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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淺談:《孔雀東南飛》的婚姻法思考及其他

導 讀

《孔雀東南飛》與《木蘭詩》齊名為「漢府雙璧」。其中描述的焦仲卿與劉蘭芝的悲情故事早在中學語文課本中學過,大家對情節勢必熟悉或至少了解。因而省去原文,只交待故事梗概。有人說造成悲劇的原因是焦仲卿的懦弱,也有人說這個悲劇要由吃人的封建禮教「背鍋」。一千個讀者有一千個哈姆雷特,不同的人面對同一事物的感覺和見解也不盡相同。從中國法制史的角度看,《孔雀東南飛》是了解漢代婚姻制度的一個極佳文學範本。歷史是無言的,卻沉默著說盡了天下事。

案 例

東漢建安時期(公元190年至公元220年)府吏焦仲卿與劉蘭芝結為夫妻,郎才女貌,很是恩愛。焦為府吏,事務繁多,劉在家中織作照顧父母,二人「相見常日稀」。焦母對兒媳不滿意,時常刁難,[1]縱然劉蕙質蘭心,婦德無違,[2]仍無法順焦母心意。其意中兒媳乃東家賢女,堪稱仙女,[3]在焦母心中自是劉蘭芝不可比。在焦母逼迫下,焦仲卿縱然不舍蘭芝,但不敢違其母命,便勸蘭芝暫還娘家,日後再前往親迎。二人離別前立下蒲葦磐石之誓,以表專情。[4]

雖共誓言,但劉蘭芝擔心兄長為難她,將顧慮講與焦仲卿後,回了娘家。不久,媒人即前來說媒。蘭芝拒絕了縣令求婚。隨後太守遣媒人來說媒,蘭芝欲拒絕,惹得其兄不滿,[5]蘭芝自知娘家實為兄長之家,無自己的安生立命之地,長兄如父,兄命難違,只好應下親事。[6]

得知消息後焦仲卿連忙趕去,二人在迎親路上相見,焦責怪劉違背誓言,企攀高枝。[7]劉蘭芝委屈又冤枉,欲與焦仲卿共赴黃泉。[8]焦仲卿拜別其母,聽聞劉蘭芝投水,魂散清池,便自掛東南枝。

評 析

《孔雀東南飛》作為古代文學巨作,近現代學者對該詩篇的研究已是泛濫。在此不討論《孔雀東南飛》在文學考證方面的爭議,也不咬文嚼字細究隻言片語,僅就依照通行文本的故事脈絡,對詩中涉及的婚姻制度以及婚俗觀念進行分析。因而,故事發生的年份和地點便依詩前小序所寫的漢末建安中期和廬江府,[9]以此為歷史背景展開論述,這頗有「語義解釋」的意味。[10]

一、被一句話打發:

焦仲卿與劉蘭芝是否已經離婚?

是否有人有此疑問:為什麼劉蘭芝一個人回娘家就會有人來提親?不過可能更多的,大家自然地(可能是潛意識地)接受已婚女子一人回娘家所暗含的意思——那女子離婚了,這也是電視劇里常有的段子。可能更讓人不理解的是,古代為什麼離婚的女子也有人來提親,並且待遇不比從未嫁過的姑娘差。

從詩文來看,二人沒有辦離婚手續的可能性大。[11]古裝電視劇中,只要丈夫一紙休書,就可以將妻子趕出家門。但據漢代史料來看,離婚是需要得到官府許可的,需要到官府登記。[12]但詩中看不出兩人辦了手續,連休書也沒有。在漢末建安中期,也就是漢獻帝時期(公元190-220年)的中期,正值三國鼎立之勢形成,時局動蕩。雖然沒有口頭或者書面的明確表示,但劉蘭芝被遣(趕)回娘家可以視為行為上的休妻,在當時社會是認同的,因此蘭芝的母親才會「大悲摧」,地方官吏對此類情況知曉並且也是默許的。而為防止荒淫之風持續,兩漢時期政府一直鼓勵婦女「從一而終」。比如西漢時期作為後宮嬪妃老師的班昭認為妻子對於丈夫,應恪守「從一而終」的準則。[13]但這不影響民間女子改嫁和再嫁的風俗,甚至東漢文學家蔡邕之女蔡文姬也嫁過幾次,也未因此受歧視。或許民間自發遵守的「法律」適應了當時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即使政府有相反的律令和鼓勵政策也很難撼動。

二、夫權不是丈夫權:

解除二人婚姻關係的人是誰?

