證明我局執法人員於2017年11月3日對你公司現場檢查;

2017年11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拍攝的現場照片證明你公司集水井提升泵故障檢修;

2017年11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製作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公司集水井提升泵故障檢修,致使龍安工業園區污水從岐港路與金涵路十字路口處窨井溢出,經水溝排入店下溪龍安段;

2017年11月16日我局《送達回證》證明你公司於當日收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鼎環違改字〔2017〕24號);

2017年12月29日我局《送達回證》證明你公司於當日收到《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鼎環罰告字[2017]27號)。

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採取有關應急措施的。」和《福建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修訂)》第94點關於「水污染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採取有關應急措施,造成危害後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處罰款人民幣肆萬元。

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到福鼎市工商銀行營業部或者福鼎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繳納罰款。

在繳納罰款後,你公司應將行政罰款收據第四聯送達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德市環境保護局或者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福鼎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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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鼎政府網 編輯:小仙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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