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疫苗系列案」最新進展:泰州二審宣判出爐,4名涉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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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2016年的「山東疫苗事件」
很多泰州市民都還記憶猶新
昨天上午
該案件在泰州有了新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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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昨天)上午,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3名上訴人賈某、倪某、洪某非法經營一案二審公開開庭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庭審現場
案情回顧
2014年6月至12月,賈某、倪某、洪某、蔣某在己方無經營疫苗資質且明知購買方無資質的情況下,購進諾華HIB、華蘭流感成人預充型等疫苗並銷售,從中非法牟利。
其中賈某非法經營數額為人民幣105.526萬元,倪某非法經營數額為人民幣78.48萬元,洪某非法經營數額為人民幣78.48萬元,蔣某非法經營數額為人民幣19.828萬元。
一審判決
原審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賈某、倪某、洪某、蔣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規定,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懲處。
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賈某、倪某、洪某、蔣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如下:
被告人賈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被告人倪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被告人洪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被告人蔣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禁止被告人蔣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經營銷售及相關活動
被告人賈某、倪某、洪某退出的違法所得合計人民幣四萬三千二百八十元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二審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賈某、倪某、洪某提出上訴。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原審相同。原判認定事實的證據已在一、二審開庭時當庭宣讀、出示並質證,均具有證明效力,法庭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上訴人賈某、倪某、洪某、原審被告人蔣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規定,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懲處。其中,上訴人賈某、倪某、洪某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原審被告人蔣某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綜合量刑情節,對上訴人賈某、倪某、洪某、原審被告人蔣某犯非法經營罪均予以從輕處罰;綜合原審被告人蔣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結合其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出具的審前調查意見,給予其一定的緩刑考驗期限,並依法宣告禁止令。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主審法官介紹:
本案是曾經轟動一時的山東非法經營疫苗案的系列案件,幾名被告人在未取得任何藥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非法經營兒童及成人疫苗,未經過嚴格的冷鏈存儲運輸,銷售給他人,該行為嚴重影響了我國藥品經營管理秩序,並且可能影響百姓的身體健康。泰州兩級法院雷厲風行、重拳出擊,不遺餘力打擊相關領域犯罪,以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安全。
新聞1+1
2016年,山東警方破獲案值5.7億元非法疫苗案,疫苗未經嚴格冷鏈存儲運輸銷往多個省市,由於江蘇也是流入地之一,因此大家關注度極高。
當時,江蘇9名涉案嫌疑人員統統都被抓起來了,其中泰州2個人有份,但他們的角色是「上線」供貨商,把疫苗從山東廠家買來,再賣給「下線」,也就是分銷商。「下線」沒把疫苗賣到泰州來,因此,涉案疫苗並沒有流入泰州。
|來源:太靈通民生綜合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網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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