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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右翼勢力到底想修改日本「和平憲法」中的什麼?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為防止日本軍國主義復辟,美國開始根據《波茨坦公告》對日本進行戰後民主化改造。但為減輕日本國內反美勢力,順利實施美佔管制,美國政府授權麥克阿瑟親自擬定了日本新憲法的三條原則,即人民主權、放棄戰爭、廢除「華族」等封建制度。隨後責令司令部所屬民政局起草修憲案,根據這三大原則所制定的《日本國憲法草案》,後世稱之為「麥克阿瑟草案」。這部草案中,既保留了日本的天皇制,又對其進行了約束,通過憲法保證了今後日本永不成為美國的威脅。而日方為保存天皇制,「自願」接受該草案。於是日本幣原內閣以該草案為藍本在 1946 年 3 月公布了「日本憲法修改草案綱要」,其中主體部分均是按照「麥克阿瑟草案」所述進行擬定的,而後經帝國會議審議修改,兩院通過,1947 年 5 月《日本國憲法》正式生效。

在新憲法的庇護下,日本爭取了戰後最有利的國內外建設環境。使得日本迅速地恢復建設重建國家,並一躍成為世界級的經濟大國。但是隨著經濟的騰飛,日本右翼勢力並沒有將這部憲法認定為和平、發展和繁榮的標誌,反而將其視為強制性附加於日本的恥辱,一直想要掙脫此種束縛。那麼和平憲法中到底規定了什麼使日本右翼勢力迫切想修改憲法呢?

第一、「象徵天皇制」。天皇制是戰前日本核心的政治制度,也是培養軍國主義的沃土。根據 1889 年《大日本帝國憲法》中的規定,天皇總括了立法、司法、行政三項大權,並凌駕於三大權利機關之上,而戰後的《日本國憲法》則將天皇作為日本象徵,並且對其權利行為進行了限定,如:「第一條天皇是日本的象徵,是日本國民的象徵;第三條天皇有關國事的一切行動,必須有內閣的認可,由內閣負責」。這一改動將天皇這一國家機構架空,成為了不具實權的虛設。這樣天皇雖有特殊的地位,但卻成為了象徵,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日本國憲法》的核心第九條「日本國民真誠尋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以國權發動的戰爭、以武力威脅或行使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永遠放棄之。為達到前項之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力。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使其成為任何國家的憲法史上都絕無僅有的和平憲法。其後,根據此條規定,日本方面又進一步規定了防衛原則、軍事管理與軍力水平。如:文官治軍、不擁有強大軍備、不實行徵兵制、無核三原則、禁止武器出口三原則、自衛隊實行定員制、防衛費不超過國民生產總值1%等等。也正因如此,日本戰後得以堅持「重經濟、輕軍備」的吉田路線,在美國的庇護下經濟迅速發展,一躍成為世界上的經濟強國。雖然其後歷屆日本政府對具體規定有過調整與解釋,但其中對於日本軍備的強制限制的第九條地位不可動搖。也正是這核心的第九條,成為日本發展軍備、復活軍國主義對外侵略老路的最大約束,也成為了日後修憲的矛頭。

第三、宣告主權在民。《大日本帝國憲法》明確規定天皇主權,即天皇是作為政教合一、至高無上的存在,奉行君主專制。而《日本國憲法》則對日本戰後國家主權的定義進行了徹底修改,宣布了主權在民。這一主權在民的民主主義化憲法,否認了天皇專制制度,推行象徵天皇制,採用了國際社會上普遍實行的三權分立原則和英國議會式責任內閣制,通過對主權在民的宣告,徹底否定了原來《大日本帝國憲法》中的天皇主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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