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進嚴出」應是司考的當然選擇
2018年2月5日晚,司法部公布《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附則第22條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已入學或者已取得相應學歷的高等學校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儘管這還只是一份「徵求意見稿」,但代表了司法部對考試報名資格調整的審慎。司法部在公布徵求意見稿的同時,還給出起草說明稱,對《實施辦法》施行以前已入學或已取得相應學歷的人員,仍按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規定的報名專業學歷條件執行,以充分考慮社會各界和考生的合理訴求及不同地區、不同部門對不同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通俗表達,這就是「老人老辦法」。
事實上,自2015年12月中辦、國辦《關於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印發以來,關於「司考」變身的種種猜測就一直未曾停歇。2017年9月,最後一次國家司法考試舉行。這一年,報名人數達64.9萬餘人,增幅10.35%;首場考試參考人數達到48.9萬餘人,創歷年參考人數之最。不少人之所以要趕司考的末班車,正是出於對法考取代司考之後,非法本或者非全日製法本或將喪失報考資格的擔憂。
主張限制非法本或者非全日製法本學生報考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最常見的理由在於,法律需要系統的學習和訓練才能掌握,而通過短期培訓或突擊考過資格考試的非法本或非全日製法本學生,只意味著他們擅長考試--而考試能力和法律職業資格並不能劃等號。
在一個崇尚批判與解構的時代,反對考試彷彿成了「獨立思考」的標配觀點。排除「為批判而批判」的盲從,我們會發現考試仍是確保公平認定某一行業准入門檻的最好手段。考試成績與個人能力之間是不能劃等號,但考試能力不也是一種個人能力嗎?當個人其他能力無法有效量化時,考試就成了最好的檢測器。統一法律(或律師)職業資格考試之所以在全球大多數國家推行,正因為人類還沒有找到比考試更客觀公正的職業准入評價標準。
既然資格考試仍然要推行,區分法本和非法本甚至區分非全日製法本就顯得多餘。從考試結果上看,法本考生的通過率遠大於非法本和非全日製法本考生。這就是法學系統教育的成果。每年仍有一些非法本和非全日製法本考生能通過司考,並不是非法本和非全日製法本有問題,而是對這些考生在學院教育之外的知識積累的認可。這恰恰值得鼓勵和認可。
從利益博弈的角度分析,法本院校更有動力推動嚴格控制法考報名資格,以強化法本學歷的「含金量」。而社會助學和市場培訓機構,不但為眾多非法本和非全日製法本考生提供了法律的學習平台,還為他們找到了快速通過資格考試的捷徑。如法考對非法本和非全日製法本考生關上大門,不但法律培訓行業將承受近二十年來最大的衝擊,非法本和非全日製法本教育也將面臨徹底洗牌。
從「推進依法治國」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再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到「全面依法治國」,我們對於法治廣度和深度的認識不斷提升。司法部的「徵求意見稿」在法考報名資格上採取「老人老辦法」,且不限期限,符合「全面依法治國」的開放性。從法律應有的公平公正來說,一個職業資格准入考試,無論如何不應成為法本學生的壟斷性獎勵。「寬進嚴出」更能滿足法律職業的從業要求。這才是對高等教育的尊重與還原,也是對「全面依法治國」的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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