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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寫?看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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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離婚的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訴訟離婚,另一種就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合意和平離婚的方式,如果夫妻雙方採取這種方式離婚,向民政部門申請離婚的資料里就必然少不了一份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是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後財產的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所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直接關乎我們的人身和財產利益,所以寫好一份離婚協議相當重要,今天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寫離婚協議應該包括的內容!

離婚協議最基本的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的意思表示

離婚協議一定要寫明雙方登記結婚的時間以及雙方均系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譬如這樣的文字表示:「男方XX與女方XX於X年X月X認識,於X年X月X日在X地登記結婚,婚後於X年X月X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XX。現因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經夫妻雙方自願協商一致協議離婚,訂立如下離婚協議。」

2、約定好子女的撫養權、撫養費以及探望權

協議離婚如果有孩子的,肯定要約定好孩子以後跟誰一同生活的問題,撫養費怎麼支付、支付多少也一定要約定明確,對於探望權應定好相應的時間以及次數問題,譬如以下文字表示:「兒子/女兒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含托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於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給女方作為女兒的撫養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元,男方應於每月的1-5日前將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銀行帳號:)。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遊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周探望的時間不少於一天。)」

3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離婚時應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點清,以免存有遺漏或者對方隱匿資產造成自己損失,點清之後應約定好分配方式,對存款應註明存款銀行及卡號和存款數額,對房產應約定好產權歸屬及手續辦理問題,有貸款的也應約定好相應事項。另外有其他財產的也應進行約定。表達如下文:

「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元,雙方各分一半,為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於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給男方/女方。

房屋:(分兩種情況:全款買房和貸款買房)

全款買房:

夫妻共同所有的位於xxx的房地產所有權歸男/女方所有,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後一個月內辦理,男/女方必須協助甲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男/女方負責。男/女方應於年月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元給男/女方。註明該房產坐落位置,建築面積:房屋所有權證號。

貸款買房:

如果該房產因屬於貸款購買房產,需在償還貸款完畢後,過戶到男/女方名下。房產的過戶手續由男/女方協助辦理。在房產過戶到男/女方名下前,未經男/女方書面同意,男/女方不得將該房產進行出租、出借、抵押、轉讓、擔保保證給任何第三人。

如果男/女方違反前款約定事項,男/女方應當負責將該房產恢復原狀、維修維護,撤銷出租、出借、轉讓、抵押、擔保保證並單方承擔因此所致的各種法律責任。因此給男/女方造成損失的,男/女方應當予以賠償。

其他財產:

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物業、電器、傢具、通訊設備、交通工具、現金存款、有價證券、股權等共同財產的分割)」

4、防止一方隱瞞或者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

為了防止一方隱瞞或者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還應明確約定相應責任,例如下文:「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傢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並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於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並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5、債權、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債權,如有債權、債務寫明劃分規則。

6、對生活困難一方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譬如:「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元給女方。鑒於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於年月日前支付完畢。」

7、違約責任的約定

離婚協議達成生效後,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元給對方,寫明違約金額。

8、約定協議生效時間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9、雙方的簽字、蓋章

10、協議書的製作時間

在離婚協議書中不能對哪些事項進行約定?

由於廣大民眾對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會做出一些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序良俗的無效約定,這裡小編列舉幾種常見的無效約定供大家參考:

1、約定離婚後一方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無效理由:婚姻自由權是《憲法》、《婚姻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任何人不得干預限制。

2、約定一方在再婚後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權是法律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只要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公民均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受他人限制。

3、限定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在不違背相關繼承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一方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只能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方式取消,其它人沒有資格對其進行約定。

4、約定子女撫育費截止至子女18周歲

一些特殊情況下雖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經濟負擔能力,還是要負擔其撫養費的,其停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

(3)成年子女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所以約定子女撫育費給付截止至子女18周歲的,很可能會因為滿足上述情形而無效。

5、約定財產歸屬的財產系他人財產

他人的財產只能由他人處理,其他人的處分行為只能構成無權處分。生活中有的夫妻往往為了某種目的或者補償,約定己方或者對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財產歸對方所有,這樣的約定一般均會被認定為無效。

如果自己的家庭關係複雜、夫妻共同財產龐大,建議不要自己書寫,找個律師起筆可以更好的防範風險和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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