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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退役士兵安置辦法3月實施 明確接收移交範圍

南寧晚報訊(記者 趙金玲)《廣西壯族自治區退役士兵安置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3月1日起實施,《辦法》規範了退役士兵安置的安置原則、接收與移交、安置、保險關係續接等內容。

《辦法》明確了社會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職責。同時,明確了退役士兵的接收與移交範圍。規定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退役士兵,選擇入學或者復學的,其安置地為批准入伍地;選擇不入學或者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另外,《辦法》明確了服現役期間父母(配偶父母)任意一方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配偶父母)任意一方現戶口所在地安置。同時,對退役士兵易地安置需要核准的幾種情形作了規定。

《辦法》明確了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規定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選擇自主就業或者繼續完成學業的,按照部隊一次性退役金標準計發;對在規定的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退役士兵,適當提高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

同時,明確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一次性安排就業原則。《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和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縣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相關信息參與擬訂接收安置計劃;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接收安置的比例,優先招錄或者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

另外,明確社會保險關係接續相關規定。《辦法》規定,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符合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視同工齡,並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等待安排工作時間超過6個月的,其超出的時間視同待安排工作時間;因傷病殘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視同自治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年限,未達到安置地規定的繳費年限的,其參保繳費不足部分應當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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