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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法律援助利於官民「平等對話」

時評作者

「有權利必有救濟」是法治時代的必然要求。老百姓不僅應在刑事、民事訴訟中獲得法律援助,在受到公權力侵害時更有必要獲得法律援助,這是司法便民利民的需要,更是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的需要。官與民的「平等對話」不能僅是庭審效果,更應當是公共參與的常態。法律援助在其中所扮演的不能只是「敲邊鼓」幫腔式角色,必須要有對具體行政訴訟的實質推動。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南通市司法局、南通市政府法制辦近日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南通市行政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從2018年2月1日起實施。《規定》將有效整合社會法律資源,南通市政府今年出資150萬元幫老百姓請律師,支持民告官,幫助當事人更理性、更充分地參與行政訴訟,為「官」「民」平等對話、良性溝通、解決糾紛架起一座便捷的橋樑。

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賦予了老百姓更為廣泛的訴訟權利和更多便捷的維權手段,然而,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原告因不熟悉行政訴訟程序規定,有的不能正確行使訴訟權利,有的甚至利用行政訴訟不斷糾纏、滋擾行政機關,且無訴訟利益濫用訴權、惡意訴訟、反覆訴訟現象明顯增多。究其原因,主要就是缺乏有效的、能夠讓原告接受的、專業性的法律引導和規範,因此,最需要有律師等專業法律人士參與到解決行政爭議中來,為老百姓提供專業的法律援助。

南通此次將「訴訟實施能力較差」作為行政案件法律援助條件,原告持法院出具的《建議給予法律援助函》即可申請法律援助,這意味著拓展了申請範圍,不再是只有「請不起律師」的群體才能獲得法律援助,南通此舉或將在地方實踐層面拓寬法律援助介入公民日常生活的深度和廣度,對拓寬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大有裨益。

其一,「民告官」訴訟中的法律援助,其價值不僅在於化解司法和行政權屬因公民「訴訟實施能力差」帶來的所謂困擾,更在於有望明晰行政機關內部出庭應訴主體與法律援助審批主體的依法獨立履職,有基本的權力防火牆設置;其二,「民告官」訴訟提供法律援助,將解決行政爭議中因普通老百姓法律知識不足、信息不對稱、「官」「民」之間實際地位失衡造成的行政程序中老百姓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行政訴訟程序中「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諸多問題。

「有權利必有救濟」是法治時代的必然要求。老百姓不僅應在刑事、民事訴訟中獲得法律援助,在受到公權力侵害時更有必要獲得法律援助,這是司法便民利民的需要,更是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的需要。

一方面,基於「民告官」的制度架構,加之「官本位」觀念的長期影響,行政審判容易受到各方面的干擾。「民告官」原告與被告之間在法庭上應是平等的訴訟主體,官民彼此見面進而「平等對話」不僅要在法庭上充分實現,更要在法庭之外有所體現。另一方面,法律援助介入「民告官」案件,需要實踐探索律師職業的法律使命,無論什麼樣的律師都應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先,這是建設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必須重申的原則。

過去一些地方出台限制受理行政案件的「土政策」、「潛規則」,將老百姓的訴求拒之門外。官與民的「平等對話」不能僅是庭審效果,更應當是公共參與的常態。法律援助在其中所扮演的不能只是「敲邊鼓」幫腔式角色,必須要有對具體行政訴訟的實質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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