「夫權」並不是當然理解成「丈夫權」那麼簡單,其指向的對象是「夫」一方的家族,而非丈夫一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子女對自己的婚姻沒有自主權,嫁娶都聽從父母。《孔雀東南飛》中新婦(劉蘭芝)言:「便可白公姥,及時相遣歸。」阿母言:「吾意久懷忿,汝豈得自由!」府吏(焦仲卿)言:「我自不驅卿,逼迫有阿母。」那麼,到底是焦母解除了二人婚姻關係還是焦仲卿呢?從詩本來看,焦母解除了婚姻關係的可能性更大。丈夫一方的家長有權解除子女的婚姻,從詩中可看出焦母是一家之長,可以決定其子的婚姻。[14]但其實離婚並不僅僅只有夫家一方可以,妻子也可以提出離婚,甚至官府可以強制夫妻離婚,提出離婚的人不同,離婚的理由也不一樣。

三、離婚需要理由:

漢代離婚中的「感情確已破裂」

在古代,離婚並不像現代這麼自由,需要有法定的理由才能離婚。漢時婚姻制度提倡穩定的夫妻關係。婚姻在漢代時(在中國的任何朝代,甚至現代)不是夫妻二人的事,而是夫和妻兩個家庭之間的事。二人的結合也意味著兩個家庭或是兩個家族之間的聯合,講求門當戶對。妻在夫家中雖然從屬於夫,但有一定的家庭地位和家事處理權。如果女方家中較男方家中顯赫,妻雖受婦德約束,其在夫家中的話語權相比一般較之更大。

夫家可用於離婚的理由較多,名為「七出」,這是法定婚姻解除條件。[15]七出的第一個就是不順父母,這裡當然指夫的父母。但也有三個法定不得休妻的條件,如果妻子滿足其中三個條件的任何一個,就算妻子有「七出」中的行為,丈夫也不能休妻[16]:一是妻子嫁入時有娘家親屬,後無依靠的。此時被休將處於無可依附的境地,若不顧妻子生存而任意出之,則不仁;二是妻子為公婆守過三年之喪。已恪盡為婦之道,若再棄之則屬於「忘恩」;三是妻子嫁入夫家時,丈夫位卑而後在妻扶持下高升。此時休妻則屬於「背德」,不符合儒家「貧賤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的道德要求。「三不去」的規定實則也保護了作為弱者的妻子,避免被夫家任意拋棄。

詩中焦母道:「此婦無禮節,舉動自專由。」可知,離婚的理由是不順父母。而不順父母是必須要「去」的,即休妻。「順」是聽命,順從,凡事聽命於父母,順從父母之意。很顯然,劉蘭芝沒有讓焦母滿意。而從府吏向妻子求情,希望焦母不要趕走自己的妻子這些舉動看,焦母其實便是家中的家長。

四、悲劇就是把美好的事物毀給你看:

為什麼殉情?

主流的文學鑒賞中認為焦劉二人的殉情是對封建禮教的反叛,這種觀點值得懷疑。儒家的禮義是焦劉二人根深蒂固的信仰,儒家灌輸給他們的倫常觀念已經深入骨血,成為他們無意識的行為守則,因而焦不敢違抗母命,劉不敢違抗兄命。在現代的我們看來他們有更好的選擇,但顯然故事中的他們沒的選擇,或者說基於自身思想局限性無法作出殉情以外的選擇。他們的愛情和行為準則之間的衝突使他們內心矛盾,任何一邊都無法背叛。能讓他們繼續夫妻情緣的辦法無非焦母接納劉蘭芝或者二人私奔。從詩中看說服焦母幾乎不可能,焦仲卿說終老不復取都沒有讓焦母鬆口,說服之路走不通。那麼,私奔?漢承秦制,人不可隨意流動,私奔對二人來說不僅會成為刑徒(一般為犯法之人),還會面臨被抓回去的風險(被抓的概率極高,而且會被遣回原籍),且雙方的家人,不僅是直系親屬,而是整個家族,都會毫無顏面,在當地備受恥笑。漢時的人們又極看重這些由禮節構成的尊嚴,忠厚的二人又怎會罔顧家族的顏面呢?這種矛盾心理幾乎使得兩個年輕人絕望,天下之大,他們的真情沒有容身之處。他們選擇了愛情,卻走向了死亡。

