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調和油配料表未註明含量,索賠10倍賠償被駁回
2016年10月23日和2016年10月26日,戴某在南安某超市購買了廈門甲植物油有限公司出品的凈含量5升玉米橄欖調和油48瓶,單價89.90元。同時,戴某還購買了廈門乙植物油有限公司出品的凈含量5升玉米橄欖調和油11瓶,單價95.90元;某糧油集團有限公司出品的凈含量5升芥花籽橄欖油食用調和油11瓶,單價118元。購買上述商品,戴某花了共計6668.10元。
之後,戴某發現商品的標籤上配料表均未註明橄欖油的含量,遂將南安某超市告至南安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該超市退還其購物款6668.10元,並支付其購物價款10倍的賠償金66681元,沒收超市違法食品,以免再流入市場。
法院審理
缺乏依據 不予支持
那麼,南安某超市銷售的貨物是否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戴某請求南安某超市退還貨款及10倍賠償是否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經審理查明,廈門甲植物油有限公司出品的凈含量5升玉米橄欖調和油、廈門乙植物油有限公司出品的凈含量5升玉米橄欖調和油經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均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和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要求。某糧油集團有限公司出品的凈含量5升芥花籽橄欖油食用調和油經上海市糧油製品質量監督檢查站檢驗,符合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和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要求。
南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戴某沒有證據證明涉案產品為不合格產品,也未證明涉案產品造成其人身或財產損害,故其以涉案食品標籤上特彆強調添加某種有價值、有特性配料而未標示添加量存在欺詐的情形為由請求被告退款並支付價格10倍的賠償金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宣判後,戴某對判決結果不服,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戴某的一審各項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析法
售後維權須有法可依
辦案法官介紹,GB7718-2011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該標準4.1.4.1 規定,如果在食品標籤或者食品說明書上特彆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者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4年2月26日在《〈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中第四十項《關於不要求定量標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中表示只在食品名稱中出於反映食品真實屬性需要,提及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籤上特彆強調時,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強調食品的口味時也不需要定量標示。
該案中,原、被告之間已形成買賣合同關係。該法律關係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間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食品,適用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被告銷售的食用油進貨渠道合法正當,不存在產品缺陷和質量瑕疵。預包裝和標籤經檢驗均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不存在虛假宣傳或造成消費者誤認的情形,沒有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的規定,因被告銷售的食用油標籤或說明書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沒有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或其他損失,故原告不能要求賠償損失和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若被告在標籤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而未強調配料或成分的含量,違反的是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這是管理性規範,非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由相關行政機關予以管理。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戴某的訴訟請求。
來源:海峽法治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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