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官見官」只算起步,權利「在場感」才是正途
李曉亮
相信看到這個數字,很多人並不會詫異:「全國政府網站減幅近半 部分網站仍有問題」(2月8日《北京青年報》)。
截至2017年12月1日,全國正在運行的政府網站24820家,比上季度減少了近5000個。這只是一個季度的數據,其實從全年看,共檢查政府網站超4萬個,全國累計整合遷移無力維護的政府網站2萬餘個,減幅達46%。
全年4萬個,減了2萬個,減幅近半,但即便砍了一半,存活下的「部分仍有問題」。而之前「縣級以下減幅達88%」,也就是近九成的基層政府網,都是糊弄下面,應付上面的殭屍網站:「站點長期無法訪問」;整頓後仍「以舊稿重發方式『假整改』」,弄虛作假、敷衍搪塞;互動交流不順暢;部分根本未開設互動板塊……
在中央要求「互聯網+政務」的今天,作為政府職能部門形象的政務網站,竟還能假得如此觸目驚心,而且不知悔改,也是讓人錯愕莫名。在這些弄虛作假,甚至頂風作案的基層公職部門眼中,難道上級政令和下面民眾權利就如此不值得重視?
政務網站一大基本功能,就是讓民眾能一鍵了解,職級架構、領導動態,能外部監督,能表達訴求。所以以前為表政務公開,地方領導會選擇於報章公布「X長熱線」,有了網站,領導電話、郵箱,等也方便查詢。但從基層大面積「殭屍網站」,以及持續關停整頓後仍有部分違規的作假成風看,即便公布熱線,能否打通,能否高效妥善處理,也需存疑。
這不是杞憂,不信看看另一個相關權利,似只存於紙面的「民告官」故事。最高法發布新司法解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民告官要見官」「紅頭文件」不合法可提司法建議(2月8日《北京青年報》)。
不補「前情提要」,乍看可能還費解,為何「民告官」,還能見不著官?既然是正常行政訴訟,原告被告,作為當事雙方訴訟主體,不該是權利對等,一視同仁,為何還能公然缺席?既然最高法新司法解釋專門提,就曉得現實就是這麼尷尬,告官不見官,幾乎是常態,就一個代理人在席上。
其實如果審判在理想情境下,無論行政機關負責人是否出面,都不影響結果,占理的依法勝訴,理虧的不管出不出庭都是個敗,那倒不用太糾結。可有五年前數據,民告官的六個怪象是「上訴率高、申訴率高、實體裁判率低、老百姓勝訴率低、發回重審和改判率低、老百姓服判息訴率低」,隨後一年新修改了行訴法,有針對性的改進意見,不過施行效果也不是立竿見影。大致同期的數據顯示,五年間行政機關敗訴不到一成,也就是說民告官,幾乎九成是民敗訴。
即便在如此情勢下,行政機關負責人仍然不願意出庭。據說是因為面子上過不去,「不願接受敗訴結果」。九成勝算,仍然不接受,這就是民告官的現實。有調查,說是六七成的原告和法官強烈要求法庭上能見到「官」。僅是見一面都難,勝訴更是可想而知。「信訪不信法」的怪圈,有多大程度是因為這種勝訴率畸低導致的?
不是說民告官,民就一定占理,而且專門提到五行為不可訴,比如「職業打假人」、「投訴專業戶」等都在受限之列。就是因為公共資源有限,政府效率不能反覆浪費在一些無涉公共利益的訴訟上。但是出於對民眾權利的基本尊重,那些合理訴求,特別是事涉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節點性標杆性的准公益訴訟,官方負責人還是應該出庭應訴。
這不僅僅是一個程序正義的問題,看得見的被告人,而且是負責公共行政職責的責任人,和原告在同一場域接受法庭問詢,這種權利在場的儀式感,對社會心理的示範價值不可低估。擔任公職,就當負責。不能總隱身幕後,在「殭屍官網」上留個打不通或打通也無後續的所謂熱線,然後在需要出庭應訴,全民關注的案子上,又隨便派個替身佔位。這首先就是對民眾監督權等系列權利的不尊重,也是對相關法定責任的蔑視。
法庭傳喚,卻公然不上場,這傳達出的信息甚至超出一起特定案件範疇。所以,出庭受訊,同場應訴,至少讓民眾有「權利在場,權力受限」之感。民告官必見官,民眾時刻體會到同場監督的在場感,只是第一步。而所有審理依法而為,不受不必要行政干擾,結果都是令人信服的,民告官2.0甚至3.0版司法解釋,不用老重複面對1.0的尷尬問題,這才是最重要的法治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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