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哪些情形下轎車必須進行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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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自用車的車損險條款中關於施救費這樣規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一、拖車費;二、吊車費;三、滅火費
拖車費是在很多事故中都會涉及的一個費用,有些時候在城市或者高速上我們看到很輕微的事故,交警隊都會讓拖車進行施救,那麼這些真的都是十分有必要的嗎?咱們通過汽車的構成及工作原理將這個問題進行闡述。
首先咱們來認識車輛的四大組成部分:
發動機、底盤、車身、電器。
(一)發動機
發動機是汽車的動力來源,一般來說分為曲柄連桿機構、配氣機構、燃料供給系、點火系、潤滑系、冷卻系和起動系。發動機在運轉過程中任何一個部分的不工作或者損壞,都會造成發動機停機或者損失擴大。那麼當出現發動機的以上任何部分損壞時都是不允許再行駛的,找拖車施救費吧。
發動機各機構及系統常見損壞形式:
1、曲柄連桿機構損壞:
一般在撞擊中很少會遇到這種情況,當發生撞擊力度巨大的事故後,造成發動機缸體損壞後會產生該機構損壞。但是日常生活中如果車輛的「拉缸」會造成該機構損壞,但是這種一般是不屬於保險責任的。
2、配氣機構損壞:
配氣機構是給供應發動機進氣量的,保證與汽油生成混合氣體。同時該機構的汽缸蓋、氣門室蓋罩、凸輪軸、氣門也是發動機上部重要的配件,如果以上配件發生碰撞,造成損壞必須拖車施救。進氣歧管、排氣歧管、空氣濾、消音器、三元催化、增壓器、中冷器配件如果發生損壞後不會造成配件殘骸吸入發動機燃燒室造成損壞,那麼短距離的行駛是不成問題的。
3、冷卻系損壞:
一般由水箱、水泵、散熱器、風扇、節溫器、水溫表和放水開關組成。冷卻系承擔了發動機冷卻的功能,一旦冷卻系不能正常工作那麼發動機就會因高溫造成損壞,所以冷卻系損壞均需拖車。比如我們常見到在事故現場車輛碰撞後有類似於水的液體流程多件為紅色、黃色、綠色、藍色液體。
4、潤滑系損壞:
發動機潤滑系由機油泵、集濾器、機油濾清器、油道、限壓閥、機油表、感壓塞及油尺等組成。潤滑系統不正常工作情況下會迅速的造成發動機擴大損失。比如常見的事故中油底殼損壞後,機油泄露會造成發動機潤滑不夠的損壞。如果發現事故中發動機有機油泄露,必須拖車。
5、燃料系損壞:
燃料系保證汽油源源不斷的進入燃燒室,所以如果燃料系損壞,那麼不是你想開動就可以開動的,找拖車吧。同時如果燃料系損壞,造成燃料外泄仍應採取防火措施。
6、啟動系損壞:
啟動的主要配件是起動機。一般來講起動機在冷凝器和水箱的後面,如果能夠碰撞造成起動機損壞的,冷卻系統就肯定不可以工作,拖車吧。
7、點火系損壞:
與燃料系性質類似,不能點火時候就無法啟動車輛,必須拖車了。
(二)底盤損壞:
底盤一般由傳動系、行駛系、轉向系、制動系。常見的配件有:
1、傳動系:主要是由離合器、變速器、萬向節、傳動軸和驅動橋等組成;
以上配件碰撞造成損壞後影響正常工作均不能繼續行駛,比如:傳動軸斷裂、變速箱破損需拖車。
2、行駛系:由車架、車橋、懸架(支臂、減震器、轉向節)和車輪等部分組成;
以上配件中常見的損壞中,如懸架部分的零配件斷裂變形損壞,均不可以繼續行駛,需拖車。
3、轉向系:由方向盤、轉向軸、轉向管柱等組成;
以上配件一般不容易單獨碰撞損壞,暫不解析。
4、制動系:主要由車輪制動器和液壓傳動、氣壓傳動機構組成
以上配件碰撞損壞造成無法正常工作做必須拖車。
以上是車輛發生碰撞事故後需要拖車的類型。高檔車的電器系統功能越來越強大,有些時候在發生碰撞後會觸發某些高檔車的電腦工作,造成車輛鎖死不能工作,這些時候也是需要拖車的。
還有一些特定情況下必須進行拖車的情形,比如前風擋發生嚴重損傷,無法看清楚前面路況,那麼這種情形下也是不符合駕駛規定的。可以採取拖車或者就地修車的方法。
二、吊車費
吊車一般在轎車的事故中很少使用,一般車輛掉入河溝或者水塘,或者側翻後才會使用到吊車。一般使用原則可以理解為,不經施救不能保持車輛四輪著地的狀態需要進行吊車。
但是有些案例在實際工作中是不需要吊車的,比如:
(這種事故完全可以自行出來,或者通過人力抬出)
三、滅火費
車輛發生自燃或火災後需要進行滅火處理。依據我國國家《消防法》第37條規定,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不得向發生火災的單位、個人收取任何費用。對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的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依照規定予以補償。據此規定,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完全屬於義務行為,不向發生火災的單位、個人收取任何費用。其他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也只是依照規定補償因實施該消防行為而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並不收取費用。
消防隊救火是不收錢的,救火是消防員的職責和義務,而且現在消防員不僅僅救火,還參加抗洪、車禍(車禍的救援工作)、地震、風災、取鑰匙、摘馬蜂窩等等,全部都是免費的。雖然該項費用我們在實際工作中很少遇到,如果確有發生可以根據以上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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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列舉的是機動車車發生事故後必須進行拖車或者施救的幾種形式,但是仍有一點需要注意,條款所述的施救費的前提是「必要的,合理的」,所有我們在實際工作中,車輛雖需要施救但是如果施救的原因並不屬於保險責任那麼我就認為是不合理,就不賠付;也包括有些吊車時候找一些噸位遠遠超過施救對象的噸位,那麼這種花費也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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