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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補貼不徵稅還沒那麼簡單

收到財政補貼,是件開心事;但是遇到稅務局來收稅,就是件糟心事。

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的3號公告說了:「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既然國稅總局都說了,我收到的補貼不屬於增值稅的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你稅務局憑啥要收我的稅?

稅局的人說了:「文件說了,中央財政補貼不徵收增值稅。可是你收到的可是地方財政補貼,就應該徵稅!」

這個說法,找誰說理去?

有人說了,2013年3號公告的解讀稿里說了,「為便於補貼發放部門實際操作,中央財政補貼有的直接支付給予銷售方,有的先補給購買方,再由購買方轉付給銷售方。我們認為,無論採取何種方式,購買者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格,均為原價格扣減中央財政補貼後的金額。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財政,因此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從這個解讀稿,可以得出結論,納稅人收到的地方財政補貼,其取得途徑是地方財政,也不是從購買方收到的,因此也應該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可是,稅務機關又說了,「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已經將銷售額的定義修改了: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也就是說,銷售額已經並不限定於從「購買方」收取了。所以,按照目前的新增值稅暫行條例,你收到的財政補貼,無論是從中央財政收取的,還是從地方財政收取的,都應該徵收增值稅。」

此刻完全懵圈!

有人說,稅務局都那麼窮?想收稅快想瘋了!

稅務機關又說了,稅務局收的稅,沒有一分錢進入了稅務局的經費帳,全部一分不少地進了國庫。更不是想收稅想瘋了,而是國家稅收法定,應該不應該收稅,都有一個「法」字在那定著呢。「原則上」是不行的,必須有明確的法定文件依據。

徵稅不能任性,不徵稅同樣不能任性。

這個官司,阿蓮今天就來斷一斷。

目前,我國財政補貼的行業主要是關係國計民生的基礎行業,主要有價格補貼、虧損補貼、財政貼息等。對財政補貼徵稅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價格補貼上。

因為按照稅務機關的理解,銷售貨物的單位,銷售貨物時從購買方收到了一部分款項,從政府財政收到了另一部分款項,拿你就應該把收到的全部款項作為應稅收入來納稅。

這樣的理解非常正常。

但是,凡是納入國家補貼範圍的行業或者項目,均是國家予以鼓勵和支持的,尤其是像糧、油、棉、氣、暖這些與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業,國家通過補貼的形式,要求這些行業的生產銷售者,以較低的價格供應給老百姓,間接降低老百姓的生活成本。如果再對這些補貼徵稅,無疑是將補貼又通過稅收的形式,從中拿回了一部分,不能夠完全落實政府補貼的本意。

所以,從這一點來說,對財政補貼徵稅,是沒有實際意義的。無論是中央財政補貼,還是地方財政補貼,其來源都是政府財政,其目的都是一樣的。

所以,蓮稅觀認為征了不落好,還是不征吧。

但是,有朋友又說了,現在新的增值稅條例已經修改了,取消了銷售額從「購買方」收取這一說法,是不是,我們應該按照新增值稅條例的規定,對財政補貼徵稅呢?

不要忘了,新條例還新增加了一條,就是第二十七條: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有關事項,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經國務院同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個2013年的3號公告,就屬於「另有規定」的範圍哦。

綜上,對財政補貼徵稅,不要「出力不落好」,干那些沒眼力勁的事兒了!

但是,還有個問題,我們不得不再白話白話。

就是,對這些價格補貼啊、虧損補貼啊,收入不徵收增值稅了,但是,對應的進項稅額,是不是也不應該抵扣啊?

這還真是一個問題。

收入我可以不確認為應稅收入,但是這部分不徵稅收入對應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好像還真是值得商榷的一件事情。

我們知道,增值稅,是對「增值額」徵收的一種稅。你如果將企業增值額的一部分,通過財政補貼的形式,確認為不徵稅收入,那麼,這部分被不徵稅的「增值額」所對應的進項稅不處理的話,就會影響其他「增值額」的足額徵稅。

無獨有偶,增值稅的免稅收入對應的進項稅額就不允許抵扣。

再說,企業所得稅上,對不徵稅收入對應的發生的成本、費用也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

綜上三條,蓮稅觀認為:不徵稅收入對應的進項稅額也應該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個人觀點,歡迎討論)

增值稅,我們說清楚了,那麼在企業所得稅上,對這些個財政補貼該怎麼處理呢?

朋友們會說,阿蓮,小意思啦,這些我們都知道。

財稅【2011】170號說的很明白: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徵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髮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是的,這三條已經說的很明白了。

但是,值得注意的的是,如果是某企業,收到了一筆研發鼓勵財政補貼,該如何處理,更合適呢?

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40號公告的第七條第一款: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採用直接沖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沖減後的餘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收到了一筆財政資金,會計上採用的是「凈額法」的話,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時候,先將這筆財政資金確認為收入項目,納稅調增,然後,就可以按照原實際發生的,沖減前的研發費用來予以加計扣除,對企業是比較有利的。

舉例:比如,某企業當年發生研發支出200萬元,取得政府補助50萬元,當年會計上的研發費用為150萬元,未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則稅前加計扣除金額為150×50%=75萬元。

但是,如果企業先將取得的政府補助50萬元,先在申報表上確認為營業外收入,做納稅調增處理,則稅前加計扣除的金額就是200×50%=100萬元。

比一比,多加計扣除了不少呢。

還有一件事情,就是一些老師曾經指點過的,不徵稅收入,不見得就是好收入。

例如,符合加計扣除政策的企業,收到了一筆研發鼓勵補助資金,也將這筆資金用於研發支出了,但是,因為這筆收入是不徵稅收入,所以它所對應的成本、費用也不能在稅前列支,當然,也不能加計扣除了。

但是,如果該企業放棄確認不徵稅收入的權利,將該筆收入,確認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那麼其所對應的成本、費用就允許在稅前列支了,當然也可以享受加計扣除了。

當年,因為這件事情,阿蓮和某個企業,打了不少「嘴官司」。

阿蓮認為,你原本符合不徵稅收入的條件,但是你故意不確認為不徵稅收入,就是想佔加計扣除50%這點便宜,出發點不良啊。但是,這事,稅務機關除了心裡不舒服,還真拿他沒轍。誰讓稅法制定的這麼不嚴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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