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爺爺給孫子留了套房,兩個月後竟過期了!不看哭瞎……

到手的遺產不翼而飛

房產最終落入他手

深陷遺產紛爭的小段

又憤怒又疑惑

到底經歷了些啥呢?

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小段的爺爺奶奶生前在漢陽區有一套房子,二老有七個孩子中,老段的父親去世較早。在2004年,小段奶奶去世,小段的爺爺在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書,立遺囑將房子中已有的份額給小段。

當時全家人都知道此事,小段對此沒作任何表示。2009年6月,段爺爺去世,小段向該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段二伯主張遺產繼承權利,被拒絕。

2017年3月,該房屋面臨拆遷,段二伯在拆遷補償協議上簽字,領取了補償款並作了分配,但沒有小段的任何份額。

這下急得小段沒了轍,於是他將此事訴至法庭,要求繼承房子的權益。

事情經過法院一查,發現了原來小段在知道公證書的兩個月後,並沒有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所以被視作了放棄受遺贈。

而且房子拆遷面積和公證書上的面積不一致,法院在對房子實際面積部分進行多次調查之後,判定多出部分應由小段爺爺的其他在世子女共同進行繼承。

小編想說

小段的這件遺產糾紛案子

有三點是值得注意的

↓↓

1

小段爺爺的遺囑到底是遺囑繼承還是遺贈?

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通過遺囑方式處分財產,這兩種方式有很大區別:

一是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範圍以內的人,而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國家或集體單位。

二是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未明確表示放棄的,即視為繼承。而受遺贈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未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視為放棄,即喪失遺贈權。

案件中,小段爺爺的做法屬於遺贈,小段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表示。

2

什麼才是「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的起算點?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這裡規定的兩個月為接受遺贈的除斥期間,應當從受遺贈人知道遺贈之日起兩個月內開始計算。遺贈應屬遺贈人死後生效的法律行為,將財產贈與他人的意思表示,雖然是在生前作出的,但只有於遺贈人死亡後該遺贈才發生法律效力,即遺贈人死亡前,不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因此,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活著時,即便做了遺贈公證,受遺贈人也不適宜在其生存時就表示接受遺贈,只能等被繼承人死亡後再表達自己願意接受遺贈的意願,故兩個月的最早起算點應是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如果受遺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知道遺贈之事,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3

受遺贈外其他房屋面積,小段對是否有權繼承呢?

小段爺爺在公證書中將自己所有的房屋份額遺贈給小段,但在小段奶奶死亡時,其生育的子女均可以法定繼承,小段可以代位繼承。對超出登記之外的房屋面積,法院認為系小段爺爺搭建,應按法定繼承,所以小段奶奶的孩子都可以繼承。

同理,小段可以進行代位繼承。代位繼承系被繼承人死亡時,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且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沒有喪失繼承權。本案小段符合此種情況。

《繼承法》並未把孫子女、外孫子女列入繼承人範圍

因此孫輩繼承財產

只能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進行遺贈

法定繼承沒有時間限制

但遺贈則有兩個月的時間限制

所以各位朋友一定要多多注意

對於遺囑問題

你還應該注意幾點:

口頭遺囑:必須符合遺囑人處於危急狀態的前提,且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視頻遺囑:根據《民事證據規則》,視頻屬於視聽資料證據形式,當存有異議時不得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代書遺囑:在遺囑人因病卧床或者年老體衰、不識字等情形下經常使用。代書遺囑最重要的形式要求就是合法見證人,見證人的選任上要格外謹慎,繼承人和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都不能擔當見證人,應盡量避免選擇繼承人的朋友、親屬、同事,選擇遺囑人的朋友、同事、鄰居等與繼承人關係較遠的人。

自書遺囑:書寫自書遺囑時應當盡量言簡意賅、言辭準確,表述清楚遺囑人身份、遺囑時間地點、遺產房屋坐落權屬、分配方案等關鍵要素。

列印遺囑:需要積極取證,能夠證明確系遺囑人自己使用電腦等設備記錄和列印、並由遺囑人自己簽字確認的,可認定為自書遺囑。如果是他人電腦記錄或者使用他人設備列印的,應當符合代書遺囑的要件,由記錄人或者幫助列印人在列印件上簽字確認系遺囑人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同時還需要有另外一位見證人在場見證,才能使列印遺囑有效。

公證遺囑:患有老年痴呆和精神智力障礙等這些疾病的遺囑人最好在立遺囑前對行為能力進行司法鑒定,在確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後再行前往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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