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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婚姻家事的謠言,你有沒有跳坑裡?

導讀

近年來,國內的離婚率快速增長,伴隨著離婚糾紛的便是財產糾紛、撫養權糾紛、探望權糾紛……在處理離婚糾紛時,必然會聽到各種各樣有關婚姻家庭的「流言蜚語」。下面就由小編來對這些謠言進行駁斥,普及法律小知識!

謠言一

夫妻分居兩年後可以自動離婚!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准予或不準離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相信很多人都認為:夫妻雙方分居兩年後必定自動離婚!其實這是一個錯誤的理解。

闢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綜上可見,夫妻分居只是可准予離婚的諸多情形之一,且必須滿足「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 的條件。

謠言二

本屬於夫妻一方的婚前房產,雙方在簽署了贈與房產協議後,房產必然屬於另外一方!

現實生活中,以下情況時有發生:夫妻一方為表真心,與另一方簽署房產贈與協議,將本屬於自己的婚前財產或本屬於自己的一半房產贈與給另外一方。這樣的贈與協議會發生法律效力嗎?承諾贈與的房產是不是已經屬於被贈與人的了?

闢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6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由此可見,想要取得被贈與房產的所有權,除了要簽訂贈與協議外,還應該及時辦理過戶手續,或者去公證處進行贈與的公證。

謠言三

離婚協議約定婚內債務由一方承擔,則另外一方無需承擔任何債務!

若夫妻雙方通過簽署離婚協議的方式離婚,則在離婚協議會對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同時,有些夫妻也會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約定,約定由夫妻一方償還並且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該債務的責任。這樣的約定並不等於債權人就不可以要求夫妻雙方清償債務!

闢謠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分或全部,只有第三人知道該財產約定時才具有對外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的規定:對此處第三人的「知道」,由認為債權人知道的夫妻一方負舉證責任。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夫妻雙方對於債務的約定,比如在債權債務文書中註明債務方夫妻實行約定財產制,且註明了約定內容的,則第三人不能要求夫妻財產約定的另一方承擔債務,而只能要求債務人用個人財產清償。如果不能證明第三人知道的情況下,則需要以夫妻共同財產先行償還;在償還債務後,夫妻中不負債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償。

綜上所述,如果債權人不知夫妻雙方離婚時的約定,債權人仍可以要求夫妻其中一方或雙方共同承擔債務。

以上是最常見的婚姻家庭類謠言,但有關婚姻家庭的謠言遠遠不止上述幾個。處理婚姻家事糾紛時不能「道聽途說」,一定要了解清楚其中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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