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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能買命?——現代版「贖刑」

「聶李強案」各大媒體報道也非常多,法姐對基本案情就只做簡單的回顧:

罪大惡極的聶李強正等得女友不耐煩,突然眼前一亮,一對姐妹花落入這惡人眼中,聶頓生歹心。聶尾隨兩名女子至一單元樓門前,持榔頭猛擊倆女孩頭部,並猥褻了其中一名女孩。隨後逃離現場。該行為最終導致16歲的姐姐死亡,14歲的妹妹重傷二級。

一審判決:聶李強故意殺人罪大惡極,當誅!即死刑。

聶李強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聶李強故意殺人罪大惡極,當誅!但因對方有賠償90萬元,可對其緩刑兩年,以觀後效。即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問題來了,媒體和網民不幹了!又開始口水戰了,專家也出來丟磚頭了,有人把矛頭直指法官,讓他出來說清楚「為何要判這樣的人死緩?這樣的人不是應該立即殺死嗎?殺人償命天經地義!錢能買人命嗎?中國還有法理嗎?」等等。

針對本案件,作為法律人士,理應冒出來說說法理,但唯恐法理太枯燥,觀眾不愛看,故簡明扼要述之。

1、自首,本案中聶李強經公安機關懸賞通輯後,主動投案。應認定為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理。(這裡的「可以」表示可從輕也可不從輕,不是應當,本案一審就認為該情節不足以構成從輕處罰)

2、累犯,本案中聶李強兩次犯罪均系故意犯罪,且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後罪發生時間還在前罪執行完畢後的5年內。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3、賠償,本案一審判決時,聶並未與受害人達成賠償協議,而在二審時,聶的家屬拿出90萬元賠償給了受害人一家。受害人在無奈之下接受這一筆賠償金。量刑時應酌情考慮該情節。

「錢是否能買命?」這一話題並不鮮見,史料記載早在夏周時期就有「贖刑」一說,古時幾乎每一個層級的刑罰都可以用金來贖罪。以前的「贖金」是交給統治者,而現在的「贖金」是交給受害者,稱為「賠償金」。如此看來錢的確可以買命。

「殺人不償命,中國的法理何在?」殺人償命這是我們世代根深蒂固的觀念,而刑法的目的和任務是保護法益,保護人權和自由,懲罰只是刑法的手段而已。所以針對本案中,90萬是一筆不小的數目,罪犯本人並沒有這筆錢,而懲罰不涉及旁人。站在罪犯父母的立場:「這樣一個不孝子,是該死,但畢竟血脈相連,再大的罪,也不能見死不救!如若竭盡所能用這90萬緩解對方的困難,救不孝子一命,也不失為兩全之策。」

二審判死緩雖激起網友們的怒罵,但是法官並沒有錯,法官酌定量刑也是解救受害人家屬於危難之中。試問哪一位網友會主動救助躺在病床上的妹妹?90萬對於並不富裕的家庭來說是救起另外一條生命!

有許多受害者因為被惡人所傷,雖然惡人坐牢了,但是這並不能緩解他們的痛苦和困難,唯有能得到賠償才能及時有效地醫治傷痛。

案件原本就可以推動法治的改革和進步,相信網友們的質疑和對抗也將引發立法者的思考。

(以上圖片均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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