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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如何支付加班費或者補休?

按照國務院規定,2018年2月15日至2月21日共7天為春節放假調休期間,這7天中如果安排勞動者加班,如何支付加班費或者如何安排補休,是HR必須謹慎處理的問題。

HR必須明白,春節休假這7天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質;其中,2月16、17、18日這3天稱為法定休假日;2月15日以及2月19、20、21日這4天稱為休息日。法律性質不同,則待遇不同。

按照吉林省的規定,企業依法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補休時間不得少於加班時間;不能安排其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企業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除勞動者本人同意補休且企業安排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的三倍以外,企業不得以安排補休替代支付加班工資。

對於上述規定,HR需要注意兩點:首先,如果在休息日(也就是2月15日以及2月19、20、21日這4天)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有權決定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且應當以安排補休優先,補休時長等於加班時長。其次,如果在法定休假日(也就是2月16、17、18日這3天)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有權選擇補休或者加班工資,也就是勞動者有決定權;因此,企業如果在2月16、17、18日這3天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需要就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取得勞動者同意並保留好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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