選擇殉情的結局,正是《孔雀東南飛》被推崇為反封建禮教經典文學作品的原因。以死相抗似乎非常合理,但結局是雙方皆輸,而絕非反叛精神的勝利。二人選擇愛情為什麼會走向死亡而非活著而非私奔呢?因為他們臣服並堅守儒家的禮義,無法做出離經叛道之事,而他們忠於愛情的選擇又為禮法所不容,於是他們終究還是輸給了他們自己。

注釋及參考文獻:

[1]《孔雀東南飛》中劉蘭芝言:「雞鳴入機織,夜夜不得息。三日斷五匹,大人故嫌遲。」

[2]《孔雀東南飛》中劉蘭芝母之言:「十三教汝織,十四能裁衣,十五彈箜篌,十六知禮儀,」

[3]「自名秦羅敷,可憐體無比」,「秦」在古時為美女之姓,「羅敷」亦為美貌之女的代稱,「秦羅敷」這個名字初見於《陌上桑》。《孔雀東南飛》中用了「指如削蔥根,口如含朱丹。纖纖作細步,精妙世無雙。」描述劉蘭芝的體態,其美妙動人之風姿可想而知,因而焦母所言東家賢女自不會在蘭芝之下,只有現今稱為仙女之人了。

[4]《孔雀東南飛》中府吏低頭與蘭芝耳語:「誓不相隔卿,且暫還家去;吾今日赴府,不久當還歸,誓天不相負!」

[5]阿兄得聞之,悵然心中煩。舉言謂阿妹:「作計何不量!先嫁得府吏,後嫁得郎君。否泰如天地,足以榮汝身。不嫁義郎體,其往欲何雲?」——出自《孔雀東南飛》原文

[6]蘭芝仰頭答:「理實如兄言。謝家事夫婿,中道還兄門處分適兄意,那得任自專!」——出自《孔雀東南飛》原文

[7]府吏謂新婦:「賀卿得高遷!磐石方且厚,可以卒千年;蒲葦一時紉,便作旦夕間。卿當日勝貴,吾獨向黃泉!」——出自《孔雀東南飛》原文

[8]新婦謂府吏:「何意出此言!同是被逼迫,君爾妾亦然。黃泉下相見,勿違今日言!」——出自《孔雀東南飛》原文

[9]《孔雀東南飛》小序:「序曰:漢末建安中,廬江府小吏焦仲卿妻劉氏,為仲卿母所遣,自誓不嫁。其家逼之,乃投水而死。仲卿聞之,亦自縊於庭樹。時人傷之,為詩云爾。」

[10]語義解釋是法律解釋方法的一種,大意是只從法律條文的字面意思進行解釋,不考慮該法律條文背後的立法初衷和語義以外(即字面以外)可能存在的含義。

[11]詩本中沒有體現出二人辦理了離婚手續。從時間上來看,頭一天焦仲卿在家中與妻子和自己的母親交談,最後結果是趕劉蘭芝回娘家,緊接著第二天早上二人同時出門,在大道口二人分道而走。其間,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的時間。

[12]夫妻離異,一般要去當地官府履行一定手續。不依婚律,無正當理由解除婚姻關係,要受輿論譴責,甚或事涉法律。詳見《漢代婚姻形態》,彭衛著,2010年版,第206頁。

[13]班昭,班固的妹妹,班固死後續寫了《漢書》八表,其所作《女誡》,被稱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婦學」著作。

[14]詩中焦仲卿不敢違背其母的意思,雖然極不願劉蘭芝回娘家,但還是順從了母親旨意,並許下不久後迎取的諾言。

[15]《大戴禮記·本命篇》:「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盜竊,去。不順父母去,為其逆德也; 無子,為其絕世也; 淫,為其亂族也; 妒,為其亂家也; 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也; 口多言,為其離親也; 盜竊,為其反義也」。

[16]《大戴禮記·本命篇》:「婦有三不去: 有所取無所歸,不去; 與更三年喪,不去; 前貧賤後富貴,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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