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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原常務副省長李雲峰被控受賄1477萬,當庭認罪悔罪

2月8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蘇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務副省長李雲峰受賄一案。本案由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張正智擔任審判長,菏澤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王金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雲峰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山東省菏澤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雲峰利用擔任江蘇省委副秘書長、研究室主任、辦公廳主任、省委常委、秘書長、省政府常務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項目規劃調整、職務晉陞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及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477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雲峰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雲峰進行了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60餘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去年4月,李雲峰被通報雙開。通報中稱,經查,李雲峰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款大吃大喝,多次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縱容默許家屬收受禮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李雲峰身為中央候補委員,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國家法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李雲峰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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